、《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當事人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江蘇省財政廳2023年3月14日 OCR:江蘇省財政廳 搜索相 Department of Finance of Jlangsu Province 組織機構 資訊中心 公眾互動 網站首頁 政府信息公開 網上辦事 當前位置:網站首頁>政府信息公開>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政府采購 江蘇省財政廳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