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寧委發〔2021〕1號)第二項第5條、第四項第10條、第11條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支持的對象是指在我市范圍內,由獨立機構運營,經市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或備案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加速器等雙創載體;經省級以上發改委認定的雙創示范基地;經科技部火炬中心核定的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
第三條 雙創載體的績效評價由市科技局牽頭組織,雙創示范基地的績效評價由市發改委牽頭組織,每年1次。雙創載體績效評價以年度火炬統計數據和總結報告為依據,建立以單位面積企業畢業數、高新技術企業新增數、社會化服務情況等為核心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對雙創載體的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等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與不合格(D)四檔。
第四條 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原則上參加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組織的年度績效評價。在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大學科技園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A)的,結合省孵育計劃獎補標準,省市兩級共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在省級孵化器績效評價中獲得優秀(A)和良好(B)的,結合省孵育計劃獎補標準,省市兩級共給予最高80萬元和6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對列入市級績效評價且獲得優秀(A)和良好( B)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大學科技園和科技企業加速器,給予最高40萬元和20萬元獎勵,優良率不超過40%。對獲得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雙創示范基地每家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火炬特色產業基地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績效評價不合格的雙創載體,責令限期整改。連續2年評價結果不合格或不參加評價的,取消其相關雙創載體資格,其中星創天地上報上級科技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實施“科創森林成長計劃”,各區應根據科技企業不同成長階段,提供低成本場地租賃服務。鼓勵區域內雙創載體拿出一定比例的孵化場地,為高校畢業生(含海外留學生)提供免費創業場所,為初創期科技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的辦公場地,并給予獎勵。
第八條 本細則涉及雙創載體的市級績效獎勵資金由市財政負擔;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績效獎勵資金由市區財政1:1分擔,江北新區獎勵資金由江北新區自行承擔。
第九條 本細則獎勵資金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資金應用于雙創載體運營機構對在孵企業及項目的孵化投入、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交流培訓等服務能力提升。
第十條 雙創載體和基地的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市級主管部門將會同市財政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關于雙創載體和基地績效獎勵實施細則》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