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現將《江門市農業品牌培育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農業農村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1日
江門市農業品牌培育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農業品牌培育力度,促進江門農業品牌發展,提升農業品牌知名度,助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民群眾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市登記注冊,并在我市設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基地,且取得“粵字號”農業品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有機產品認證、綠色食品標志、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其農產品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以下統稱“農業品牌”)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主體”)。
第三條 本辦法的獎勵資金由市縣兩級財政按1:1比例分擔負責,并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受獎主體登記注冊地與基地不屬同一縣(市、區)的,縣級承擔的50%獎勵資金由主體登記注冊地所屬縣(市、區)承擔;受獎主體為市直單位的,其獎勵資金由市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粵字號”農業品牌是指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委托第三方在原有廣東省名牌產品品牌評價標準基礎上對已備案入庫產品統一開展產品品牌評價,以“粵字號”農業品牌目錄形式公布的達標的產品品牌。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是指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二條所稱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農產品。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是指生產、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動物食用的產品,并通過合法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認證并頒發證書的農產品。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是指獲得國家法定部門許可、登記,符合綠色食品生產要求以及《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規定,經中國綠色食品協會核準,許可使用特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的生產投入品。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較大生產規模是指獲得農業品牌的主體種植或養殖相應認定產品的規模。
種植業類“粵字號”農業品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較大生產規模標準為:
(一)糧油作物產地規模達到1000畝及以上;
(二)露地蔬菜產地規模達到800畝及以上;
(三)設施蔬菜產地規模達到300畝及以上;
(四)水果規模達500畝及以上;
(五)茶葉產地規模達500畝及以上;
(六)土栽食用菌產地規模達到100畝及以上;
(七)基質栽培食用菌產地規模達到100萬(袋)及以上;
種植業類有機產品認證生產規模至少應達到100畝及以上,其中基質栽培食用菌產地規模達到50萬(袋)及以上。
養殖業類“粵字號”農業品牌、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的較大生產規模標準為:
(一)肉牛年出欄量或奶牛年存欄量達到800頭及以上;
(二)肉羊年出欄量達到2000頭及以上;
(三)生豬年出欄量達到1萬頭及以上;
(四)肉禽年出欄量或蛋禽年存欄量達到10萬只及以上;
(五)魚、蝦等水產品湖泊水庫養殖面積達到5000畝及以上,養殖池塘面積達到1000畝及以上。
養殖業類有機產品認證生產規模為前款第(一)至(五)項標準的50%以上。
第十條 獎勵標準。
(一)對上一年度新增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產品的,一次性給予獎勵20萬元。
(二)對上一年度新增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有機產品認證、綠色食品標志或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的,一次性給予基本獎勵1萬元;若該產品(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除外)同時達到較大生產規模標準,則一次性獎勵5萬元(含基本獎勵)。
(三)對上一年度新增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一次性給予基本獎勵8000元;若該產品同時達到較大生產規模標準,則一次性獎勵3萬元(含基本獎勵)。
(四)對上一年度準予續展綠色食品標志、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或通過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
(五)對上一年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農產品,一次性給予每件商標獎勵50萬元。
第十一條 獎勵規則。
(一)同一主體一年內新增獲得本辦法第二條的兩個或以上農業品牌的,僅獎勵其中之一,獎勵標準就高不就低。
(二)同一主體的兩個或以上產品在一年內準予續展綠色食品標志、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或通過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的,僅獎勵其中一個產品。
(三)同一主體的同一產品在一年內準予續展綠色食品標志同時通過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的,僅獎勵其中之一。
(四)已領取新增農業品牌獎勵資金的主體,在以后年度新增獲評本辦法獎勵標準更高的農業品牌的,按本辦法第十條有關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五)同一主體的同一產品年度內已領取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新增農業品牌基本獎勵,并在以后年度持續持有該農業品牌稱號且達到較大生產規模標準的,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獎勵標準補足差額。
(六)獲得“粵字號”農業品牌前已獲得我市“廣東省名牌產品(農業類)”獎勵的,不再進行獎勵。
第十二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可根據市農業農村局每年發布的公告要求,向屬地縣(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提交材料申報獎勵;申報主體為市直單位的,直接向市農業農村局提交材料申報。
(二)初核??h(市、區)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實地考察,核實申報主體資格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提出意見報送市農業農村局復核;申報主體為市直單位的,由市農業農村局結合復核階段一并進行審核。
(三)復核。市農業農村局對初核后的資料再次核實通過,必要時可結合實地考察、質量抽檢等方式進行。
(四)公開征求意見。市農業農村局將復核通過的名單在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江門農業農村”微信公眾號對外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調查核實并處理。
(五)審定。公示沒有異議的,由市農業農村局形成擬獎勵名單,并按程序進行審定。
(六)發布。由市農業農村局將最終的獲獎名單,在江門市政府門戶網站和“江門農業農村”微信公眾號對外發布。
第十三條 申報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未依法取得記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登記信息補錄換證過渡期間,原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不齊全),或營業執照記載信息與實際運營情況不一致。
(二)有失信記錄或被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經營異常名錄且尚未移出的。
(三)在申報復核階段發現其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
(四)公示期間,被群眾投訴舉報且經核實不符合獎勵條件的。
(五)提出申請之日前3年內,因質量、安全、環保等問題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在縣級及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檢測結果不合格的。
第十四條 領取本辦法獎勵的主體,經查證核實有騙取獎勵資金行為的,一律取消該主體獎勵,已領取獎勵資金的由市農業農村局追回獎勵資金,并自查證之日起5年內該主體不得申請本辦法規定的獎勵。
第十五條 獲獎主體應當保證農產品質量,推動規模化、品牌化協同發展,提升產品和企業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農產品的社會影響力和市場占有率,自覺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
第十六條 市縣兩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做好預算安排,嚴格審批程序,確保獎勵公開、公平、公正,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確保資金足額按時到位。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或改變獎勵資金用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門市農業品牌培育獎勵辦法〉的通知》(江府〔202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