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科技城、湘家蕩管委會,新豐鎮、余新鎮、鳳橋鎮人民政府:
《南湖區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十屆區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嘉興市南湖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嘉興市南湖區財政局
嘉興市南湖區市場監管局
嘉興市南湖郵政管理局
嘉興市南湖區供銷社
2024年11月6日
南湖區關于進一步加快農業農村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高質量全面推進鄉村振興、促進共同富裕,更好發揮公共財政在支持農業農村發展中的作用,全面提升鄉村產業發展水平、鄉村建設水平、鄉村治理水平,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南湖篇章,特制定本意見。
一、保障糧食安全生產
(一)支持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對嘉興市農業農村局批復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項目給予投資總額1/3的補貼(不超過2000元/畝)。(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二)支持糧油生產保供。對全年稻麥油復種50畝(含)以上的規模生產主體,按實際種植面積再額外給予每畝40元的補貼。(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三)加快現代種業發展。支持開展南繁育種,對在海南省開展科研育種、復壯提純等工作的種業企業,按土地流轉面積給予每畝1.5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最多不超15萬元。鼓勵前沿育種技術研發,對以探索開發前沿育種技術為目的科研育種類項目在本文件“(四)支持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競爭性立項時給予優先保障。(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二、扶優扶強農業產業
(四)支持現代都市農業發展。對符合現代都市生態農業發展方向、產業優勢明顯、發展全產業鏈且帶動作用強,單個項目總投資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新建項目,經競爭性立項,給予不超過實際投資額40%(含)的補助,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年度獎補資金實行預算總額控制。(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五)培育農業主體爭先創優。對新認定的區級農業龍頭企業、區級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區級示范性家庭農場分別給予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獲評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農家樂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星級提升按照差額獎勵)。對于市級及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監測所需的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費用予以按實補貼,每家主體每次不超過0.5萬元。(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六)鼓勵區域特色農產品產業提升。對于列入“浙江省名優‘土特產’百品榜”的特色農產品以及創建期的嘉興市“一縣一品”特色農產品相關項目,在本文件“(四)支持現代都市農業發展”競爭性立項時,原則上可給予優先保障。(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七)鼓勵農業產業綠色發展。鼓勵稻漁綜合種養,給予新發展面積50畝(含)以上的稻漁種養主體600元/畝的一次性獎補。對上一年度獲評省級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農藥定額制)示范區、省級經濟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農藥定額制)示范方,省級星級植保服務組織,每個給予3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獲評市級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農藥定額制)示范區、市級示范性統防統治服務組織的,每個給予2萬元獎勵;對上一年度獲評省級生態低碳農場的主體,每個給予3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八)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補貼。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和省級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區級承擔部分保費,給予全額保障;對于水稻、大小麥、油菜、玉米種植保險和水稻制種保險等險種,按農戶自負部分保費的50%給予補貼;對目錄清單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附加險、地方特色農業保險和其他商業性農業保險按保費的25%給予補貼;對于區級試點階段的地方特色農業保險,按保費的50%給予補貼。按照上級要求落實農村住房保險保費補貼。(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九)促進農產品快遞服務發展。每年安排不超過50萬元支持寄遞服務現代農業發展,為入選省級名優“土特產”百品榜名單農產品提供寄遞服務的,按不超過每單實際運費的5%給予優惠補貼。(責任單位:南湖郵政管理局)
三、強化推進“雙強”行動
(十)推進農業“機器換人”。鼓勵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開展水稻育插秧社會化服務,對年插秧服務面積達到5000畝的獎勵6萬元,對年插秧服務面積達到3000畝的獎勵3萬元。列入規劃建設的區域及以上農事服務中心經營主體(村集體和強村公司除外),購置谷物聯合收割機且購買后一年內在南湖區行政區域內完成500畝收割面積的,給予每臺5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十一)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對新建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系統,實現主體追溯和全程追溯的,分別給予0.5萬元、1萬元一次性補助。對開展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點建設并達到優秀的,給予每次0.5萬元補助。對新建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室,正常開展檢測業務并上傳檢測數據的,給予1萬元一次性補助。(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十二)鼓勵農作物秸稈還田、離田。科學推進秸稈還田,對茭白秸稈實施翻耕還田的農機服務組織,給予60元/畝的補貼(區、鎮按1:1承擔);對散戶種植的大小麥、晚稻實施低留茬機械化收割切碎深翻耕的農機服務組織,財政按實際作業面積分別給予每畝90元、60元的補貼(區、鎮按8:2承擔);推廣秸稈離田利用,對稻、麥秸稈實施機械化打捆離田利用的主體,給予60元/畝補貼(區、鎮按1:1承擔)。(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四、推進農業品牌建設
(十三)鼓勵“三品一標”優質農產品認證。對新認定的有機農產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分別給予農業主體5萬元、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綠色食品到期續證、重新認定的,減半獎勵;同一主體同一年度認定多個綠色食品農產品的,第二個起減半獎勵,當年度最高補助6萬。(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十四)積極拓展農業市場和鄉村運營推介。不斷提升創意農業、品牌農業在促進農業轉型升級、推進和美鄉村建設中的作用,對農業主體或鄉村運營主體參加區統一組織或經備案同意的農產品(含農家樂、農家小吃)、鄉村運營業態專項推介、評比、展示展銷等活動給予參展補助,其中全國性展會給予0.5萬元補助,省內和上海展會給予0.2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
(十五)打造“品牌”農業。對獲得“品字標”認證或者公共品牌標識授權證書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給予10萬元獎勵,每多獲得一張證書再獎勵2萬元,再獎勵部分最高不超過6萬元。對新增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產品)、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行業協會(單位),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經區級農業農村部門推薦上報參與涉農展會(評比)獲得金獎的農業主體或鄉村運營主體,省級及以上給予2萬元、市級給予0.5萬元獎勵,同類別獎項參照執行(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五、強化鄉村建設治理
(十六)開展和美鄉村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美麗經濟,積極創辦公司或引入市場主體開展村莊運營,對通過驗收的行政村,每年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運營補助,連續補助三年。對開展人居環境整治并達到要求的行政村(包括農村新社區),按戶籍戶數給予所在行政村最高150元/戶的環境整治費補貼。對開展農村人居環境自然村落微提升的,根據改造成效,參照《關于印發南湖區農村人居環境全域美麗工作激勵獎補(試行)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南政辦發〔2022〕38號)的評比激勵標準給予1-6萬元補助。(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十七)鼓勵行政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積極開展美麗經濟轉化。對行政村盤活美麗鄉村精品線、和美鄉村示范片區建設核心區的村集體資源,引進美麗鄉村新興業態的給予獎勵。符合與村集體簽訂租賃或合作協議3年(含)以上、對外經營達到一年(含)以上且運行良好的業態,根據年度租金在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以上的,每個業態分別給予行政村一次性獎勵1萬元、2萬元、3萬元、5萬元。(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
六、支持鄉村人才振興
(十八)支持鄉村高端人才引進。支持引進鄉村振興拔尖人才和農業高科技人才,重點支持打造鄉村經營管理團隊,建設院士專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對鄉村振興拔尖人才給予項目資助,對新引進的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才連續3年從事現代農業,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給予一次性從業補貼。(責任單位:區委組織部、區科技局、區人力社保局、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文化和旅游局)
(十九)支持鄉村基礎人才培育。支持培育高素質農民和鄉村文化接班人,重點建設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對參加農業類高等學歷教育并取得畢業證書的農民,按學費的40%給予補助。對參加農業農村部“領雁”培訓的農業主體負責人,按個人出資部分的30%給予補助。對農村實用人才和高素質農民(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給予補助。(責任單位: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區人力社保局)
七、重點項目
(二十)對符合我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重要項目和重大項目,以及重大農業投資、重要人才引進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由區政府研究決定。
八、其他事項
(二十一)本意見實施期間,若取得新設立的榮譽(獎項)或者示范創建的,經有關部門審定,參照同類補助。
(二十二)強化支農項目準入。各類農業主體必須按標準化要求做好農產品生產臺賬記錄。凡上一年度以來發生項目虛報、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使用禁限用農業投入品或銷售含有禁限用農業投入品的農產品受處罰、被查處存在秸稈焚燒、列入“ 信用中國”(浙江嘉興)網站嚴重失信名單、土地違法與環境污染等違法違規被查出2次(含)以上或其他經認定不得享受補助政策的行為的項目單位,取消其當年財政補助申報資格。
(二十三)中央、省、市財政同類項目不重復享受(市以上財政文件明確要求區配套的除外),可就高標準享受,同一項目如區扶持標準高于市定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區補足。
(二十四)加強涉農資金監管。各項目實施單位對所申報的項目真實性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擠占、挪用、騙取、滯留財政補助資金。對不按規定使用資金的,財政部門停撥資金,并責令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收回財政補助資金。對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二十五)本文件印發之日起生效。2023年8月18日(含)以來符合本政策的,按本政策施行,政策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執行期間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