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有關單位:
《渝中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5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渝中區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試行)
為深入貫徹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進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發展,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集聚新質生產力發展新動能,營造良好創新生態,提升全區創新能級,加快渝中區科創中心特色功能區建設,結合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條 支持高質量孵化載體建設
1.支持龍頭企業、高校及科研院所、專業運營機構、知名金融機構、頭部創投機構等創新主體,發揮產業資源和金融投資服務優勢,集聚優質創業項目,聚焦區內重點產業領域新設立的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前三年經區科技主管部門綜合評審后,給予每年每家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支持;對新獲批的市級、國家級科技型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2.對已納入工信部火炬中心科技創業孵化機構信息服務系統備案的孵化載體進行年度績效評估,評估結果達到優秀的按20萬元、15萬元、10萬元分檔給予獎勵。
第二條 支持創新主體培育
3.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對新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且上年度營業收入低于2000萬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且上年度營業收入在2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且上年度營業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之間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新認定且上年度營業收入超過2億元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復審合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三條 支持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4.對新認定且在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新型研發機構(初創型)、市級新型高端研發機構,分別給予2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新認定的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中心等市級科技創新平臺,經評定后,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對市級績效評價為優秀的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主導的重慶市產業創新綜合體,經評定后,可給予每家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獎勵。
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能級創新平臺、重慶實驗室,經區委、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可連續3年給予每年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運營經費支持。
第四條 支持加大研發投入
7.聚焦重點產業發展和科技創新需求,按照《渝中區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每年組織實施自然科學基金、技術預見與制度創新、技術創新與應用發展、科技傳播與普及等科研項目,給予重點項目最高不超過30萬元、重大項目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的支持。
8.實施市區企業科技攻關聯合行動計劃項目,按市級立項項目資金給予1:1配套支持,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
第五條 支持承接國家和市級重大(重點)科技項目
9.對承接國家、市級重大(重點)科技計劃項目的第一承擔單位,可按上級獎補到位資金的10%給予配套獎勵。以上獎勵,單個國家級項目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單個市級項目最高不超過50萬元,每家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10.聚焦重點產業領域,支持建設共性技術研發、概念驗證中心、中試驗證等市級科技公共服務平臺,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年度績效評估后,對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支持。
11.對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單位,按照年度技術合同成交額累計達到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及以上的,分別給予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七條 強化科技創新獎勵
12.對新獲得國家、重慶市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或第一完成人,按照上級獎補到位資金的50%給予配套獎勵,單項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八條 支持科技創新人才
13.按照渝中區“黃金十二條”“青創十條”等人才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人才在科研支持、創業資助、人才公寓等方面給予支持。
14.支持企業加大科技創新人才引進和培育,對引育且入選區級及以上人才項目的,優先給予科研項目支持;支持企業與市內外高校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經評定后,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產學研聯合創新項目支持。
第九條 支持科技金融
15.支持科技創新企業向銀行貸款、基金公司融資用于科技創新,經評定后給予支持。
第十條 支持高端創新品牌活動
16.鼓勵國際創客、創業組織等企業和社會機構與我區協同舉辦主題論壇、行業峰會、創新創業大賽、創客交流等主題活動。經認定后,可給予主辦方實際發生費用的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補貼。
申報政策的單位,同一項目同時滿足本辦法多個條款或渝中區其他多個扶持政策扶持條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獲得補助的涉稅支出由單位或個人自行承擔。本政策實行申報認定制,申報認定工作按年度開展,區科技局應每年明確申報指南及相關規則。申報主體需基于上年度經營發展情況提交申報材料,經有關部門綜合審核認定后予以兌現。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重慶市渝中區深入推動科技創新十條政策(試行)〉的通知》(渝中府辦〔2024〕10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