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南沙區培育科技企業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反映。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月13日
廣州市南沙區培育科技企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構建全過程創新鏈的意見》《廣州市南沙區關于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培育高質量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政策意見》,完善科技企業培育體系,推動本區企業樹標提質,支撐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主要承載區、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創新發展重點承載區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或研發活動,具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并符合相關條件的企事業單位、機構等。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條 科技企業孵化載體獎勵
(一)科技企業孵化載體認定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大學科技園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資金獎勵。逐級獲得認定的,扶持差額部分。
(二)優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選獎勵。對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年度評價評為A級的單位,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廣州市科技企業孵化載體“以賽促評”大賽中獲一等獎的孵化器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條 孵化載體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的企業,當年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給予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5萬元資金獎勵。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企業增量達標獎勵。對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當年高新技術企業增量達到5、10、15家,增量應為由科技企業孵化器培育的當年新認定或新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第五條 科技企業場租補貼
支持初創型科技企業進入科技企業孵化器發展,按照實際租用面積給予企業不超過3年的場租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企業實際支付場租低于補貼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場租進行補貼,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第六條 創賽獲獎項目獎勵
鼓勵創新創業大賽獲獎項目到本區發展,對在國家、省、市級創新創業等賽事活動中,獲得前三等次獎項并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一次性獎勵。在運營后首次獲得風險投資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備案)投資入股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10%給予獎勵,累計不超過100萬元。
第七條 “科技VP”引聘獎勵
鼓勵企業結合崗位需求和創新發展需求柔性引聘“科技VP”,通過設立項目的形式,鼓勵支持海內外專業技術人才服務企業科技創新,持續推動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能力提升。按照引才合同金額的15%每年給予每家聘用單位不超過3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對新到本區發展并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對當年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當年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九條 科技服務業企業獎勵
(一)對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科技服務業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二)對首次達到規模以上的科技服務業企業(含遷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以上,且營業收入同比增長不低于10%的科技服務業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一次性獎勵。曾獲本項獎勵的,只給予差額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獲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事項或項目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規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可同時享受上級和本區同一類型政策扶持,但對上級政策要求本區分擔部分應在企業向本區申報扶持時予以扣除;對已獲得本區其他優惠政策扶持的不再享受本辦法同類扶持措施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信用評價等級為D的市場主體,依照《廣州市南沙區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不予獎勵。獲得獎補的涉稅支出由申報主體承擔。
第十一條 本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最高”、“達到”、“以上”、“不超過”、“不低于”的數額均含本數。本實施辦法部分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為上限數額,具體政策扶持兌現視撥付年度財政預算情況相應調整。本辦法提到的“新認定”是指首次認定,“當年”是指獎勵年度。“科技VP”是指選聘到企業任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經理、副總工程師、技術副總、研發副總、技術總監等職務的專業技術人才。
第十二條 本辦法各項獎勵條款的申報指南由本區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另行發布。本辦法的申領兌現程序、需要提交的具體申報材料及其他要求,以發布的申報指南要求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因本辦法所涉扶持資金屬于事后獎補,自辦法印發實施當年起,每年對上一年度符合條件的事項依照辦法規定進行扶持。本辦法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到期前,本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上級相關規定開展政策實施階段性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按程序適時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