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關單位,各設區市財政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金融局、市場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及《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福建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文件精神,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和規范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福建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福建省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以及《福建省專利促進與保護條例》《福建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案》《福建省“十四五”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文件精神,加快推進知識產權強省建設,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水平,加強和規范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于促進我省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提升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能力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科學設立、合理使用、績效優先、公開透明、跟蹤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執行期限為3年,從2024年到2026年,執行期滿后,自動終止。
第二章 機構職責
第五條 省財政廳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組織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和執行;
(二)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并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三)組織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四)監督專項資金支出活動,并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
(五)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六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專項資金支出預算;
(二)對申請使用專項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復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監督專項資金的使用;
(三)根據年度工作任務編制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按規定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應用,落實財政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及市縣業務主管部門按要求做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
(四)對專項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相關管理工作;
(五)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并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二)監督本地區專項資金支出活動,配合省級財政等部門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第八條 市縣市場監管(知識產權)部門履行下列專項資金管理職責:
(一)按規定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應用,落實財政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二)監督本地區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配合省級財政等部門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三)組織實施本地區所屬單位、企業專項資金的項目申報、審核、撥付、監督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九條 使用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及時按照批準的專項資金項目使用計劃和內容實施;
(二)按規定開展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加強績效結果應用,落實財政資金績效管理主體責任;
(三)自覺接受審計機關、財政部門監督;
(四)履行項目申請、組織實施、配合驗收和經費管理等方面職責。
第三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條 知識產權發展保護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知識產權創造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高價值專利培育等;
(二)知識產權運用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識產權創新金融服務、專利信息分析及導航、專利轉化運用、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利標準化及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等項目;
(三)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知識產權海外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工程及中歐、中泰地理標志保護合作協議等項目;
(四)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體系建設及能力提升,包括國家級試點示范建設、知識產權政策實務研究、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補助、知識產權專項宣傳推廣、知識產權服務平臺、項目評審等項目;
(五)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知識產權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于單位基本支出、修建樓堂館所、各種工資獎金補貼和福利支出、彌補預算支出缺口、償還債務以及其他與專項資金支持方向無關的支出。
第四章 資金分配及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建設項目資助。對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示范城市給予150萬元、試點城市100萬元;示范縣(市、區)及園區(含服務業發展集聚區等)30萬元;試點縣(市、區)及園區(含服務業發展集聚區等)20萬元資助;試點升格為示范的,給予相應的差額資助。
對獲批的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專利導航服務基地相關機構給予20萬元;對納入備案的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給予10萬元資助;從備案網點升格為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高校信息中心、導航服務基地的,給予相應的差額資助。
對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給予300萬元;對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給予50萬元、快速維權中心30萬元的資助。對承擔國家數據知識產權地方試點工作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任務給予不超過50萬元補助。
對獲批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助;對列入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地理標志保護工程的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萬元資助。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創新金融服務補助。對具有創新性的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按其實際發行金額的1%給予發行主體補助,單個發行主體補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年度專利質押貸款惠及中小微企業數量排名全省前5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給予每家2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信息分析運用補助。對開展專利、商標、地理標志信息分析導航并建立專題數據庫,為培育高價值專利提供數據共享服務的,給予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對省級知識產權大數據中心建設運營單位,以及首次列入省級及以上知識產權運營中心的企業、高校院所、產業園區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
第十五條 知識產權政策實務研究項目資助。對立項的知識產權政策實務研究、專利統計調查分析、商標品牌建設、地理標志產業發展研究等項目,重點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一般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專利轉化運用項目資助。對實施國家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成效優秀、良好、合格的設區市,分別給予不超過150萬元、100萬元、50萬元的資助。
第十七條 知識產權海外保護補助。對開展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等方面的知識產權海外維權和糾紛應對并取得積極成效的企事業單位,經評審,每家企業每年給予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的補助。對承擔海外知識產權監測、糾紛信息收集、商標海外風險排查、糾紛應對指導、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等文獻翻譯、海外聯系等工作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任務給予不超過200萬元補助。
對列入《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中泰地理標志保護協議》中的地理標志產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30萬元補助。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專項宣傳推廣工作補助。對承接知識產權宣傳周、中國國際商標品牌節、中國品牌日、知識產權服務萬里行、專利代理師考試及專利轉化運用專項行動等活動每項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補助。對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培訓基地或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各個基地根據工作任務分別給予不超過60萬元的補助,對中國知識產權培訓中心批準設立或簽署開設協議的福建省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平臺下屬分站,根據年度考核績效給予下屬分站的承擔單位不超過10萬元的補助。對省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省級知識產權培訓基地或省級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基地,各個基地根據工作任務分別給予不超過30萬元補助。
第二十條 評審制項目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工作重點、項目庫及預算安排等,發布有關年度申報通知,明確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及有關具體要求,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公開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方法和補助標準等有關內容。專項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下達:
(一)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提出申請;
(二)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或所委托的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
(三)項目初審后,根據需要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組織專家評審或委托相關具有專業資質的中介機構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同時根據需要對申請項目開展實地考察;
(四)專家評審或中介機構評估論證后,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家評審或中介機構評估論證意見,向省財政廳提出項目資金分配方案;
(五)對評審制非涉密項目,在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網站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項目,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專項資金;
(七)各市縣(區)財政局收到下達的資金后,應當及時將資金撥付至實施單位。
第二十一條 核準制項目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或其委托機構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提出資金分配方案,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會同省財政廳下達經費。
第二十二條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業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實施事前績效評估、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評價結果應用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績效目標設定指標值應參考相關歷史數據、行業標準、計劃標準等,在考慮可實現性的基礎上,盡量從嚴、從高、科學設定。
第二十四條 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按要求組織開展專項資金單位自評和部門評價,省財政廳將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開展財政評價。
第二十五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發現問題要分析原因并及時糾正,確保績效目標如期保質保量實現。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績效結果與預算掛鉤的機制,作為以后年度完善專項資金政策、預算編制、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加強財會監督發現專項資金問題的整改落實工作,將財會監督結果作為預算管理、政策調整、制度建設的重要依據,及時糾偏整改,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效能。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偽造、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財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訂相關管理辦法,加強本地區知識產權工作。
第三十一條 除以上資金使用范圍,因國家知識產權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開展的知識產權工作,經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黨組會議研究通過后,給予執行。今后如出臺新的獎補政策,按新政策執行。本辦法印發前已獲批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城市(縣、園區),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國家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和快速維權中心、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專利導航服務基地、信息公共服務備案網點、列入地理標志運用促進工程、地理標志保護工程、列入《中歐地理標志保護與合作協定》《中泰地理標志保護協議》的項目,可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財政廳會同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他涉及省級知識產權資金獎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