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有關科技創新的重要論述,鼓勵創新主體自主創新,發揮創新驅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關鍵作用,推動我縣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范圍及標準
(一)支持培育發展科技型企業
1.支持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中小企業需入庫登記為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企業分別由縣財政給予扶持獎勵資金25萬元和10萬元;三年期滿后,對同一法人企業再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規模以上和規模以下企業分別由縣財政給予扶持獎勵資金15萬元和10萬元。規下企業在認定為高企的次年轉為規上企業的,憑相關部門認定為規模以上企業的有關憑證再增補差額部分的規模以上高企獎勵資金。
2.支持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對當年備案入庫為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企業,由縣財政給予1萬元獎勵。
3.支持申報高成長性企業。對首次獲認定的科技領軍企業、科技領軍入庫企業、獨角獸企業、潛在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潛在瞪羚企業,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復評取得上述榮譽的,按上述標準的50%給予一次獎勵。對獲得不同層級的科技領軍企業、獨角獸、瞪羚企業稱號同一項目進檔升級的,給予檔差補助獎勵。
(二)支持創新平臺和載體建設
4.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新批準立項建設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檢測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3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進檔升級的,給予檔差補助獎勵。
5.支持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新型研發機構、高端研發機構、科技協同創新體、協同創新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專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由縣財政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20萬元、市級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一項目進檔升級的,給予檔差補助獎勵。
6.支持創建院士、博士后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對新批準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獎勵。按批準組建撥付50%獎勵資金,建成運營后再撥付50%獎勵資金。
7.對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優秀(上級每兩年對創新平臺和載體進行評審)的創新平臺和載體,每次由縣財政分別給予1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
(三)引導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
8.支持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對當年納入研發統計且研發投入達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創新主體,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每個創新主體10萬元獎補;對已納入研發統計且當年研發投入總量在全縣排位前10名且比上年度有增長的創新主體,或對已納入研發統計且當年研發投入增幅在15%以上(含15%)并在全縣增幅排位前10名的創新主體,由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每個創新主體10萬元獎補,如同一創新主體同時符合上述兩項獎補,只獎一項不重復計獎。創新主體的研發投入以統計、科技部門上報的年報數為準。
(四)支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9.鼓勵申報科學技術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等獎且項目第一完成者為在我縣注冊經營創新主體的,由縣財政分別獎勵獲獎創新主體100萬元、50萬元;獲得省科學技術獎特、一、二等獎且項目第一完成者為在我縣注冊經營創新主體的,由縣財政分別獎勵獲獎創新主體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10.鼓勵科技成果轉化。注冊地在安遠的企業對外購買科技成果,在“江西省網上常設技術市場”線上技術交易平臺進行簽約及完成非關聯資金交易后在我縣實施成果轉化,或科技人員攜帶具有發明專利的科技成果來我縣創辦企業,并從轉化之日或投產之日起1周年內年產值達500萬元以上的,由縣財政給予企業一次性補助20萬元。
11.專利運用轉化政策。針對已實現價值成果轉化(知識產權質押、縣域內轉讓、專利許可等)的新授權有效發明專利的創新主體,由縣財政將一次性獎勵3萬元/件。對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支持創新主體開展技術攻關
12.實施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獎補。圍繞主導產業和重點產業創新發展需要,以“自由競爭”方式支持創新主體開展科技計劃項目,每年立項8項以內,其中:重點研發計劃重點項目2個,由縣財政從“科技三項經費”中給予每項50萬元支持;重點研發計劃一般項目6個以內,由縣財政從“科技三項經費”中給予每項15萬元支持。經費分二期撥付,項目合同書簽訂生效后撥付60%,評估通過后撥付40%。企業立項研發項目的投入不低于項目資金的4倍。
13.支持創新主體開展中試。鼓勵創新主體研發新產品、新設備,對研發出新產品、新設備進入中試階段的項目,每年支持3項以內,并由縣財政每年從“科技三項經費”中給予中試費用的5%補助,單個項目補助不超過15萬元。
(六)鼓勵實施技術標準和品牌創建
14.鼓勵企業參與標準制定和品牌創建、質量提升。對主導制修訂并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由縣財政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并發布的排名前五企業,按照主導制定同類標準獎勵額度的50%給予獎勵;對企業標準經審查認定為江西省地方標準的,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主導制訂并發布團體標準單位獎勵1.5萬元;獲得標準“領跑者”國家級獎勵2.5萬元,省級1.5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稱號和江西省名牌產品的企業,由縣財政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2.5萬元獎勵;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井岡山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由縣財政分別每件給予一次性2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對新獲批國家地理標志商標、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由縣財政分別給予每件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含有機轉換認證證書)的認證主體,按首次獲得認證證書每張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獎勵5萬元,再獲得認證證書每張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獎勵2.5萬元;對獲得“江西綠色生態”的認證主體,按首次獲得認證證書每家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獎勵1萬元,加1個證號增加獎勵0.25萬元。
(七)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與培育
15.鼓勵人才拔尖。鼓勵企業、個人或團隊申報省級以上人才工程,被省級以上認定為當年新增人才工程的,每個企業、個人或團隊,由縣財政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16.鼓勵引進外國高端人才和專業人才來華(贛州)工作人員。對當年新引進的外國高端人才和專業人才連續在安遠工作滿一周年的,由縣財政每人給予用人單位(企業)3萬元/人補助;對續簽繼續留在安遠工作滿一周年的外國高端人才和專業人才,由縣財政每人給予用人單位(企業)1.5萬元/人補助。
(八)加大金融支持創新企業發展力度
17.落實“科貸通”“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金融服務政策。對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優先被推薦為“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備選入庫企業的,由合作銀行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信貸支持;縱深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
二、獎勵申報流程
(一)企業申報
按照“線上一網、線下一窗”的惠企政策兌現機制,企業可自行選擇線上或線下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線上從贛服通“惠企通”專區申報,線下由縣政務服務大廳“惠企政策兌現窗口”實行“一窗式”受理。
(二)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
1.縣科創中心牽頭審查(第1-5、7-10、12-13、16-17項: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省級、市級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新型研發機構、高端研發機構、科技協同創新體、協同創新研究院、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支持創新主體加大研發投入;領軍企業、獨角獸企業和瞪羚企業;科學技術獎勵、科技成果轉化;科技計劃項目、創新主體開展中試;“科貸通”貸款等)的獎勵申報認定。
2.縣人社局牽頭審查(第6-7項: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獎勵申報認定。
3.縣科協牽頭審查(第5-7項:專家工作站、海智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獎勵申報認定。
4.縣市監局牽頭審查(第11、14、17項:專利應用轉化、參與技術標準制訂和品牌創建、質量提升、獲得地理標志商標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認證主體、獲得有機產品認證主體、“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貸款貼息)的獎勵申報認定。
5.縣發改委牽頭審查(第4-5、7項:國家級、省級、市級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第一,三產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的獎勵申報認定。
6.縣科工局牽頭審查(第4、7項: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第二產業)、工業設計中心)的獎勵申報認定。
7.縣委組織部牽頭審查(第15項:鼓勵人才拔尖政策)的申報認定,縣人社局、科創中心等單位配合。
對因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原因造成企業應報未報、應獎未獎的,由縣紀委監委查實后進行責任追究。
(三)政策兌現
依照《中共安遠縣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安心辦“一窗一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改字〔2022〕5號)文件兌現途徑、兌現方式等相關流程進行。
三、獎勵資金的使用管理
縣財政每年安排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用于鼓勵創新主體自主創新發展,重點用于獎勵科技型企業培育、創新平臺載體建設、加大研發投入、科技成果轉化、開展技術攻關、專利運用轉化、技術標準和品牌創建、科技人才引進與培育、科技金融支持等科技創新活動。資金獎勵經縣政府相關部門審核審定后,由行政審批局兌現獎勵資金。縣審計、財政等部門對獎勵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凡發現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或擅自變更獎勵資金用途的,三年內取消該企業申報財政獎勵資金的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四、其他事項
(一)本政策措施適用對象為在安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安遠縣行政審批局或民政局注冊登記、在安遠縣稅務部門進行稅務登記、注冊地址在安遠縣內、依法納稅的創新主體。
(二)各創新主體在享受國家、省、市現有相關優惠政策的同時適用本政策措施,若以前出臺的優惠政策與本政策措施不相符的,以本政策措施為準。上級另有規定的,原則上按上級文件執行。
(三)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安遠縣科技創新中心負責解釋,原出臺的《安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安遠縣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賦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的通知》(安府辦字〔2022〕67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