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財政局、市場監管局,龍巖高新區(龍巖經開區)財政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對照《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4號)及《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國市監反壟規〔2021〕2號)有關規定,龍巖市財政局、龍巖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對《龍巖市財政局 龍巖市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龍巖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龍財行〔2022〕14號)進行修訂,修訂條款如下:
一、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在龍巖市轄區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協會和有固定住所的個人,以及在本市轄區內注冊的港澳臺資企業。”修改為“本辦法適用在龍巖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協會和有固定住所的個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港澳臺資企業”。
二、第三十條“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為的,取消其五年內獲得財政資金扶持資格,由市市場監管局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市市場監管局將其列入失信名單并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修改為“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為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依規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本通知自發布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附件:1.《龍巖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23年修訂稿)
龍巖市市場監管局 龍巖市財政局
2023年11月23日
龍巖市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023年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辦、國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落實《福建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案》《龍巖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龍政綜〔2017〕52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進一步推進商標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龍政辦〔2020〕74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加快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意見的通知》(龍政辦〔2021〕19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保護資金投入力度,適應新形勢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需要,全面提升我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推動我市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強市級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公平、突出重點、科學評價、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該專項資金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知識產權發展情況,逐年適度增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于促進龍巖市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在龍巖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協會和有固定住所的個人,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港澳臺資企業。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及涉黑涉惡等違法違規市場主體。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六條 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知識產權創造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項目,包括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認定獎勵、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獎勵、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補助等項目;
(二)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產業自主知識產權競爭力提升領航計劃實施、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知識產權金融創新、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獎勵、專利信息分析及導航、高價值專利培育、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獎勵(補助)、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專利標準化等項目;
(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識產權維權補助、知識產權執法獎補及案件舉報投訴獎勵、知識產權執法專項行動等項目;
(四)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補助、知識產權服務平臺、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等項目;
(五)相關項目評審及其它知識產權工作等。
第七條專項資金采取項目分配法,實行評審制或核準制。
第三章 分配標準
第八條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
根據《龍巖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管理辦法》,每年開展一次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對首次認定為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10萬元的扶持經費(其中,認定后給予一次性補助6萬元,通過復核后再給予補助4萬元),專項用于開展知識產權工作。
第九條 專利獎:
每兩年開展一次龍巖市專利獎評審,對獲得中國專利獎、福建省專利獎及龍巖市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龍巖市專利獎評獎辦法(修訂)》給予獎勵。對獲市專利獎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6萬元、2萬元。對獲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專利銀獎、中國專利優秀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或福建省專利特等獎、一等獎的,按市一等獎給予配套獎勵;獲福建省專利二等獎的,按市二等獎給予配套獎勵;獲福建省專利三等獎的,按市三等獎給予配套獎勵。
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
對我市中小微企業以專利權質押方式獲得貸款的,在貸款還清后按還款年度12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一年期LPR)給予20%的貼息補助,實際利率低于一年期LPR的按實際利率計算,單筆融資貼息時間從計算貼息之日起最長不超過1年,每年集中受理上一年度已還清貸款的貼息申請。每家企業享受貼息金額累計不超過18萬元。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獎勵(補助):
對高校科研單位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的,按交易金額的20%給予每項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每個單位每年享受的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對中小微企業購買高校、科研單位專利技術的,按交易額的20%給予每項不超過3萬元的補助,每家企業累計不超過6萬元。
第十二條 企業知識產權貫標:
鼓勵、引導企業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進一步提升企業知識產權運用、保護、管理能力,以“擇優獎勵”為原則,優先獎勵創新能力強、知識產權優勢明顯、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企業。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且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專利6件(含6件)以上、發明專利2件(含2件)以上的各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給予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補貼。
第十三條 專利信息分析運用補助:
引導企業開展專利導航信息分析,為企業專利布局、專利預警提供服務。對開展專利信息分析導航并建立專利數據庫,為高價值專利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的,由市級按省級補助的20%給予配套補助,每項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6萬元。
第十四條 專利保險:
支持企業通過購買專利保險的方式加強對核心專利的保護,降低知識產權維權成本。對投保專利執行險的企業按所繳保費的8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十五條 商標品牌培育:
對新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一次性分別給予10萬元的獎勵。已依據其他優惠政策獲得更高數額獎勵的,不再給予重復獎勵。
第十六條 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補助:
以指定國家的數量為補助標準,指定5個以下國家或地區的每件補助0.5萬元,指定10個以下國家或地區的每件補助1萬元,指定10個以上國家或地區的每件補助1.5萬元,對單個企業補助單件基礎商標(一個國內注冊號)補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或一個企業一年馬德里國際商標注冊補助金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行政保護:
對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知識產權違法案件查處、跨地區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協作、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知識產權執法交流研討等活動、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基礎條件建設、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等,給予資金支持。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維權補助:
對我市企事業單位開展海內外維權的相關費用給予后補助,具體補助范圍和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案件舉報投訴獎勵:
對檢舉、揭發知識產權違法行為,在案件偵破或查處中起到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范圍和標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宣傳培訓:
主要用于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遠程教育、知識產權合作與交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資金投入。
第二十一條 知識產權服務:
支持專利代理、評估、咨詢、交易等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壯大和人才的培養,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咨詢、宣傳培訓、專利技術推廣等相關活動。
第二十二條 其它:
用于知識產權戰略及政策法規的研究及制定,重點行業專利預警應急機制建設等。
第二十三條 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由市財政與受益縣(市、區)財政按比例分擔,分擔比例按《龍巖市財政局關于編制市直部門2021年部門預算和2021-2023年支出規劃》(龍財預〔2020〕37號)、《龍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巖市加快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意見的通知》(龍政辦〔2021〕19號)、《龍巖市進一步推進商標品牌工作若干措施》(龍政辦〔2020〕74號)等文件要求執行。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二十四條 評審制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工作重點、預算安排等,發布有關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方法和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專利獎、專利權質押貸款貼息、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獎勵(補助)等項目適用評審制。
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下達:
(一)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申請;
(二)由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及龍巖高新區(龍巖經開區)科技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
(三)項目初審后,由市市場監管局組織專家評審或評估論證,并根據需要對申請項目開展實地考察;
(四)專家評審后,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專家評審或評估論證意見,提出項目資金分配方案,提請局黨組會研究;
(五)經局黨組會研究同意后,對評審制非涉密項目,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審核后下達專項資金;
(七)各項目單位提供項目資金收款票據,收到資金后專款專用。
第二十五條核準制項目,由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項目年度申報通知,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局黨組會研究同意后,下達項目經費。企業知識產權貫標、專利信息分析運用補助、專利保險、商標品牌培育獎勵、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補助、知識產權維權補助、知識產權案件舉報投訴獎勵等項目適用核準制。
第二十六條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市市場監管局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市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問效,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重點績效監控、評價。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禁止用于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項目專業性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委托相關具有專業資質的組織或機構執行,資金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占等行為的,在3年內禁止申報財政專項資金,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依規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并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同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中專利均含國防專利,涉及國防專利項目的申請審批程序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龍巖市財政局和龍巖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暫定三年,如遇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政策執行。原《龍巖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龍財教〔2012〕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