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關于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 賦能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已經市十六屆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陽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 賦能高質量發展的
若干政策意見
為強力推進創新深化,深入實施“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進一步強化科技創新賦能,著力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加快科技企業高質量發展,依據《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6號)、《浙江省科學技術廳等九部門印發關于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科技企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2023—2027年)》(浙科發高〔2023〕55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提升企業科技創新能力
(一)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1.企業上報科技活動年報的研發費用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在3%以上且當年度正增長的,按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大于等于3%且小于4%、大于等于4%且小于5%、5%及以上,分別補助研發費用的8%、10%、12%,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企業當年度科技活動年報反映的研發費用應不低于企業申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數額;認定研發費用金額以審計確認為準。
2.規上企業無研發投入的,畝產效益評價按照上級和我市有關政策彈性評級。落實國有企業研發投入視同利潤加回機制,將研發費用視同考核利潤比例提至180%。
(二)鼓勵企業開展自主創新
3.鼓勵企業開展產業關鍵技術攻關,承擔的國家、省重大科技專項通過驗收后,按國家、省立項補助金額的20%給予獎勵。以上所指重大科技專項包括“鏈主企業聯合制”項目、“尖峰”“尖兵”“領雁”“領航”等科技項目,以及本文件執行期間國家、省級新出現的同類項目。支持企業牽頭或組建創新聯合體承擔實施科技計劃項目。
4.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當年通過鑒定(評價)且性能指標達到國際領先、國際先進水平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補助;達到國內領先、國內先進水平的,分別給予8萬元、5萬元補助;經核定上年度研發經費投入超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每家獎勵項目不超過4項,其他企業每家獎勵項目不超過2項。
(三)推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5.對引進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術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費、技術轉讓費(含專利),企業與高校院所共建創新載體(研究院、研發中心)合作費用,按實際支付技術、合作費用的20%給予補助。通過“揭榜掛帥、創新挑戰、競價(拍賣)”的項目,實際支付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補助標準提高5%,最高不超過50萬元。
6.支持企業購買創新創業服務,實際支付費用的50%可用創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過20萬元。對使用委托創新券申報省級新產品試制計劃項目并立項的,申領額度在原20萬元基礎上每項增加2000元,單家企業增加總額度最高2萬元。
(四)獎勵優秀科技成果
7.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一、二等獎的項目,每項分別獎勵150萬元、100萬元。獲國家自然科學、技術發明一、二等獎的項目,對獲獎個人所在的單位按獲獎名單排名分別給予獎勵。獲一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150萬元(1-2名)、100萬元(3-4名)、50萬元(5-6名);獲二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100萬元(1-2名)、50萬元(3-4名)、20萬元(5-6名)(同一項目有多名獲獎個人為同一單位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給予獎勵)。
8.獲得省科技大獎的所在單位獎勵100萬元;獲省國際科技合作獎的所在單位獎勵10萬元;獲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和科學技術進步一、二、三等獎的項目,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40萬元、30萬元。
9.以上獎勵,以第一項目完成單位獲得的按全額獎勵,以第二項目完成單位獲得的減半獎勵。
二、加快培育企業創新主體
(一)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10.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10萬元。新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1萬元。
11.對首次獲評省創新能力前百強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2.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研發中心、金華市級研發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1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按上級要求給予配套。
(二)加強高能級創新平臺建設
13.積極融入浙中科創走廊建設,加快建成高能級科創平臺。加大招院引所力度,支持新建、整體遷入的科研院所建設,建優建強高能級科創平臺,全面提升創新策源能力和服務產業發展效能。
14.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獲批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的,獎勵50萬元。經評估優秀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按省獎補金額1:1給予配套。對完成整體轉入的國家級省級重點實驗室按新認定的標準予以補助。
15.對新認定的省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期內,市縣財政合計補助經費不低于省財政補助的2倍,東陽市參照金華財政補助資金標準予以1:1配套。
三、提升區域創新活力
(一)做強科技創新創業載體
16.新認定的國家、省級科技孵化器,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通過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在孵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獎勵孵化器(眾創空間)5萬元。
17.對獲批國家、省級國際科技合作載體(國際科技合作基地、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聯合實驗室)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獎勵。
(二)支持區域協同創新
18.鼓勵企業到國內重點城市設立分公司和技術研發中心吸引人才,經認定為分公司等非獨立法人類型的飛地研發機構,獎勵投資主體100萬元。經認定的飛地研發機構自次年起,每年給予30%的房租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9.入駐“科創飛地”或“人才飛地”的企業,參照飛地研發機構給予租金補助。對推動長三角G60科創走廊產業鏈跨區域科技對接合作活動的產業聯盟、行業協會,按活動總經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20.對新成立的擁有關鍵核心技術、配置核心研發團隊的新型研發機構和新成立的科研院所、高校院所設立的分所(院、校)給予相應補助。
(三)發展科技創新服務業
21.積極推進東陽科技大市場建設,采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每年運行經費予以保障。新成立的常駐型實體化運作的技術轉移機構,設立首年每家給予最高50萬元補助;后續按年度考核結果,給予最高50萬元獎勵。
四、推動創新要素集聚
(一)激勵科技人員創新
22.探索依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對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可給予80%以上的權屬獎勵。科技人員所在單位,應制定給予科技人員更大自主權的相關制度,允許科技人員在研究方向選擇、經費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權,為科技人員從事創新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23.支持科技特派員工作。省級個人科技特派員項目每年每項補助10萬元,東陽市科技特派員項目每項最高補助8萬元。東陽市科技特派員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加強創新創業人才引進
24.對引進海外工程師的企業,經認定,按照支付工資薪金的50%給予最高不超過60萬元的補助。對入選浙江省外國專家工作站的單位,獎勵10萬元。
(三)發展壯大科技金融
25.鼓勵民間資本投入。引導民營企業、創業投資、私募股權并購基金等社會資本設立科技創投基金、種子基金、概念驗證基金,加強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的金融供給,支持高成長科技企業發展。
26.強化科技金融支持。加強科技信貸服務,企業獲得科技信貸并按期正常償還貸款的,按照同期LPR的上浮部分(最高30%),給予企業三分之二的貼息資助;對風險池貸款的保證保險保費或擔保費,給予企業三分之二的資助。
五、附則
27.本政策適用于東陽市行政區域,對企業的各項獎勵補助,資金來源為財政安排的年度政府預算資金(科技特派員項目除外),當年獎勵不足的可在后兩年內兌現。對列入失信黑名單、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重大環境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涉及偷稅侵權行為的,能否享受該政策,按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28.本政策獎勵按照企業申報的自然年數據作為依據,對同一事項涉及多項財政獎勵(補助)的,同一級別不重復獎勵。無研發投入的科技活動年報企業,不享受本政策的各項獎勵或補助政策;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不足1.5%的科技活動年報企業或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比重低于3%的高新技術企業,獎補減半。規下(限下)高新技術企業應提供當年度企業研發費用專項報告。
29.本政策自2025年7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關于高質量推動科技創新 高水平建設科創高地的政策意見(2023年修訂)》(東政發〔2023〕5號)同時廢止。本政策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其工作部門已出臺的文件所規定的獎勵標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畝產效益評價具體參照我市工業企業畝產效益綜合評價相關政策執行。本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如與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以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