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經信局、財政局,各功能區經發局、財政局:
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舟政發〔2022〕11 號)、 《舟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發〔2025〕3號)等文件精神,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研究制定了《舟山市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舟山市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
舟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財政局
2025 年 5 月 15 日
附件
舟山市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貫徹落實國家新型工業化戰略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建設全球先進制造業基地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工業強市”發展戰略,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全力推進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舟政發〔2022〕11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促進工業企業上規升級的實施意見》(舟政辦發〔2022〕48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船舶與海工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政辦發〔2023〕79號)、《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數字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政辦發〔2024〕50號)、 《舟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舟山市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若干舉措的通知》(舟政發〔2024〕13 號)、 《舟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舟政發〔2025〕3號)等相關文件精神,市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統籌用于支持我市工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條 為進一步明確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要求和操作流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帶動作用,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支持方向
第三條 支持對象及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支持對象:與第一條所列規范性文件及本辦法相關的市場主體。
(二)支持對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管理規范;
2.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財務記錄;
3.按規定分別向財政部門和經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4.以“畝均效益”為導向,參與企業綜合評價的評價結果原則上應為 C類及以上。
第四條 支持重點和標準
(一)支持工業平臺建設
加快培育一批制造業小微企業園,對通過省級審核認定的新建制造業小微企業園給予獎勵,新建規模在 50畝(含)至 100畝(不含)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園給予不超過 50萬元的獎勵,100畝(含)以上的制造業小微企業園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對星級評定為四星、五星的小微企業園分別再給予不超過 80萬元和 100萬元的獎勵,同一個小微企業園星級評定升格給予差額部分獎勵。
(二)推動制造業發展方式轉型
1.支持企業智能化改造。構建智能制造梯度培育。被認定為省級“未來工廠”、省級智能工廠、省級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250萬元、120萬元、6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市級“未來工廠”、智能工廠(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100萬元、5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晉級予以差額獎勵。
2.支持企業數字化轉型。對首次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行業級、區域級、特定環節型)、首次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級),分別給予不超過 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市級數字化改造示范企業給予不超過 2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的,給予不超過 2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單位)符合這一條款內多類型獎勵條件的,三年內不重復獎勵。
3.支持企業綠色化改造。對首次列入國家綠色工業園區、綠色工廠,分別給予不超過 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省級綠色(低碳)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工廠,分別給予不超過 30萬元、20萬元獎勵;對首次列入市級綠色(低碳)工廠,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的獎勵;同一企業(單位)晉級予以差額獎勵。對通過省級清潔生產審核企業、省級節水型企業,給予市級綠色(低碳)工廠待遇,同一企業(單位)三年內獲得這三種榮譽不重復獎勵。
(三)推進企業梯度培育
1.支持“快速成長型企業”培育。對“首升規”工業企業,第一年給予 10萬元的獎勵,第二年第三年未退規的,再在第三年一次性給予 20萬元的穩規激勵,且原則上同一家企業只能享受一次“升規”獎補。
2.支持優質企業培育。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給予最高 100萬元、80萬元、30萬元、1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增強企業創新能力
1.支持企業技術(研發)機構建設。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不超過 300萬元、200萬元獎勵;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不超過 100萬元、50萬元、10萬元獎勵。
2.支持企業創業創新。對認定為浙江制造精品、省級新產品(新技術)給予不超過 10萬元獎勵,同一產品三年內不重復獎勵。支持開展工業和信息化領域創業創新大賽。
3.支持企業管理創新。打造管理標桿企業,對認定為浙江省管理現代化企業、企業管理評價五星企業,分別給予不超過 30萬元、1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晉級予以差額獎勵,單家企業按就高不重復原則。支持第三方機構開展企業管理診斷服務,提升企業精益管理能力。
4.支持發展服務型制造。對首次認定的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分別給予不超過 50萬元、20萬元獎勵。支持相關企業和機構開展工業設計創新。
5.支持企業家素質提升。支持開展企業家、管理人員、“小升規”、“專精特新”等培訓。
(五)支持數字產業發展
具體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數字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政辦發〔2024〕50號)執行。
(六)支持船舶與海工裝備產業發展
具體根據《舟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支持船舶與海工裝備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舟政辦發〔2023〕79號)執行。
(七)支持工信領域設備更新
具體根據《舟山市工信領域推動設備更新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舟經信發〔2024〕33號)執行。
(八)支持遠洋漁業產業技術創新
具體根據《舟山市遠洋漁業產業技術創新項目管理辦法》(舟經信發〔2023〕29號)執行。
(九)支持產業技術創新工程
重點支持市企業研究院建設,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十)強化企業公共服務
1.支持相關涉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運營。支持舟山市企業之家(舟山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舟企兌平臺、新智造公共服務平臺、無動力船舶監管運營平臺等服務平臺的建設運維,支持數字經濟系統建設運維。對首次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分別給予不超過 50萬元、20萬元獎勵。
2.支持實施企業服務券。每年安排不超過(含)300萬元舟山市中小微企業服務券,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外包服務券具體運營,根據當年服務券安排總額的不高于 10%安排相關服務經費。
3.支持優化升級企業服務。支持開展全市重點產業發展謀劃、重大課題研究,對企業參與的工業和信息化領域重點展會、開展對口合作等國內外合作交流,按實際發生費用(投入)給予一定補助。
(十一)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五條 市級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涉企相關政策資金下達兌付流程及管理等總體按照《舟山市全面推進惠企政策直達快享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舟政辦函〔2023〕12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績效”的原則,符合國家、省、市工業發展規劃及政策導向要求,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七條 市經信局根據市委、市政府相關要求和年度重點任務,負責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資金的預算安排規模、重點投向和績效目標;負責資金預算執行,待人大預算批復后,及時做好專項資金分配工作;負責根據市級相關規定確定涉企資金兌付類型并做好惠企政策上線及兌付等工作,實現惠企資金直達快享;負責做好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指導縣(區)、功能區經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對于錯發的獎補資金牽頭負責依法依規追回。
第八條 市財政局負責資金的預算安排,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資金下達、調整、清算等相關工作;負責監督資金預算執行,視情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九條 各縣(區)、功能區經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儲備、項目審核推薦、資金兌付、項目管理、績效管理及錯發資金追回等具體工作,及時報告項目實施中的有關重大事項;按照惠企政策直達快享相關規定,在對應時限內及時兌付資金,并將資金兌付情況及時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四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條 市經信局應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績效指標體系,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市財政局按規定視情開展重點項目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區塊經信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資金監督管理機制,加強資金分配使用的風險管理,強化流程控制、有效防范和化解財政風險。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做好財務處理,按項目計劃實施推進,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和經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同類型政策兌現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四條 對于違規騙取資金的企業,將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追繳全部已撥付的資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5年 5月 15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 12月 31 日,期間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補充調整。期間如與國家、省和市級制定出臺的相關資金管理規定、要求不符的,按相關規定、要求執行。原《舟山市工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實施細則暨資金管理辦法》(舟經信發〔2023〕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