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興隆華僑旅游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萬寧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修訂版》已經十六屆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萬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萬寧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
(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和中央12號文件精神,推進創新型縣(市)創建,推動我市科技創新發展,助力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市縣高新技術企業工作指引〉等五個工作指引的通知》(瓊科〔2019〕203號)、《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的通知》(瓊府辦〔2021〕65號)和《海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印發〈海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瓊工信規〔2022〕13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萬寧市實質性運營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萬寧市科研經費獎勵扶持工作由市科工信局統籌安排,負責企事業單位申報材料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章 獎勵扶持措施
第四條 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對首次申報并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除享受省級政策扶持資金獎勵外,一次性給予每家高新技術企業30萬元獎勵;對有效期滿后再次申報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企業提供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材料,經市科工信局初審通過后向省科技廳推薦,一次性給予每家企業3萬元的申報費獎勵。(適用于上一年度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的企業。提供省科技廳下達的高新技術企業獲批正式文件和證書及市科工信局向省科技廳推薦申報的正式文件)
第五條 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獎勵。在認定有效期內,對整體遷入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企業完成遷入注冊后固定資產投資的5%一次性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有效期內異地搬遷的高企,提供省科技廳異地搬遷備案材料、固定資產投資佐證材料、本地區人員工資表、納稅證明及社保繳交情況等)
第六條 高新技術企業“精英行動”獎勵。高新技術企業通過申報獲得“精英行動”種子企業、瞪羚企業、領軍企業的,一次性給予每家企業10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獲批的“精英行動”企業。提供省科技廳下達的“精英行動”企業獲批正式文件和證書)
第七條 研發經費獎勵。納統科研機構研發經費以年度科技統計表研發投入中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試驗發展”支出總額為準,經核定后按研發投入1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機構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規上企業研發經費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經核定后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1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規下企業研發經費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為準,經核定后按“可加計扣除研發費”1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每家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10萬元。(適用于上一年度的納統單位及規下企業。科研機構提供年度科技統計表;規上企業及規下企業提供市稅務局蓋章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
第八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對入庫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入庫企業3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省科技廳認定的入庫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正式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第九條 優質中小企業培育獎勵。對入庫海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入庫企業3萬元獎勵;對通過認定的海南省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認定企業10萬元獎勵;對通過認定的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一次性給予每家認定企業20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入庫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及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提供創新型中小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獲批正式文件及證明材料等)
第十條 科研平臺、創新載體獎勵。對新設立獲批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給予每家申報單位300萬元獎勵(按獲批籌建與認定通過各50%兌現撥付);對獲批為省部級以上的科研平臺和創新載體(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企業研發中心、省部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創新平臺、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等),一次性給予每家申報單位30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獲批的科研平臺和創新載體。國家級實驗室提供籌建與認定正式文件及人員工資表、繳交社保及納稅證明;省部級以上科研平臺和創新載體提供獲批正式文件、平臺證書或牌匾圖片、人員工資表、繳交社保及納稅證明等)
第十一條 科研機構進駐獎勵。對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整建制的科研機構,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單位100萬元獎勵;對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設立科研分支機構的,一次性給予每家科研單位30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設立的科研機構。提供設立整建制的科研機構、分支機構相關證明材料以及人員工資、繳交社保等)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扶持。
(一)科研項目扶持。產業主管部門或所在鎮(區)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向市科工信局推薦擬立項的科研項目,經市科工信局組織評審通過,請示市政府審定同意后,下達年度科研項目通知,每個項目按總投資的50%一次性給予申報單位配套資金扶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適用于高新技術、現代農業、社會發展等領域的科研項目,根據申報及推薦時間,每年受理科研項目不超過10個。提供產業主管部門或鎮(區)向市科工信局的推薦函、項目申報書、專家評審材料等)
(二)科研項目獎勵。
1.承擔科研項目獎勵。對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給予一次性5萬元/項的獎勵;對承擔省部級科研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給予一次性3萬元/項的獎勵。(適用于當年度立項的科研項目。提供承擔立項正式文件、項目清單表等)
2.獲獎科研項目獎勵。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按照特等獎50萬元/項、一等獎30萬元/項、二等獎20萬元/項給予獎勵;對獲得省部級獎項(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合作獎等獎項)的第一完成單位,分別按照一等獎15萬元/項、二等獎10萬元/項、三等獎5萬元/項給予獎勵。(適用于當年度申報獲得的獎項。提供獲獎正式文件及清單、證書等)
(三)技術合同認定獎勵。經全國技術合同認定系統認定,且市科工信局在市行政審批局登記備案的每一項技術合同,交易額5萬元(含)—1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每家單位1萬元/項的獎勵;交易額10萬元(含)—5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每家單位2萬元/項的獎勵;交易額50萬元(含)—100萬元(不含)的,一次性給予每家單位3萬元/項的獎勵;交易額100萬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給予每家單位5萬元/項的獎勵。(適用于當年度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提供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編號表、市科工信局受理書、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相關材料等)
(四)科普基地、科技示范基地獎勵。獲得省級以上認定的科普基地,科普作用發揮明顯并經市科協核定推薦(每年最多3個)的,一次性給予每個基地5萬元獎勵;獲得市科協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普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個),科普作用發揮明顯的,每個基地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獲得市科工信局認定備案的市級科技示范基地(每年最多5個),科技示范作用發揮明顯的,每個基地一次性給予3萬元獎勵。(適用于當年度獲得認定的科普基地和科技示范基地。提供省級以上科普基地獲批正式文件及基地名單、市科協科普基地認定通知、市科工信局科技示范基地認定通知等)
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獎勵。企事業單位自主申報獲得的發明專利,一次性給予1萬元/項的獎勵,變更后的發明專利不予以獎勵。(適用于當年度獲得授權的專利,提供授權專利證書、官方繳費票據等)
第十四條 5G互聯網建設項目獎勵。采取項目事后獎勵形式,經專家評審認定的5G項目,按每個建設項目總投資50%的比例,一次性給予項目業主單位或項目業主委托的單位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適用于當年度或上一年度建設的5G項目,每年度最多獎勵2個項目。提供項目相關合同、費用發票及專家評審材料等)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根據本措施要求,按扶持獎勵類別認真組織申報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向市科工信局報送。具體流程如下:
(一)申報流程。獎勵扶持資金申報截止時間為每年10月30日,逾期申報材料納入下一年度獎勵扶持;市科工信局提供獎勵類別申報表,申報單位填寫申報表及提供附件材料(含報賬基本信息)報送市科工信局科技組受理。
(二)審核流程。市科工信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表及附件材料進行受理、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呈報市政府審定通過后,將擬獎勵扶持結果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市科工信局從年度科研經費中撥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申請獎勵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提供真實材料,如發現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收回獎勵資金。推薦扶持科研項目的產業主管部門或鎮(區)配合市科工信局做好產業項目扶持資金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企事業單位在申報獎勵扶持類別中,已享受過萬寧市其他部門的獎勵扶持政策的,不能重復申報享受本獎勵扶持政策;企事業單位申報同類別的,以最高獎項為準獎勵或補足金額獎勵;同一科研項目,不能重復申報不同類別扶持。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原《萬寧市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萬府辦﹝2022﹞29號)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措施由市科工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