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南昌市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已經2023年第2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8月25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昌市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促進商務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市場主體、做強會展經濟、提振商貿消費,形成政策合力,現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首發首店經濟發展
第一條 支持品牌首店入駐。
(一)支持商業品牌首店入駐。對開設南昌首個專賣店或主力店(化妝品類可以專柜形式入駐)的國內外知名商業品牌,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對在昌開設江西首個專賣店或主力店(化妝品類可以專柜形式入駐)的國內外知名商業品牌,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二)支持零售品牌首店入駐。對開設南昌首個面積不小于2000平米(含)單店的國內外知名零售品牌企業,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30萬元支持;對在昌開設江西首個面積不小于2000平米(含)單店的國內外知名零售品牌企業,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50%一次性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
(三)支持餐飲品牌首店入駐。對開設南昌首店的國內外知名餐飲品牌企業,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20%一次性給予最高10萬元支持;對在昌開設江西首店的國內外知名餐飲品牌企業,按核定實際投資總額的20%一次性給予最高20萬元支持。
第二條 支持品牌首店招引。對成功招引國內外知名商業品牌、零售品牌和餐飲品牌在南昌開設首家門店的商業綜合體、大型商場、特色街區商業設施運營管理機構,每新增引進1個品牌首店,給予5萬元支持。單家企業或機構該項支持每年累計不超過50萬元。
第三條 支持品牌首發首秀。對在南昌舉辦新品首發首秀活動的國內外知名商業品牌,按活動的場租和展場搭建、宣傳推廣等總費用的50%,每場最高給予50萬元支持,同一品牌企業獲該項支持每年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二、支持夜間經濟街區發展
第四條 對新獲評的市級夜間經濟街區,按50萬元/條給予所在地縣(區)級政府一次性獎勵。
三、支持特色商業街(區)發展
第五條 支持特色商業街區品牌創建。
(一)支持爭創市級特色商業街區。
對新獲評的區域性、示范性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分別按10萬元/條、20萬元/條給予所在地縣(區)級政府獎勵。
(二)支持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復評。
對復評合格的區域性、示范性市級特色商業街區,分別按5萬元/條、10萬元/條給予所在地縣(區)級政府獎勵。
對復評獲更高級別的特色商業街區,按照復核級別給予復核獎勵。
同時滿足第四條、第五條獎勵條件時,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四、支持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試點
第六條 對新獲評的基本型一刻鐘便民生活圈,按10萬元/個給予所在地縣(區)級政府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評的高品質一刻鐘便民生活圈,按15萬元/個給予所在地縣(區)級政府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老字號創新與發展
第七條 支持老字號申報認定。對新獲得江西省商務廳認定的江西老字號企業,給予3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國家商務部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企業,給予5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新獲得更高級別評定的,按照階梯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第八條 支持老字號擴大規模。
(一)支持老字號企業參展。對參加由市商務局牽頭組織的赴市外、省外、國外的老字號專項展會、博覽會的老字號企業,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5萬元一次性補助。無展位展會項目不予支持。
(二)支持舉辦老字號展會活動。對與市商務局聯合舉辦南昌市老字號專項展會活動的所在地縣(區)級政府,給予最高20萬元一次性補助。
(三)支持老字號企業開設門店。對在南昌市開設首家門店且經營時間一年(含)以上的老字號企業,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在南昌市開設直營店的老字號企業,每新增1家且經營時間一年(含)以上的,給予4萬元一次性獎勵,單家企業獲該項獎勵每年累計不超過8萬元。
六、支持會展業發展
第九條 支持引進國際性、全國性流動品牌展會。對以市政府名義引進的國際性、全國性流動品牌展會,按最高不超過50萬元/萬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舉辦方總額不超過400萬元申辦經費支持。對展覽面積16萬平方米以上且列全國同行業內規模排名前三名的展會,額外再給予舉辦方不超過10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條 支持“會展+產業”項目。加大會展與產業融合發展力度,對重點扶持的“4+4+X”產業展項目,按市政府批復金額給予舉辦方連續三年經費支持。支持經費按上屆的20%逐年遞減。
第十一條 支持舉辦規模大、效益好、有發展潛力、輻射帶動作用強的本地展會。
(一)對在我市國際化專業型展館舉辦的、采取市場化運作、場地租賃天數3天以上(含)、室內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新培育展會,按不超過40萬元/萬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舉辦方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資金支持。同一展會支持標準按20%逐年遞減,最多支持三屆。
(二)對在我市國際化專業型展館舉辦的、采取市場化運作、場地租賃天數3天以上(含)、室內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新培育展會,按4元/天/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舉辦方不超過60萬元扶持資金;對在我市普通專業型展館舉辦的、采取市場化運作、場地租賃天數3天以上(含)、室內展覽面積6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非新培育展會,按2元/天/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舉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扶持資金。同一年度內僅支持展出面積前三的同類型展會。
第十二條 支持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專業會議和論壇、企業年會、交易會及供應商、經銷商大會。對國家級行業協會、學術機構、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本市酒店舉辦的會期2天及以上、參會人數500人及以上、使用住房單日300間及以上的國際性、全國性專業會議和論壇、企業年會、交易會及供應商、經銷商大會,給予舉辦方10萬元資金支持。人數每增加10%且房間數每增加5%,支持資金相應增加10%,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規定的展會、會議、論壇合并舉辦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只補一項。
第十三條支持組團赴其他城市參展。對由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組織的、以市政府名義組團赴外省、市參展的項目,設計搭建費按1300元/平方米的標準(含水、電、特裝管理、垃圾清理費等),參展展位費按主辦方統一標準,給予參展單位參展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支持會展企業、展會項目參與國際性、區域性組織認證。對獲得國際展覽業協會(UFI)、國際大會及會議協會(ICCA)、亞洲展覽會議聯盟(AFECA)等國際性或區域性會展組織認證的企業或展會項目舉辦方,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七、支持電子商務和商貿物流發展
第十
(一)支持爭創市級電商示范項目。對新獲評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市級電商直播示范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企業或基地運營主體(行政事業單位除外)或企業2.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二)支持參與市級電商示范項目復評。對通過市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市級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市級電商直播示范基地復評的單位,分別給予企業或基地運營主體(行政事業單位除外)或企業2.5萬元、1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獎勵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六條 支持網絡零售類龍頭企業發展。對上一年度網絡零售額達到1億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過5%、5億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過2%、10億元且增幅同比前一年超過1%的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
第十
(一)支持爭創A級物流企業。對新獲得A級、2A級、3A級、4A級、5A級認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更高級別認定的,按照階梯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二)支持A級物流企業復核。對通過復核的A級、2A級、3A級、4A級、5A級的物流企業,分別給予1萬元、1萬元、2萬元、2萬元、3萬元獎勵。
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獎勵不得同時享受。
第十
(一)推進農村寄遞服務水平。對在全市行政村(城中村、鄉鎮政府所在村除外)上一年度新增不少于10個郵政快遞綜合服務站且每個服務站年郵件快件攬投量不低于600票的寄遞企業,按每個服務站5000元給予最高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二)鼓勵寄遞企業做大做強。對上一年度快遞業務量達到1300萬件的寄遞企業,給予5萬元的獎勵。
八、支持農貿市場發展
第
(一)支持新建農貿市場。對中心城區新建的、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實際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五星級農貿市場,給予開辦方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支持改造農貿市場。對中心城區完成改造提升的、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實際改造提升投資額在300萬元以上的五星級農貿市場,給予開辦方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二十條 支持星級農貿市場。
(一)支持新增星級農貿市場評定。對新評定為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的農貿市場,分別給予開辦方20萬元、30萬元、40萬元的獎勵。
(二)支持星級農貿市場參與復核。對復核合格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農貿市場,分別給予開辦方1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對復核獲更高星級的農貿市場,按照復核星級給予復核獎勵;對復核低于原定星級的農貿市場,當年不予獎勵。
九、支持限上主體培育
第二十一條 對上一年度,年度新增納入統計范圍的批零住餐企業以及月度新增納入統計范圍的非新開業批零住餐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月度新增納入統計范圍的批零住餐企業,給予15萬元獎勵。
十、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政策支持對象是具有良好的財務記錄和信用記錄的企業或單位組織。第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獎勵扶持政策自2022年9月1日起計算,其余獎勵扶持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本政策第九條、第十條涉及紅谷灘區的所需資金由市、紅谷灘區按6:4分擔。本政策第二十一條,兌現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今后如遇市以下財政管理體制調整,則市與各縣區承擔比例相應調整。其余政策條款兌現資金全部由市本級承擔。
第二十四條本政策各類兌現資金原則上不超過年度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安排的資金總額,如超出則將按相應比例予以折算。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措施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南昌市支持電子商務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洪商務字〔2022〕148號)相應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