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
《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已于2021年11月29日經區政府第1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虹口區商務委員會
2022年1月1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修訂版)》《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9〕24號)及《上海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上海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范〔2019〕9號)《關于全面提升民營經濟活力大力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滬委發〔2018〕27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中小企業持續健康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設立專項資金
設立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按年度由區財政預算安排。區政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加大專項資金投入保障力度。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二、扶持對象
本意見適用于設立在虹口,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中小企業以及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獲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等稱號的企業及國家、市級和地方主管部門認定的民營企業總部(機構)。
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執行。
三、扶持內容
(一)支持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
1.對于產品有市場、項目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中小企業在高質量發展過程中符合本區產業導向的發展項目,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投資總額的20%補貼,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2.對上海市推薦的、獲得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項目的企業,經認定,按市級扶持資金給予1:0.5配套資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對獲得“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服務業100強”等民營企業國家級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或“上海市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對獲得“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或“虹口區民營企業總部型機構”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
4.對首次獲得“專精特新‘小巨人’”和“制造業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通過復評的,給予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首次獲得上海市“專、精、特、新”稱號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通過復評的“專、精、特、新”企業給予5萬元獎勵。
5.鼓勵企業參加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博覽會、APEC中小企業技術交流暨展覽會等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展會,對區商務委推薦參會的中小企業,經認定,每家給予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參展費用補貼。
(二)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
1.加大政府購買第三方服務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政策咨詢、法律援助、創業創新、知識產權、投資融資、管理診斷、檢驗檢測、人才培訓、市場開拓、財務指導、信息化服務等配套服務。
2.對中小企業委托專業代理機構進行人事、財務、法律等代理服務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代理費用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年度補貼合計不超過2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三)加大中小企業融資服務。
對符合本區產業發展導向、且近兩年企業銷售收入達到相應增長率的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同期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50%給予利息補貼;通過上海市擔保公司擔保獲得銀行貸款并正常還本付息的,經認定,按照不超過擔保費的90%給予補貼。同一企業年度獲得的擔保費和利息補貼合計不超過100萬元,年限不超過三年。
四、使用管理
(一)區商務委牽頭負責本意見的落實,按年度編制和執行資金預算,對外發布申報通知和受理申報材料,會同區財政局、區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開展績效評審工作。經審核同意后,區財政局按規定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至申請企業。
(二)區商務委負責扶持企業和項目的跟蹤管理和服務,并會同財政局對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的申請單位,區商務委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追回已撥付資金,并取消申請單位3年內申報本區專項資金扶持的資格。
五、附則
(一)本意見所需資金由虹口區支持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列支。
(二)本意見自2022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由區商務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