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嵊泗縣推進質量建設與品牌創建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第5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嵊泗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20日
嵊泗縣推進質量建設與品牌創建實施辦法
一、總則
為深入貫徹落實《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文件精神,實施質量發展戰略、標準化戰略、知識產權戰略,不斷提高市場主體自主創新能力和以質量為核心要素的競爭力,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舟山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舟政辦發〔2023〕84號)、《關于印發舟山市標準化補助獎勵實施細則的通知》(舟市監聯發〔2024〕1號)、《關于印發舟山市知識產權補助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舟市監聯發〔2024〕4號)等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獎補項目在本縣其他政策文件中有規定的,申報人可擇其一申報,不重復獎補;本辦法規定的獎補項目不含上級的獎補額度。
二、獎補項目及額度
(一)質量。
對獲得嵊泗縣政府質量獎及提名獎的組織,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獲得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質量管理創新獎的組織,在省級獎勵的基礎上,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品牌。
推進“品字標”提質增效,對2023年以來首次獲評“品字標浙江農產”“品字標浙江制造”“品字標浙江服務”品牌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標準。
對主導制定市級地方標準的市場經營主體,一次性獎勵 5萬元。對主導制定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團體標準的市場經營主體,分別獎勵 20萬元、10萬元、5萬元、2.5萬元。
(四)認證。
鼓勵市場經營主體參與先進標準體系認證,推進產品服務提能升級,對2023年以來參與省級試點認證的市場經營主體,通過認證取得證書后,按認定級別最高一次性獎勵0.8萬元。
鼓勵市場經營主體走生態發展之路,對首次通過綠色產品認證并取得證書的市場經營主體,獎勵10萬元;首次獲獎后,每增獲一個不同產品的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獎勵5萬元。對首次通過“碳足跡標識”認證并取得證書的市場經營主體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知識產權。
對發明專利的轉化運用實施獎勵。對2024年以來授權的發明專利,首次繳納年費維持有效狀態的,給予每件0.8萬元一次性獎勵。對2024年以來新增的高價值發明專利,給予每件0.5萬元的獎勵。
2024年以來企業自主與高校、科研院所簽訂合同或協議,共同開展科研創新、集成攻關且以企業為發明專利主要發明人的,給予企業1萬元/件的獎勵,以財政、國有資金推動的項目不再予以獎勵。
鼓勵開展數據知識產權存證登記,從2024年起每件給予0.1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全年每家最高補助1萬元。
對開展數據知識產權質押的知識產權權利人,質押金額在100萬以上,實際發放貸款3個月以上,縣級給予每件0.5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3萬元。對成功開展地理標志質押融資,融資金額達10億元以上的地理標志所有權人每筆融資獎勵15萬元。
支持知識產權保險,按投保人保單實際保費100%給予補助,每件最高補助0.25萬元。數據知識產權全年限額2項,其他知識產權全年限額5項,按保單時間先后排序。
對2023年以來首次通過知識產權貫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第二次申請通過知識產權貫標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同一家企業最多獎補兩次。
三、申報、審核及管理
每年年初由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申報公告,申報人在規定時期內向市場監管部門申報上一年度符合獎補條件的項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嵊泗縣質量建設與品牌創建獎補申報表》《材料真實性承諾書》(見附件1、2);
(二)對應本辦法條款中的證書、認定文件、標準文本或相關證明的復印件;
(三)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支付。
申報人須對提交的材料和憑證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應全額退回,并由相關部門追究相應責任,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四、附則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全縣范圍內依法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自然人、社會組織和機構。近三年有質量違法處罰記錄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市場經營主體,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政策。
(二)其他未列入本辦法但對我縣質量建設和品牌創建具有推動作用的,經審核通過后,參照本辦法執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獎勵資金只能作為工作經費使用,不得發放給個人。
(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本辦法實施之前出臺的相關質量標準、知識產權獎補政策同時廢止。
附件:1.嵊泗縣質量建設與品牌創建獎補申報表
2.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3.嵊泗縣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2024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