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樂東黎族自治縣推動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試行)》已經縣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動公開)
樂東黎族自治縣推動科技創新高質量發展
若干措施(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聽取海南省委和省政府匯報時的重要講話精神和黨中央關于科技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科技體制改革三年攻堅方案(2024—2026年)》(瓊辦發〔2023〕43號)、《進一步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改革若干措施》(瓊科〔2024〕189號)和《海南省科技創新提質增效行動方案(2025—2027年)》(瓊府辦〔2025〕25號)等要求,進一步推動我縣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量和加強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符合申報條件、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重大稅收失信主體”的企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二章 獎勵扶持措施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首次申報并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省級政策扶持資金獎勵外,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滿后再次申報且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對企事業單位提供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經縣科工信局初審通過后向省科學技術廳推薦申報但最終未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企業申報費獎勵3萬元。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精英行動”獎勵。高新技術企業通過申報獲得“精英行動”種子企業、瞪羚企業、領軍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有效期滿后再次通過認定的,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五條 研發經費獎勵。科研機構研發經費以年度科技統計表研發投入中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支出總額為準,經核定后按研發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六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對入庫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省科學技術廳認定備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入庫企業3萬元獎勵。
第三章 平臺載體創新獎勵
第七條 科研平臺、創新載體獎勵。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等科技創新載體,積極支持和孵化高新技術企業。對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和星創天地且有實質性運營的企事業單位,經縣科工信局認定后,給予一次性15萬元獎勵。
第八條 科研機構建立獎勵。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技術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對獲批為國家級、省級科研機構的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30萬元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添置、技術引進、人員培訓與科研人員獎勵等。
第九條 科研機構獎勵。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縣設立科研機構的,經認定后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單位30萬元獎勵。(提供設立的科研機構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人員工資、繳納社保等)
第四章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第十條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扶持。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扶持包括高新技術產品研發獎勵、產業科研項目扶持、獲獎科研項目獎勵、技術合同認定獎勵和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
高新技術企業研發的新產品被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給予一次性15萬元研發獎勵。
(
鼓勵參與科技計劃項目,對開展省級(含)以上科技項目的企事業單位,在省財政支持的基礎上,縣財政按照省財政支持金額的1:3給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獲獎科研項目獎勵
對上一年度獲得省部級(含)以上立項的科研項目,給予一次性不高于3萬元扶持;申報獲得省部級(含)以上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等獎項)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按照一等獎10萬元/項,二等獎5萬元/項,三等獎3萬元/項給予獎勵。
(四)技術合同認定獎勵
經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系統認定,且在縣科工信局登記認定的每一項技術合同(以交易額到賬憑證為準),交易額10萬元至2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5000元/項的獎勵;交易額在20萬元(含)至5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1萬元/項的獎勵;交易額在50萬元(含)至10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2萬元/項的獎勵;交易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萬元/項的獎勵。
(五)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扶持
獲得省級(含)以上認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發揮明顯并經縣科協核定推薦(每年最多推薦5個),給予一次性5萬元的資金扶持;獲得縣科工信局認定的縣級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不超過5個),且科技示范作用發揮明顯的,給予一次性3萬元的資金扶持。(適用于當年度獲得認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需提供省級以上科普基地獲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單、縣科協科普基地認定通知、縣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認定通知等)
第五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一條 申報審核具體流程由縣科工信局另行發布通知,通過“海易兌”平臺按程序組織開展申報、審核、兌現等工作。如我縣各類專項資金政策措施與本若干措施有類似重復條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
第十二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如實提交申報材料,縣科工信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形成初步意見,呈報縣政府核定、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如發現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獎補資金的,追回獎補資金,取消涉事單位的申報資格,列入失信名單,今后不再享受我縣其他獎勵政策。
第十三條 縣行業主管部門和產業鏈負責部門要加強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相關工作人員存在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在申報獎勵扶持措施類別中,同一個科研項目已享受過政府其他獎勵政策的,不能重復申報;同一項目申報獎勵扶持措施類別中,以最高獎項為獎勵或補足獎勵金額。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措施由縣科工信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省、縣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重大調整,則本措施亦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樂東黎族自治縣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的通知》(樂府辦規〔202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