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屬功能區管委會,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全區科技創新發展環境,強化科技創新對高質量發展的支撐作用,緊扣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推進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特制定本意見。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建立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確保區級財政科技經費穩步增長,重點聚焦全社會研發投入、產業技術攻關、創新主體培育、科技平臺建設、成果轉移轉化等領域,加快補齊科技創新短板。
二、加大企業研發投入
(一)全面落實科技稅收惠企政策。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基礎研究投入稅收優惠、先進制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等普惠政策;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對R&D經費投入納統的規上工業、服務業、特一級建筑業企業產生的研發費用,按經稅務部門認定的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扣除政府補助、委托外部機構研發費用部分)的0.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支持開展技術攻關。聚焦清潔能源、海洋生物醫藥、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等新興產業培育發展、傳統產業改造提升以及碳達峰碳中和領域的重大技術需求,通過實施“揭榜掛帥”制度,組織開展產業“卡脖子”技術重大科技攻關,每個項目最高補助區財政科技經費100萬元。強化“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開展科技項目研發,每年組織實施一批區級科技計劃項目,其中區級一般科技項目采用事后補助方式,工業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項目核定研發投入的15%,漁農業科技項目補助比例一般不高于項目核定研發投入的20%,單個項目補助金額均不超過20萬元;區級公益類項目采用一次性補助方式,經費安排額度一般在5萬元以下。
(四)支持重點科技企業招引。對新設立(新引進)的年研發投入1000萬元以上的重點科技企業,首次納入區統計庫后(需5年內納統),按照當年經稅務部門認定的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扣除政府補助、委托外部機構研發費用部分)的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激發創新主體活力
(五)加大科技企業培育力度。深入實施科技企業“雙倍增”行動,對首次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30萬元的獎勵;對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1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每家給予3萬元獎勵。同時,優先支持科技領軍企業和科技小巨人企業承擔重點研發項目。
(六)推動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對新獲批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按獲得省級財政資助額度給予1:1的配套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分別給予4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四、打造創新載體平臺
(七)鼓勵引進大院名校共建創新載體。對高校、科研院所與區屬政府機構或經濟實體合作共建的創新載體,從辦公或試驗場地租金支持、裝修補助補貼、產業發展支持等方面按照協議約定給予相應補助。對企業引進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區共建創新載體并正式運行,經認定后,按建設投入總經費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八)支持科研機構建設。對納入國家科技統計調查年報名錄庫的民非科研機構,按照上年度認定的R&D經費投入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已有協議約定的除外。
五、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九)加大科技成果獎勵力度。對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個人或團隊,給予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的減半獎勵);對獲得浙江科技大獎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獲得浙江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分別獎勵60萬元、30萬元、10萬元(排名前三位非第一項目完成單位和團隊的減半獎勵)。
(十)支持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建設。對國內外高校、科研機構、知名企業等機構在我區共建的技術轉移轉化機構,對首次經認定為市級示范機構的,每家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助,對績效評價為優秀的市級示范機構給予10萬元獎勵。
(十一)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支持區內有條件的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企業建設概念驗證中心和中試研發平臺,提供科研成果的概念驗證、二次開發、工藝驗證和中試熟化等服務,加速挖掘和釋放科研成果價值。對取得顯著成果轉化效益的,給予相應補助支持。
(十二)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轉。支持保險機構開發推廣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企業購買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的,按實際投保費用的50%予以補助。
六、優化科技創新環境
(十三)強化科技資源共享服務。擴大科技創新券的支持額度和補助范圍,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企業購買科技服務所需支付費用可用創新券抵扣,每家每年可給予最高10萬元的創新券資助。
(十四)深入實施科技特派員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員實施一批科技項目,引進轉化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或適用技術,為鄉村振興、海島共富和城鄉一體化提供服務支撐。
(十五)提升金融服務科技創新能力。全面落實“浙科貸”專屬融資服務政策,引導保險公司豐富產品開發,支持探索科技成果“先用后轉”保險等產品的開發落地。
本意見自2025年7月20日起施行,實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7月19日期間的涉及補助按此意見執行。同類政策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舟山市普陀區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