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工信科技局、龍巖高新區科技發展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實施高水平科創平臺建設行動,培育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后備隊伍,助推閩西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經研究,現將《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巖市科學技術局 龍巖市財政局
2023年6月25日
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科技部印發<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313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資本建設和發展新型研發機構若干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6〕145號),加快實施高水平科創平臺建設行動,加快實現閩西革命老區高質量發展,培育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后備隊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巖市科學技術局負責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的認定管理與監督工作,會同市財政局制定與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相關的支持政策,市財政局負責保障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的獎勵資金。各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進行具體指導與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是指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均設在龍巖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實體,且滿足投資主體多元化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1.企業類。主要從事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科技企業孵化等活動并在工商注冊的新型研發機構。
2.民辦非企業類。在民政部門登記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
3.事業類。機構編制部門審批設立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
第四條 申報條件
申報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技術研發、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其他研發服務等。單位名稱中須有“研發”、“研究”字樣;無“研發”、“研究”字樣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須含有“研發”、“研究”、“軟件開發”、“技術開發”字樣。鼓勵企業將內設研發部門注冊成獨立法人單位,為本企業及其他單位提供技術服務。
2.具備進行研究、開發和試驗所需要的儀器、裝備和固定場地等基礎設施,辦公和科研場所達150平方米;擁有必要的測試、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且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原值達300萬元。
3.具有穩定的研發經費來源,事業類、民辦非企業類、軟件類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經費支出總額占近三年總收入的8%(含)以上,非軟件類企業6%(含)以上,農業類企業5%(含)以上;或者近兩年年均研究開發經費支出不少于3000萬元。
4.具有穩定的研發隊伍,常駐研發人員不少于15人(農業類企業不少于12人),且常駐研發人員占職工總人數比例達到20%以上,博士學位或高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常駐研發人員總數5%以上,或碩士學位或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占常駐研發人員總數30%以上。
5.具有面向企業服務、圍繞市場配置資源的新型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建立現代科研機構管理制度、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科研經費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6.已認定為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單位不再參與申報,自動認定為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但不再享受本辦法第六條第1款扶持政策。
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具有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技術服務、設計勘測等研發活動的企業、事業、民辦非企業類組織機構,均符合本新型研發機構認定范疇。
第五條 認定管理
龍巖市科學技術局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申報認定工作。
1.組織申報。市科技局發布申報指南,組織各縣(市、區)科技部門宣傳發動相關單位進行申報。
2.申請推薦。由申報單位對照申報指南的具體要求進行逐項填報,按照申報時間節點及時向所在地縣級科技部門申請,由縣級科技部門初核后擇優推薦申報。
3.形式審查。市科技局對縣級科技部門推薦的申報單位進行形式審查。
4.專家評審。市科技局組織專家對縣級科技部門推薦申報的新型研發機構進行現場評審。
5.審查認定。市科技局根據形式審查、現場評審情況,結合年度經費預算情況及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安排,按照評分綜合研究確定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六條 扶持措施
1.對新認定的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每家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根據財政分成體制,市本級財政與新羅區、高新區財政按5:5比例分擔,市本級財政與其它縣(市、區)財政按2:8比例分擔。
2.對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自主立項項目,可根據《龍巖市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通過評審的,認定為龍巖市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項目根據《龍巖市科技創新聯合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進行管理,并納入市科技局“雙隨機”等監督檢查范圍。
第七條 監督管理
每三年對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考核,實行滾動管理;考核不合格的,經整改復核后,仍不合格的,取消“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三年內已參加過省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或考核的單位,可視同對龍巖市新型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考核。
第八條 附 則
本辦法由龍巖市科學技術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并實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