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推進知識產權建設,根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與服務等工作。
第三條 柴桑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項目的申報、匯總、初審和對獎勵項目、獎勵資金的終審確定。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區審計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堅持“誠信申報、無償資助、重點支持、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五條 申報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的主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或登記在本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
(二)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柴桑區的個人;
上述申報主體應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或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
第二章 獎勵范圍及標準
第六條 發明專利獎勵
(一)企業擁有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獎勵
為加強高質量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政策引導,促進專利創造量質提升,對企業當年授權的發明專利獎勵1萬元。(柴字[2022]59號文)
(二)2023年以后新增的高價值發明專利
2023年以后新增的高價值發明專利(柴字〔2022〕59號文)給予專利權人5萬元獎勵,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獎勵不超過5萬元。專利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專利權人提出申請。
(三)高價值專利培育獎勵
深化產學研協同創新,結合我區特色產業,培育一批市場競爭力強、具有前瞻性、引領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質押登記的發明專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被列為區級高價值專利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專利導航項目經本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認定后,給予一次性補助金額每項不超過10萬元。搭建本區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網點,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符合以上多個條件的同一件專利不重復獎勵。凡已獲得質押貸款獎勵的發明專利、不再重復獎勵。高價值專利升級培育項目,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七條 企業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資助
首次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并獲得證書的企業,同時擁有至少2項發明專利,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給予不超過2萬元的一次性資助。貫標輔導、咨詢等費用不列入資助范圍。
第八條 知識產權運用獎勵
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每件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由在我區注冊或登記的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獎勵。
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每件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由在我區注冊或登記的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獎勵。
對獲得江西省專利獎、轉化運用獎,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獲得九江市專利獎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由在我區注冊或登記的第一順序專利權人申請該獎勵。對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我區內的個人獲得九江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加大專利轉化運用,對企業引進知識產權并轉化實施后取得實際經濟效益,實現地方財政貢獻,經管理部門備案并審核后,給予一次性補助10萬元。
第九條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獎勵
對獲評國家級、省級、市級和區級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的,當年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3萬、2萬和1萬元。對獲評國家、省、市和區級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8萬、5萬、3萬和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保險獎勵
支持擴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促進知識產權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共生發展。支持中小微企業以知識產權出質直接或間接質押貸款,對其質押貸款產生的利息給予30%的貼息補助,同一企業同一年度內享受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對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產生的評估、保險、擔保等有關費用予以補貼,以上補貼不超過總費用的30%。
對參加知識產權保險的企業,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40%給予資助,每個企業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
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轉移轉化獎勵
促進知識產權轉移轉化運用,深化校企、院企合作,加大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扶持力度,對經本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專利轉移轉化數量(出讓、受讓、許可、被許可),累計在5件以下的,每件給予500元獎勵;累計在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800元獎勵;累計在1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1000元獎勵;累計在2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1200元獎勵。
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維權資助
增強企業自我保護意識,引導企業積極維權。專利權人為企業的,在國內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審、二審勝訴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資助2萬元;在境外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勝訴的企業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同一企業同一年度知識產權維權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
為提高知識產權服務水平,加強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培育和引進力度,支持專利代理、商標注冊等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進駐我區或設立分支機構。
對代理我區發明專利并授權累計達到20件以上的專利代理機構,獎勵5萬元;對服務機構代理本區專利轉移轉化數量累計達50件以上的,獎勵2萬元;達100件以上的,獎勵3萬元,達150件以上的,獎勵6萬元。
鼓勵成立包括行業協會、企業、高校、科研組織在內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對按規定通過市局備案的知識產權聯盟,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優先支持、鼓勵“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企業實施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開展知識產權托管項目,每年托管20家企業以上的服務機構,給予獎勵2萬元。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人才獎勵
加強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對知識產權創新人才給予獎勵支持。對當年獲得知識產權師初級、中級、高級職稱的,且在本區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分別給予1000元、5000元、8000元的一次性獎勵;當年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且在我區已經繳納社保3年以上人員,給予一次性5000元獎勵;當年獲得國家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且在我區專利代理機構執業三年以上的人員,給予一次性10000元獎勵。
第十五條 品牌、注冊商標獎勵
獲評“中國馳名商標”,獎勵30萬元,注冊“馬德里商標”獎勵5萬元;
獲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獎勵20萬元,成功注冊地理標志商標獎勵10萬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以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文件和注冊證書為準);
對新獲“江西名牌產品”“贛出精品”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柴字〔2022〕59號文)。
對獲得井岡質量獎、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10萬元。
開展質量管理體系提升行動試點的小微企業,成功獲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一次性獎勵2萬元。
對主持或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江西省九江市)、團體標準(排名前二)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15 萬元、10 萬元、5萬元、5 萬元;對承擔數字經濟標準制(修)訂的企業單位,在上一條款基礎上增加獎勵 3 萬元;對參與國際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江西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8 萬元、6 萬元;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且按期通過驗收考核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8 萬元;對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且參與企業標準對標達標行動的企業給予 3 萬元獎勵。
對主導或參與“江西綠色生態”品牌評價標準制(修)訂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5 萬元;首次獲得江西省綠色生態產品認證證書的企業給予 3 萬元獎勵。
第三章 申報主體及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受理時間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資助獎勵項目為定期申報,每年開展一次,集中資助獎勵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識產權項目。受理時間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申報材料:
(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請表;
(二)知識產權有效授權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相關有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經辦人需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專利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單位申請人需提交銀行賬戶信息表;個人申請需提交個人銀行賬戶信息表;
(六)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復印件均需同時提供原件核對查驗,涉外專利、商標還應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辦理程序:
(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有關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項目的申報通知;
(二)申請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三)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登記受理、組織審核(評審)、進行公示、異議受理等程序辦理后,作出資助獎勵決定;
(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知資助獎勵對象(申請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或個人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終止資助獎勵并有權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取消申報資格,全額追回獎勵資金,同時,三年內不得享受知識產權獎勵或資助。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九江市推進知識產權賦能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資助獎勵事項相同的,市、區兩級不重復獎勵。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