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產業發展規劃(2020-2025年)》等相關文件要求,為培育全生物降解材料產業,加快形成從研發、生產到檢測的完整產業鏈,推動全生物降解材料產業健康發展,結合海口國家高新區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注冊地址、實際經營地、納稅和統計關系均在高新區范圍內,以研發、改性、生產、檢測全生物降解材料為主的企業、企業分支機構或非法人組織。
第三條 給予企業生產獎勵。對在本地生產的全生物降解材料產品年度銷售收入保持增長的企業采取階梯式獎勵支持,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含)、5000萬元(含)、1億元(含)以上的,給予企業該年度銷售收入0.5%、1%、1.5%的獎勵。每家企業該年度獎勵最高5000萬元。
第四條 給予用電、用天然氣補貼。對在本地生產的全生物降解材料產品年度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元(含)、2000萬元(含)、3000萬元(含)、5000萬元(含)、1億元(含)以上的生產企業,按企業年度用電和天然氣費用的10%、20%、30%、40%、5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該年度補貼最高5000萬元。
第五條 給予廠房租賃補貼。對租賃高新區范圍內廠房,固定資產投資額達到2000萬(含)以上且實質性生產運營的企業給予廠房租賃補貼。自項目投產之日起,每年按年度已繳納廠房租金的2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該年度補貼最高100萬元。
第六條 給予新型研發、檢測機構獎勵。對新建并經認定的省級及以上新型研發機構、產業研究院、創新研究院和檢驗檢測專業服務平臺,固定資產投資達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資產投資額的30%給予每家企業該年度最高500萬元補貼。對專業公共服務平臺年度服務性收入達300萬元(含)以上的,按照年度服務收入的20%給予每家企業該年度最高500萬元運行獎勵。
第七條 給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對年度固定資產投資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生產型企業,給予年度固定資產投資的10%獎勵。每家企業該年度最高5000萬元。
第八條 給予數字化工廠建設獎勵。對獲得國家、省、市智能工廠、綠色工廠、數字化車間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件、環境污染事件、違反禁塑規定、被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不得申報。
第十條 海口市同類政策與本措施重合的,按照就高原則擇一執行。
第十一條 本措施實行跨年度兌現,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第十二條 本措施由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