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鼓勵企業自主技術創新,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特制定此辦法。
第二條 獎勵范圍及資金性質
獎勵在稀土高新區內注冊并依法納稅的企事業單位。本辦法涉及的獎勵資金均為后補助獎勵資金。
第三條 支持及獎勵種類
(一)研發機構建設獎勵:支持專門從事高新技術研發的,具有一定規模的專門機構,包括研發中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等。
(二)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計劃項目獎勵:支持稀土高新區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科技創新創業人才。
(三)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鼓勵企業申報認定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
(四)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獎勵:鼓勵企業申報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
(五)瞪羚企業認定獎勵:引導企業快速成長,鼓勵企業申報認定瞪羚企業。
第四條 認定為稀土高新區區級研發中心、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至10萬元獎勵資金(規上企業獎勵10萬元、規下企業獎勵5萬元);認定為自治區級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的,一次性給予10至20萬元獎勵資金(規上企業獎勵20萬元、規下企業獎勵10萬元);對于研發中心升級為包頭市級、自治區級或國家級中心的,一次性分別給予5至20萬元的獎勵資金(規上企業按10萬元、10萬元、20萬元進行獎勵,規下企業按5萬元、5萬元、10萬元進行獎勵)。
(一)認定稀土高新區級研發機構需具備以下條件:
1.研發機構已成立并運行兩年以上。
2.有固定的研究開發場所和相應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檢測分析手段和工藝設備。
3.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重不低于3%。
4.有專職研發人員,從事研發和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科研開發管理辦法、科技經費管理辦法、科技人員激勵辦法等制度。
(二)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內,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不得申報。
(三)稀土高新區科技部門每兩年對研發機構運行情況考核評價一次,考核評價分為:A類優秀、B類良好、C類合格、D類警告。被評為D類的,兩年內限期整改;整改不通過的,予以取消其高新區級研發中心稱號。
第五條科技創新創業人才計劃項目獎勵。對符合以下條件并通過評審的稀土高新區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重點領域創新團隊、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分別給予其所承擔的科技創新項目10萬元的后補助獎勵資金。
(一) 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研究方向符合科技前沿發展趨勢或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年齡不超過45周歲,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職稱(企業科技人才可不受職稱限制,并適當放寬學歷要求)。
2.已取得高水平創新性成果,在所在行業或領域業績突出,具有較大的創新發展潛力。
3.具有較強的科研領軍才能和團隊組織管理能力,且為全職工作人員;從海外引進的,須回國工作2年以上。
(二)重點領域創新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團隊研究方向符合稀土高新區重點發展需求,團隊承擔重大科研項目、重點工程、重點研發任務,有明確的研發目標和發展規劃。
2.團隊創新業績突出,研發水平居行業或領域前列,并具有持續創新能力和較好的發展前景。
3.團隊結構穩定、合理,核心成員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過15人,可跨單位協作。團隊負責人年齡不超過50周歲,并同時符合中青年科技創新領軍人才的其他基本條件。
(三)科技創新創業人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人為企業主要創辦者和實際控制人(為企業第一大股東或法人代表),企業在稀土高新區注冊納稅并依法經營,創辦時間2年以上,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成長性和創新能力。
2.企業擁有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擁有1項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發明專利,具有特色產品或創新性商業模式,技術水平在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
3.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場前景;創辦5年以上的企業,最近2年凈利潤累計不少于500萬元。
第六條 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獎勵。企業認定成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后,一次性給予規模以上企業5萬元獎勵資金,一次性給予規模以下企業3萬元獎勵資金。
第七條 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獎勵。企業認定成為科技型中小企業后,一次性給予規模以上企業2萬元獎勵資金,一次性給予規模以下企業1萬元獎勵資金。
第八條 瞪羚企業認定條件及獎勵金額
(一)認定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高新區注冊并依法納稅,且符合《國家高新技術領域》的企業。
2.企業應成立五年(五個會計年度)以上,生產經營和信用情況良好,無違法記錄、無重大安全事故。
3.工業企業:上年度總收入在2000萬元至1億元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30%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30%;上年度總收入在1億至5億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5%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25%;上年度總收入在5億元及以上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20%。
服務業企業:上年度總收入在500萬元至2000萬元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30%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30%;上年度總收入在2000萬元至1億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5%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25%;上年度總收入在1億元及以上的企業,近四年收入復合增長率達到20%或利潤復合增長率達到20%。
4.認定成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并建有自治區級企業研發平臺(研發中心、重點實驗室、院士工作站等平臺)
(二)獎勵金額
對認定成為瞪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后補助獎勵10至30萬元。
第九條 研發機構建設、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科技特殊貢獻獎、國家級高新區技術企業、瞪羚企業五類獎勵資金的申報條件、申報要求、申報材料由稀土高新區科技部門負責起草發布。
第十條 稀土高新區管委會每年組織一次企業技術創新獎勵申報評審和資金兌現工作,獎勵資金每年在稀土高新區財政專項列支。稀土高新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各類獎勵資金的申報評審。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稀土高新區科技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技術創新獎勵辦法》(包開黨政辦發〔201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