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積極搶抓低空經濟發展先機,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不斷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結合高水平建設現代海洋城市相關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壯大低空制造產業
(一)招引低空制造產業項目。積極引進電動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無人機、固定翼等航空器整機及核心零部件研發制造企業,持續引培航材、檢驗檢測、飛行服務、教育培訓等生態鏈企業。對全市低空制造企業在空間保障、場地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引進等方面予以綜合支持。
(二)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增資擴產,推動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發展。對首次獲評國家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8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評國家、省、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對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首臺(套)裝備的,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和50萬元獎勵。
(三)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對“未來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智能化投資項目,給予設備(軟件)投資的不超過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獎補;對高端化項目給予設備(軟件)投資的不超過15%、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補。對獲評省級“未來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獎勵。
(四)落實低空經濟稅收優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實國家對民用航空發動機和民用飛機增值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針對性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條件的企業,按規定落實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等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
二、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一)支持建設低空領域標準體系。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先行先試,對牽頭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的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3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萬元補助;對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補助;對參與制定國家標準(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的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5萬元補助。
(二)支持打造高端創新載體。對各縣(區)、功能區圍繞低空經濟發展需求與院校共建創新載體,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企業與市外院校在我市共建創新載體正式運行的,按建設投入總經費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三)鼓勵產業關鍵技術研發。聚焦低空經濟產業科技創新,鼓勵產業鏈上下游聯合高校、科研院所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支持低空經濟企業主要圍繞航空器本體軟硬件能力、低空飛行保障相關技術推進研發。支持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每年遴選支持一批產業攻關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助。
三、拓展低空應用場景
(一)支持開設低空物流航線。對在舟山開通低空物流配送航線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補助(物流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有1個在市內),補助金額由起降點所在的當地政府財政保障50%(起降點若都在市內,且分屬不同縣〔區〕,兩個縣〔區〕按1:1比例共同承擔),市級財政保障50%。
1.輕、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對依法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并常態化安全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每條新開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2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額外增加1000架次及以上,給予3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該航線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
2.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對依法取得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合格證并常態化安全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每條新開航線(年度執行不少于1000架次)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該航線首年運營量額外增加500架次及以上,給予5萬元獎勵;次年開始,同比上一年該航線架次增量部分按相同標準給予獎勵。
(二)支持低空載人飛行。統籌用好省級通用航空專項資金,對通用機場建設、短途運輸航線飛行架次和飛行時長等給予補助。對新開辟短途航線,由市、縣(區)適當給予運營補貼;對已運營航線,按相關協議等落實運營補貼;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全市首條eVTOL商業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有1個在市內),給予運營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補助金額由起降點所在的當地政府財政保障50%(起降點若都在市內,且分屬不同縣〔區〕,兩個縣〔區〕按1:1比例共同承擔),市級財政保障50%。
(三)拓展低空消費領域應用。鼓勵企業圍繞商貿、文旅、體育等開展低空飛行體驗、飛行表演、空中游覽等活動。依托無人機、直升機等低空飛行器,融合生態文化旅游資源,積極探索開發航拍航攝、戶外娛樂等特色項目,對成長性好、發展潛力大的項目,在完工驗收并投入運營后,給予企業一次性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補。
(四)拓展公共服務領域應用。鼓勵有人機、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在巡查處置、醫療救助、森林滅火、城市消防、應急救災、國土測繪、交通指揮、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開展應用。將無人機相關服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相關經費列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
(五)支持試點示范創建。采取競爭性分配或揭榜掛帥方式,在全市開展低空經濟應用場景試點示范,對獲得省級低空經濟場景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由屬地政府予以保障落實。
四、完善低空產業配套環境
(一)支持低空基礎設施建設。以補投結合為原則,統籌推進低空網絡設施、信息基礎設施、數據設施、公共無人機起降點等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各區域低空新型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由屬地政府予以保障落實。積極盤活存量資源,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
(二)加強用地保障。將低空經濟涉及的機場設施、空管設施、低空新基建等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加強對符合條件的通用機場設施、公共無人機起降場等項目用地保障,依法采用工業用地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低空經濟產業項目用地。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存量用地等土地要素,保障低空經濟相關項目合理用地需求。
(三)支持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加快低空飛行服務保障體系工程項目建設,探索建立軍地企三方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凈空保護、無人機航空飛行協調等通用航空安全運營保障制度。通過貸款貼息、基金投資等方式引導企業加大低空智能信息網、低空飛行數據平臺及低空監管服務平臺等低空飛行服務系統建設力度。
(四)匯聚低空經濟領域高端和緊缺人才。加大低空經濟領域高端和緊缺人才的引進力度,并納入屬地人才政策一體保障,對低空經濟領域高端和緊缺人才按照“一事一議”“一人一策”給予支持。積極支持低空經濟領域高端和緊缺人才參加民用航空飛行、工程技術等系列職稱評審。
(五)充分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導作用。通過市、縣(區)產業基金的有效運作,引導金融資本和社會資本支持我市低空經濟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優質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集聚。積極支持符合要求的低空經濟領域優質項目爭取省級及以上基金支持。
(六)創新低空經濟金融服務。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低空經濟產業的金融支持,根據低空制造產業、低空飛行產業、低空保障產業等產業特點,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期限、還款方式等,持續優化金融服務模式,積極滿足各類市場主體的融資需求。
(七)優化低空經濟保險服務。鼓勵保險公司積極推廣針對物流、載人、城市管理等低空商業應用險種,擴大無人機保險覆蓋范圍和商業場景契合度,建立風險覆蓋廣泛的無人機保險服務體系。
本意見自2024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各地各部門應當按照本意見要求落實具體政策舉措,本意見內容與本市各級其他同類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從優、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實施。
舟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