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平湖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獨山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單位:
《平湖市促進航空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政策》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平湖市促進航空航天產業高質量發展的專項政策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航空航天(低空經濟)產業高質量發展的總體部署,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高水平建設民航強省打造低空經濟發展高地的若干意見》(浙政發〔2024〕20號)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市航空航天(低空經濟)產業競爭力,特制定本專項政策。
一、引育優質企業
1.支持產業鏈項目發展。圍繞國家大飛機工程、兩機專項(航空發動機及燃氣輪機)、航天工程等重大任務,突出低空飛行器(通用固定翼飛機、旋翼機、eVTOL、大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發動機、航電系統、液壓系統、起落架、機身結構件以及關鍵材料、關鍵零部件、高端無人機等重點,全力支持企業來平開展投資或產業合作,并給予相應政策支持。
2.加強產業基金支持。設立航空航天產業基金,對符合條件的航空航天產業企業給予資金支持。
3.鼓勵加大項目投資。企業當年度生產設備投資完成1000萬元(含)到3000萬元的,給予設備投資額最高3%的獎勵;完成3000萬元(含)至5000萬元的,給予最高4%的獎勵;完成5000萬元(含)以上的,給予最高5%的獎勵。以上分段計算,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500萬元。
4.支持獲得資質認定。鼓勵低空經濟企業加大產品研制和適航取證,對取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載人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證(PC)的企業,分階段給予最高1500萬元的獎勵,其中取得TC證最高獎勵1000萬元,取得PC證最高獎勵500萬元;對取得其他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和生產許可證(PC)的企業(除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根據機型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其中取得TC證最高獎勵600萬元,取得PC證最高獎勵400萬元。同一型號僅獎勵一次,政策獎勵分兩年兌現,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1000萬元。
5.鼓勵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入選國家“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對獲評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獲評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獲評省“雄鷹企業”給予最高50萬獎勵。對獲評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對獲評功勛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獲評明星企業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年內月度列入年報核算單位的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
6.支持“未來工廠”創建。對獲得省級“未來工廠”、“未來工廠”試點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25萬元、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國家智能制造示范企業、國家智能制造優秀場景企業,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集聚創新人才
7.支持航天航空產業集聚人才。具體扶持政策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新時代人才工作的意見(2025-2026)》(平委辦發〔2024〕21號)執行。
三、加強創業創新
8.鼓勵行業標準規范制定。鼓勵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等制定或修訂低空制造、低空物流、低空視覺、低空數據、低空安全、低空組網等領域的標準,對主導(排名第一)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嘉興市級地方標準、“浙江制造”標準的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20萬元、15萬元、20萬元的獎勵。
9.支持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對牽頭承擔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的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的獎勵。對牽頭承擔省級重大科技專項的企業按照省級規定政策給予獎勵。對符合相關領域的項目攻關和技術創新,經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驗收通過后的重大類、重點類項目,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15萬元的獎勵。
10.支持企業加強研發能力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給予最高15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嘉興市級企業研究院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發中心、嘉興市級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海外研發機構、國際聯合實驗室,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80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11.支持實施科學技術獎勵。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給予最高2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獎勵。對獲得浙江科技大獎的給予最高80萬元獎勵。對獲得省自然科學獎、省技術發明獎或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獎勵(以上均指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個人>)。對以第二、第三項目完成單位(個人)獲得以上榮譽的,分別按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個人)的最高60%、30%給予獎勵。
12.鼓勵設備首臺套、軟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研發。產品被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嘉興市內裝備制造業首臺(套)、軟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建立首臺(套)產品保險補償機制,對投保首臺(套)產品保險的企業,按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給予最高70%的支持(費率以2%為上限),支持時間按保險期限據實核算,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20萬元。
四、夯實低空場景應用
13.支持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政府帶動、社會參與,統籌推進低空網絡設施、信息基礎設施、數據設施、公共無人機起降點、低空氣象感知設施等低空設施建設與運營,鼓勵社會資本建設的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對于實行常態化開放共享且運營滿1年及以上的企業,按實際固定資產投入給予最高30%、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社會資本參與政府投資的低空經濟公共基礎設施運營的,按場地租金、運營費用給予最高30%、最高30萬元的獎勵。
14.鼓勵公共領域先行先用。鼓勵政府各部門、鎮街道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低空經濟場景應用,重點支持綜合執法、公安、資規、交通、農業、衛健、應急、環保、氣象等部門在城市管理、社會治理、國土測繪、交通巡檢、農林植保、醫療救護、應急救援、生態治理等公共服務領域開拓低空經濟場景應用,相關經費納入同級部門預算予以保障。不再鼓勵行政事業單位新購置無人機,新建無人機停機坪、起降點等設施(除涉密任務)。
15.支持低空航線運行。支持低空物流配送試點航線運營(起點或終點至少有1個在平湖市內)。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使用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常態化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每條新開航線(年度安全執行不少于300架次)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運營量額外每增加100架次,再給予最高2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100萬元。對取得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并使用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常態化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每條新開航線(年度安全執行不少于500架次)給予最高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運營量額外每增加300架次,再給予最高1萬元的獎勵,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獎勵50萬元。
16.支持低空文體產業發展。鼓勵開展航空培訓,對開展由民航局頒發的航空資質取證類培訓,按照已在平湖市取得的駕駛員執照數給予培訓企業獎勵,民用駕駛員執照每本最高獎勵1萬元,民用無人機駕駛員執照每本最高獎勵0.1萬元,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50萬元。對在文旅景點發展低空飛行旅游業態的項目,按實際投資額給予最高1%、最高20萬元的獎勵。
17.培育低空載人服務。對在平湖市開通取得主管部門審批且在公開渠道售票的通航短途運輸航線(起點或終點至少一個在平湖市內)并常態化安全運營的低空經濟企業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當年度最高500萬元。其中:
(1)城際航線(年度安全執行不少于70架次):每條新開通城際航線給予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年超過100架次部分,給予最高1000元/架次的獎勵。
(2)嘉興市內航線(航線距離不低于20公里,年度安全執行不少于150架次):每條新開通市內航線給予最高1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年超過200架次部分,給予最高300元/架次的獎勵。
(3)平湖市內航線(年度安全執行不少于300架次):給予最高200元/架次的獎勵。
18.支持試點示范建設。鼓勵各級主體申報各類低空經濟場景應用試點示范,對獲得省級及以上低空經濟場景應用示范的項目,給予最高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五、附則
1.本政策所涉獎勵實行預算總額控制、競爭性分配。
2.本政策所稱低空經濟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研發制造以及低空飛行、運營、保障等低空經濟產業鏈上企業。所稱輕型、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第761號令)保持一致。
3.本政策第4-6、8-13、15-18條不執行財政專項資金封頂。申報主體是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會、個人和其他具有事業/行政機關下屬單位等性質的單位,不執行財政專項資金封頂。
4.各鎮街道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制定相關政策。
5.享受本政策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凡列入一票否決事項名單的企業和個人,不能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6.同一項目符合我市多個政策規定的或符合本政策多項規定的,不重復獎勵,就高執行;除列舉外,同一項目進檔升級,屬定額獎勵的給予兩檔之間的差額獎勵;除第18條外,已享受省級及以上重大資金獎勵的,原則上不再享受本級財政資金獎勵。
7.本政策條款第3-6、12條在工發資金預算中列支,第8-11條在科發資金預算中列支,第13、15-18條在服務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列支。
8.本意見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意見出臺后,《平湖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平湖市航空航天產業創新集群發展專項政策的通知》(平政辦發〔2023〕46號)文件同時廢止。本市之前出臺的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