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政府各委、辦、局,各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現將《北京市東城區關于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中關村科技園區東城園管理委員會
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5年11月15日
北京市東城區關于推動科技創新發展的
若干措施
一、總則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歷次全會精神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市委、市政府相關會議要求,立足首都功能核心區戰略定位,塑造發展新動能新優勢,不斷提升東城區自主創新能力,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促進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結合東城區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東城區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申報主體應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與核算體系,具有項目建設應有的資金籌措能力。申報項目符合東城區產業發展方向,程序合法合規,相關資質及手續齊全完備,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二、支持培育創新型市場主體
第三條 支持科技企業申報認定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區域產業規劃布局、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開展科技成果轉化且首次成長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給予10萬元研發資金支持;對當年重新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的,最高給予5萬元研發資金支持。
第四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做大做強。鼓勵企業提升持續創新能力和規模經濟效益,對首次評定符合“小升規”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最高給予10萬元資金支持。
第五條 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開展關鍵技術創新。鼓勵新一代信息技術、文化科技、醫藥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綠色能源與節能環保等高精尖產業領域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不斷提升創新實力和核心競爭力,按照企業研發費用的投入增量給予資金支持,用于企業加強創新能力建設。
(一)成立時間兩個會計年度(含)以上的企業。按照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的同比增量,分檔給予資金支持。研發費用同比增量500萬元(含)以上,給予最高30萬元資金支持;研發費用同比增量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給予最高20萬元資金支持。
(二)成立時間不足兩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根據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研發費用,參照上述檔位、金額給予資金支持。
第六條 支持新技術新產品首次進入市場。對國際或國內首次研制、首次進入市場的新技術新產品,在同類技術產品中達到國際或國內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推動作用明顯,并獲得國家、市級獎勵、證書的市場主體,給予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三、提升園區高端化專業化集約化服務能力
第七條 支持創業服務機構及特色產業園區升級發展。推動標桿型孵化器及各類創業服務機構基于自身資源稟賦和區域特色,壯大高水平孵化服務隊伍,升級共享科研孵化和產業融通孵化服務能力,建立與國際接軌的孵化運營機制,加快迭代升級孵化模式,進一步擴大孵化績效產出,持續孵化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等科技型企業及優質項目。推動特色產業園區打造高水平專業化運營團隊,建設專業技術服務平臺,加強特色產業培育,優化提升創新創業生態,積極承接科技成果轉化落地,引進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獨角獸企業,提升園區綜合發展質效。根據創業服務機構及特色產業園區升級發展成效,并獲得國家、市級獎勵、證書的市場主體,給予最高1000萬元資金支持。
四、構建一流創新創業生態和促進科技服務業發展
第八條 支持技術轉移機構建設。鼓勵科技創新主體建設高水平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落實《北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中關村先行先試政策,通過技術轉讓、許可以及創辦企業等方式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落地,給予技術轉移機構最高100萬元資金支持。
第九條 支持企業提升創新能力。支持領軍企業牽頭聯合相關領域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及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通過組建創新聯合體的方式建設技術創新中心,形成以企業為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的創新機制。支持有利于關鍵核心技術、重大前沿技術等應用示范和驗證迭代的重點應用場景項目建設。支持具有較強基礎實力、成長性好的科技服務業企業,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和專業服務能力,提升企業綜合實力。支持企業在園區發展壯大,對符合園區主導產業定位的企業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及創新平臺建設等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對輻射引領作用突出、帶動區域經濟高質量發展明顯的鏈主企業或創新型市場主體,給予最高3000萬元資金支持。
五、附則
第十條 本措施涉及資金的條款由相關單位自主申報。申報主體應按照當年發布的通知要求及時提交申請,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涉及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政策支持的,將依法追究申報單位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追回政策支持資金。
第十一條 同一主體、同一項目、同一事項若同時符合本措施多個條款和東城區其他扶持政策,原則上按照“從優不重復”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本措施由中關村科技園區東城園管理委員會北京市東城區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施行期間如遇國家和北京市相關政策調整,本措施同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