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我市數字海洋產業高質量發展,引導構建數字經濟與海洋經濟融合發展新格局,現將《舟山市支持數字海洋產業發展若干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如有相關修改意見或建議,請通過電話或信件反饋給市經信局。
聯系人:袁新宇,聯系電話:05802281609.
聯系地址:新城海天大道681號東1號樓市經信局411室。
舟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4年5月10日
舟山市支持數字海洋產業發展若干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落實數字經濟創新提質“一號發展工程”和“985”行動相關要求,進一步推動我市數字海洋產業鏈高質量發展,鼓勵數字經濟企業做大做強,引導構建數字經濟與海洋經濟融合發展新格局,現
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省委深入實施“八八戰略”強力推進創新深化改革攻堅開放提升的工作要求,統籌布局全市數字海洋產業鏈發展體系,爭創數字海洋創新高地,賦能現代海洋城市建設。到2027年,全市數字海洋產業綜合實力、創新力、競爭力顯著增強,以海洋數字經濟為核心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取得較大提升,規上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營收突破200億元,數字經濟增加值達到1500億元,“數字海洋”品牌初具影響力。
二、支持政策
1、支持數字經濟企業做大做強。推動企業規模化經營,對首次上規的數字經濟核心企業,第一年給予20萬元的獎勵,穩定在規且正常生產的,在第三年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穩規激勵。在此基礎上,對年營收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50億元和100億元的電子信息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和500萬元資金獎勵(對進檔企業,獎勵差額)。
2、鼓勵數字經濟企業做精做優。引導企業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對首次獲評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數字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
3、引導數字經濟企業加大投入。鼓勵企業緊跟國家戰略部署和行業發展趨勢增資擴產,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加大投入。對規上電子制造企業總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項目,給予設備(軟件)投資的不超過15%,最高不超過200萬獎補。
4、促進軟件與信息服務業發展。以數字經濟與海洋經濟深度融合、創新發展為目標,招引培育一批技術先進、特色鮮明、勢頭良好的軟件與信息服務業企業。對新注冊3年內的軟件企業,若上規前營收達到500萬元且年營收增速達到30%以上的,按營收增量的1%給予獎勵,歷年總獎勵金額不超過20萬元。在年度營收500萬元(含)以上的軟件產品中,每年評定不超過10個優秀軟件產品,給予每個擁有著作權的軟件企業一次性最高1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當年只能入選1個,同一個軟件產品與其升級版只獎勵1次)。
5、鼓勵數字經濟企業產品創新。支持企業聚焦細分領域,以行業應用需求為導向,開展“數字技術+應用場景”項目建設。對創新成果獲評國家級、省級工信部門認可的試點示范、優秀案例的數字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50萬元、20萬元獎勵(每個企業當年只享受一項)。對入選國家、省級首臺(套)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產品應用推廣目錄的數字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國家或省已給予相關獎勵的,市級資金獎勵差額部分)。
6、集聚高能級數字經濟科研創新載體。對數字經濟領域內,依托國家級重點研發機構或國家級技術創新平臺設立的分支機構,并在舟以獨立法人形式運行、且全職在舟高層次科研團隊人員不少于10人的科研主體,按照實際建設運營和科研業務開展情況,每年經評估認定符合約定績效的的,連續三年每年給予不少于2000萬元的經費支持。
7、強化數字經濟產業集聚發展。鼓勵縣(區)、功能區根據自身定位,開展數字經濟產業園、數字樓宇等產業載體平臺建設和運營。對入選市級優秀數字經濟產業園和數字樓宇的,給予運營企業每年不超過50萬元的運營經費補助。入選省級示范型數字經濟產業園、數字樓宇的,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獲得省級認定前已享受市級支持的,當年只給予差額支持)。
8、支持數字經濟企業對外交流。支持企業擴大行業影響力與知名度,對參與數字經濟領域重點展會、開展對口合作等國內外合作交流活動的數字經濟企業,按展位費給予20%、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資金補助(每家企業一年只能申請一項)。
9、鼓勵數字企業賦能其他產業。促進市內軟件企業更好地賦能和服務本地其他產業,推動實現產業數字化“三個全覆蓋”,不斷提升舟山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水平。對當年實現20家以上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水平提檔的(包括當年新增達到數字化改造水平1.0),或三年內累計實現50家以上規上工業企業數字化改造水平提檔的,授予“舟山市優秀數字化服務商”稱號,并給予20萬元資金獎勵。
三、附則
1.本意見實施期限為2024年至2027年,期間可根據實際需要補充調整。同類政策兌現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2.本意見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名詞釋義:
1.數字企業:即數字經濟核心企業,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浙經信電子〔2018〕201號),屬于《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產業的企業
2.軟件企業:即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企業,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浙經信電子〔2018〕201號),屬于《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中統計代碼65開頭產業的企業
3.電子制造企業: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浙經信電子〔2018〕201號),屬于《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電子信息機電制造業、專用電子設備制造業的企業
4.電子信息企業:電子制造企業和按照《關于印發<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的通知》(浙經信電子〔2018〕201號),屬于《浙江省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統計分類目錄》中統計代碼63、64、65開頭產業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