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市)人民政府,棗莊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各大企業:
《棗莊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棗莊市實施標準化戰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充分發揮標準化在自主創新、產業競爭和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技術支撐作用,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山東省標準化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以下稱申請單位),對符合獎勵條件的標準化項目或者取得的標準化工作成果申請標準化獎勵,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標準化獎勵專項資金,對申請單位符合獎勵條件的標準化項目或者取得的標準化工作成果進行一次性獎勵,由市財政部門在年度市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化獎勵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四條 獎勵資金主要用于補貼申請單位開展標準化工作中發生的相關標準研發等費用。鼓勵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條 申請獎勵類別:
(一)主持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的,主持制定團體標準的;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通過驗收的;
(四)獲得國家、省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
第六條 申請獎勵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項目達到國際或國內同類標準的先進水平;
(二)項目中含有自主知識產權,有利于形成優勢產業和提升本市產品在國際、國內市場競爭力;
(三)項目有利于科技成果產業化和產業結構調整優化,能夠提升本市產業發展水平;
(四)項目能給本市帶來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七條 獎勵金額標準:
(一)主持制定國際、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主持修訂國際、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按照主持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的單位,按照主持制定、修訂國際標準獎勵額度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參與制定、修訂國家、行業、省地方標準的單位,位次在前三位的,分別按照主持制定、修訂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20%給予一次性獎勵,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別按照主持制定、修訂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10%給予一次性獎勵。主持制定團體標準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萬元,同一單位當年所獲團體標準獎勵總額不超過6萬元;
(二)承擔國際、國家、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承擔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的單位,按照承擔同級別委員會秘書處工作獎勵額度的50%給予一次性獎勵。承擔國際、國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三)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通過驗收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0萬元;
(四)獲得國家、省企業標準“領跑者”認定的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第八條 認定依據:
(一)主持和參與各級標準制定、修訂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標準化管理機構批準發布的正式標準文本;
(二)各類標準制定、修訂參與程度的認定依據是在標準文本“前言”中載明的起草單位名單(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相關材料),主持單位是指排序第一位的單位,其余為參與單位;
(三)主持制定團體標準的認定依據是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公示的標準文本,并提供標準有效實施和取得明顯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相關材料;
(四)承擔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秘書處工作的認定依據是國際標準化組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公告;
(五)承擔國家、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的認定依據是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驗收合格確認文件;
(六)國家、省企業標準“領跑者”的認定依據是具有相應資質的評審機構出具的證書;
(七)其他可以體現標準化成果的材料。
第九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受理上一年度標準化項目獎勵申請。具體申請要求、申報材料等內容,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公布。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請項目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和條件的;
(二)申請項目不符合規定時限的;
(三)申請單位近2年內因標準或其他重大違法行為被相關部門處罰的;
(四)弄虛作假的。
第十一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根據審核情況和專家組的評審結論,初步確定項目名單,在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天。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經調查處理后無異議的項目,由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標準化獎勵年度資金計劃送市財政部門審定后,按規定辦理獎勵手續。
第十二條 標準化項目已獲得市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更高額度資助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獎勵額度的,可以補齊獎勵額度。
第十三條 獲得獎勵的單位收到獎勵資金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四條 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負責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效果進行評估。獲得獎勵的單位應當按要求向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提交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效果的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獲得獎勵的單位應當接受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市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等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