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根據《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相關規定,現將修訂后的《濉溪縣推進創新型縣建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2024年11月19日
濉溪縣推進創新型縣建設科技創新
若干政策
為全面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入推進創新型省份建設加快打造科技創新策源地工作會議精神,科學把握新發展階段,積極踐行新發展理念,服務構建新發展格局,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強力推動高水平創新型縣建設,更好促進濉溪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科技創新政策
(一)支持創新主體發展
1.培育科技型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分兩年支付,每年支付10萬元;對重復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獎勵。組織專家對當年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高企除外)的高成長性進行評審,前10名給予3萬元獎勵,11-20名給予2萬元獎勵。
2.發展科技服務業。對當年月度納統和年度納統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企業,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
(二)支持創新平臺建設
3.支持建立研發機構。對新認定(備案)的省實驗室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省技術創新中心、重點實驗室、產業創新研究院、新型研發機構、中試基地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省企業研發中心,給予3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市新型研發機構、市產業研究院、市重點實驗室,并經市績效評價合格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市企業研發中心,并經市績效評價合格的給予5萬元獎勵。
4.支持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省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50萬元、25萬元獎勵。
5.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設。對新通過省級備案的院士工作站,給予50萬元資助。
6.支持研發飛地建設。在市外建立研發機構、專家工作站等研發飛地,經市級認定的,給予5萬元資助。
(三)支持創新能力提升
7.支持科技計劃項目。鼓勵申報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按照國家級資助額的40%、省級資助額的30%,分別給予獲得資助的單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補助。
8.支持科學技術創新。對獲得省自然科學、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科學技術合作等獎項的一、二、三等獎第一項目完成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以上獎金30%用于獎勵項目完成人(團隊)。鼓勵企業參加科技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對獲得國家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項目,分別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以上獎金20%用于獎勵參賽人員;對獲得省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項目,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3萬元,以上獎金20%用于獎勵參賽人員;對獲得市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分別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以上獎金20%用于獎勵參賽人員。
(四)支持科技成果轉化
9.支持科技成果交易。企業購買先進科技成果,實施轉移轉化、產業化,獲得省級補助的,給予補助金額的50%配套獎勵,單個企業獎勵最高20萬元。
10.鼓勵技術合同登記。企業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系統登記的技術合同,按合同交易額給予一定獎勵。年度累計交易額在500(含)-1000萬元、1000(含)-5000萬元、5000萬元(含)-1億元、1億元(含)以上的,單項合同實際支付額不低于該合同金額10%的,分別給予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獎勵。企業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登記科技成果超過10項的獎勵0.5萬元,超過20項的獎勵1萬元,單個企業不超過1萬元。
(五)落實科技特派員制度
11.支持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特派團建設。首次備案的省科技特派員工作站(創新創業示范基地),給予10萬元獎勵,經省考核優秀的,再給予5萬元獎勵;首次備案的省科技特派團,給予省資助金額1:1配套支持。
二、附則
(一)獎勵申請和審核
1.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縣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企事業單位。
2.獎勵申請由縣科技局負責受理。
3.對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結果為A、B、C的企業,符合支持條件的,分別按照100%、90%、80%兌現支持資金;評價結果為D的企業,不予政策資金支持。
4.申請獎勵的單位應當按照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提供相關批復文件及有關證明材料原件,辦理獎勵申請(享受免申即享的另行規定)。當年不申請視為自愿放棄,逾期不再受理。被列入失信名單的不予申報。
5.獎勵申請受理后,由縣科技局負責初審,再由政府組織縣發改委、縣財政局、縣稅務局、縣工信局、縣市場局、縣統計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部門審核。對審核結果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后落實兌現。
(二)資金安排和獎勵范圍
6.設立濉溪縣科技創新發展資金。每年縣財政安排3000萬元的科技創新發展資金,用于落實政策兌現、實施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組織企業研學、舉辦創新創業大賽、開展科技創新人才培訓等。
7.專項資金使用范圍。資金用于獎勵科技型企業、創新平臺、科技人才、科技成果、科技項目、科技服務機構以及支付其他相關科技創新活動費用。
(三)獎勵監督
8.申報單位和所屬管理部門嚴格審核把關,相關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可靠。對以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并且3年內不得申報各類獎勵資金。
(四)其他
9.本政策所述項目在享受國家、省、市優惠政策的同時,不影響在我縣繼續享受獎勵。上級新增創新事項,未在本政策中列述的,提請縣政府研究后給予獎勵。上級有明確配套要求的,按上級政策要求予以支持。本政策條款與濉溪縣委、縣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復或交叉的,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
10.本政策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
11.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濉溪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濉溪縣推進創新型縣建設科技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濉政〔2024〕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