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周口臨港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現將《周口市專利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3月8日
周口市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加快知識產權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河南省專利獎勵辦法》以及《中共周口市委辦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周辦文〔2022〕1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周口市專利獎堅持激勵引導、保護創新、優質高效、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評審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周口市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周口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評審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選由市市場監管局提出,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 獎項設置
第四條 周口市專利獎由市政府設立,獎項分為一、二、三等獎,獎勵對促進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突出貢獻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
第五條 周口市專利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評審一等獎不超過3項,二等獎不超過8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
獎勵金額為一等獎每項10萬元,二等獎每項5萬元,三等獎每項3萬元。
周口市專利獎獎金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 參評條件
第六條 申報周口市專利獎,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主體。申報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專利權人。申報個人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經常居住地的專利權人。
(二)申報客體。
1.專利狀態穩定。申報專利為已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國內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該專利權有效、權屬明晰、法律狀態穩定。
2.專利創造質量高。專利創新性強,技術先進,對推動本領域技術進步貢獻程度大。
3.專利運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實現產業化,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
4.專利保護能力強。專利的保護措施積極有效,管理規范。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周口市專利獎:
(一)已獲得過中國專利獎、河南省專利獎或周口市專利獎;
(二)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糾紛;
(三)不符合國家、省、市產業及環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八條 申報周口市專利獎,應當填寫《周口市專利獎申報書》,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報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二)專利有效性證明材料;
(三)專利實施所取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證明材料;
(四)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管理措施說明;
(五)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 周口市專利獎采取推薦方式,可以由下列單位或個人推薦:
(一)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
(二)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
(三)市級行業協會、學會。
第十條 周口市專利獎按照下列程序評審: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匯總分類,成立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并將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評審委員會對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提出周口市專利獎擬獎勵名單,并在市市場監管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評審結果報市政府,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十一條 周口市專利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實行異議制度。對擬獎勵名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公示期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出。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異議內容予以調查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七章 結果運用及紀律要求
第十二條 獲得周口市專利獎的單位及個人,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三條 對獲得周口市專利獎的專利,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專利獎和河南省專利獎的評選。
第十四條 參與周口市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及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或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 申報人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周口市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并在相關媒體上公布,5年內不得申報周口市專利獎。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等,協助他人騙取周口市專利獎的,由評審委員會通報批評,屬于單位推薦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屬于專家推薦的,取消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建立周口市專利獎信用檔案,將周口市專利獎評審活動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加強對全市專利獎評選工作的宣傳,營造濃厚氛圍,確保全市各級各部門、企業、人民團體積極主動參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周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