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數智賦能,提升制造業數字變革力
(一)加快推進數字產業化。
1.政策條款:對當年首次列入數字經濟、電子信息、軟件、工業互聯網、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等國家級、省級示范試點企業或項目的,每家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當年首次列入數字經濟、電子信息、軟件、工業互聯網、制造業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等國家級、省級示范試點企業或項目的,每家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申請。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2.政策條款:鼓勵軟件企業壯大,對通過軟件企業評估,且納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數據服務平臺的軟件企業,年銷售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通過軟件企業評估且納入省數字經濟直報系統的軟件企業。
(2)扶持標準: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給予一次性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獎勵。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年度財務審計報告;③稅務部門出具的企業年度銷售情況證明材料;④通過軟件企業評估的證明材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政策條款:當年認定為省級首版次軟件的產品,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當年認定為省級首版次軟件的產品,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申請。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4.政策條款:當年認定為工信部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工信部工業軟件優秀產品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同一企業在不同年度可申請高于已獲得過獎勵檔次的獎勵。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認定為工信部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工信部工業軟件優秀產品的,分別一次性獎勵企業5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申請。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二)全力推進產業數字化。
5.政策條款:推進兩化融合縱深發展,對當年首次通過工信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AAA級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AA級(單元級)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當年首次通過工信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AAA級及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AA級(單元級)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證書。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6.政策條款:鼓勵工業APP應用發展,對列入區工業互聯網和工業APP研發項目,按照設備、材料、測試檢測、研發人員工資等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1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軟件產品研發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列入區工業互聯網和工業APP研發項目,按照設備、材料、測試檢測、研發人員工資等項目實際投資總額的15%給予補助,每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項目總結報告。
(4)審批程序:區內企業在獎勵申報期內(具體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街道、杭州灣綜管辦)初審同意后報經信局審核。由經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組織專家進行驗收,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7.政策條款:推進企業數字化轉型升級,鼓勵企業實施數字賦能項目(包括5G+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等信息化項目),對網絡軟硬件系統、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項目實施、云服務等)等當年投入超過30萬元的項目,按審計投資額給予20%的獎勵,對認定為市級數字化改造示范企業的,按審計投資額給予30%的獎勵,每家企業此項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1)扶持對象:當年度列入數字賦能項目計劃的項目。
(2)扶持標準:對網絡軟硬件系統、信息技術服務(包括軟件項目實施、云服務等)等當年投入超過30萬元的項目,按審計投資額給予20%的獎勵,對認定為市級數字化改造示范企業的,按審計投資額給予30%的獎勵,每家企業此項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項目年度總結報告。
(4)審批程序:區內企業在獎勵申報期內(具體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街道、杭州灣綜管辦)初審同意后報經信局審核。由經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三)全面實施企業“上云”行動。
8.政策條款:對首次列入省級大數據示范企業、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列入市級制造業“云上企業”培育庫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首次列入省級大數據示范企業、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首次列入市級制造業“云上企業”培育庫的,給予5萬元一次性獎勵。
(3)申請材料:無需申請。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9.政策條款:推進企業“深度上云”,企業使用云軟件、云應用等云服務且當年投入超過3萬元的,按審計投資額給予50%的獎勵,每家企業此項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企業使用云軟件、云應用等云服務且當年投入超過3萬元的,按審計投資額給予50%的獎勵,每家企業此項獎勵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云服務費用證明材料。
(4)審批程序:區內企業在獎勵申報期內(具體時間以當年申報通知為準)提出申請,經所在鄉鎮(街道、杭州灣綜管辦)初審同意后報經信局審核。由經信局委托第三方中介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10.政策條款:提升企業數據管理能力,通過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國家標準貫標2級認證的單位獎勵30萬,通過3級認證的單位獎勵40萬,通過4級及以上認證的單位獎勵50萬。
(1)扶持對象:在上虞區行政區域內注冊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
(2)扶持標準:對當年首次通過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國家標準貫標2級認證的單位獎勵30萬,通過3級認證的單位獎勵40萬,通過4級及以上認證的單位獎勵50萬。
(3)申請材料:①項目獎勵申請表;②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國家標準貫標等級認證作證材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四)鼓勵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
30.政策條款:對年度考核優秀的工業行業協會,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1)扶持對象:對當年度由市經信局考核優秀的區內工業行業協會。
(2)扶持標準: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申請材料:無需申請。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三、優化空間布局,提升制造業平臺承載力
(十)推進開發區(園區)工業全域治理。
31.政策條款:對通過省級認定的小微企業園,獎勵園區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10萬元/家。
(1)扶持對象:當年通過省級認定的小微企業園的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對通過省級認定的小微企業園,獎勵園區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10萬元/家。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2.政策條款:被認定為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再獎勵產業園投資建設主體10萬元/家。
(1)扶持對象:認定為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投資建設主體。
(2)扶持標準:被認定為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獎勵產業園投資建設主體10萬元/家。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區經信局對照認定條件會同相關單位組織認定,認定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由區推進工業轉型升級領導小組發文公布。區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3.政策條款:對整合低效閑置資源,建設占地面積不少于100畝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于1.5且產權統一的生產制造類小微企業園,在通過省級認定后,補助投資建設主體工作經費50萬元/個。
(1)扶持對象:建設占地面積不少于100畝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于1.5且產權統一的生產制造類省級小微企業園投資建設主體。
(2)扶持標準:對整合低效閑置資源,建設占地面積不少于100畝或建筑面積不少于10萬平方米,容積率不低于1.5且產權統一的生產制造類小微企業園,在通過省級認定后,補助投資建設主體工作經費50萬元/個。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十一)支持小微企業園項目建設。
34.政策條款:對新建類、改建類小微企業園在通過省級認定后,按照審核認定的新增建筑面積,獎勵投資建設主體150元/平方米,新建類最高限額200萬元,改建類最高限額100萬元。園區容積率超過1.5.每提高0.1個點,獎勵20萬元。被認定為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新建類和改造提升類獎勵限額分別提高至500萬元、300萬元。
(1)扶持對象:有新增建筑面積的省級小微企業園和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投資建設主體。
(2)扶持標準:對新建類、改建類小微企業園在通過省級認定后,按照審核認定的新增建筑面積,獎勵投資建設主體150元/平方米,新建類最高限額200萬元,改建類最高限額100萬元。園區容積率超過1.5.每提高0.1個點,獎勵20萬元。被認定為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新建類和改造提升類獎勵限額分別提高至500萬元、300萬元。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新建類提供不動產權證復印件,改建類提供新、舊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5.政策條款:小微企業園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規范化等建設年度實際投資超過100萬元的,對投資建設主體按實際投入額的25%予以補助,最高限額200萬元,園區占地面積大于100畝的,最高限額提高到400萬元。
(1)扶持對象: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規范化等建設年度實際投資超過100萬元的省級小微企業園的投資建設主體。
(2)扶持標準:小微企業園基礎設施、安全生產(消防)、環境保護規范化等建設年度實際投資超過100萬元的,對投資建設主體按實際投入額的25%予以補助,最高限額200萬元,園區占地面積大于100畝的,最高限額提高到400萬元。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第三方審計查證報告;③不動產權證復印件。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十二)加強入園企業培育。
36.政策條款:對入駐小微企業園的生產制造企業按5元/月平方米標準進行租金補貼,補貼期限一年,最高限額10萬元/家,單家企業最多只可享受一次,產權分割的園區不享受條款。
(1)扶持對象:入駐省級小微企業園的生產制造企業
(2)扶持標準:按5元/月平方米標準進行租金補貼,補貼期限一年,最高限額10萬元/家,單家企業最多只可享受一次,產權分割的園區不享受條款。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租賃協議復印件;③租賃發票;④營業執照復印件。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7.政策條款:對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內由鏈主型企業招引的產業鏈上下游入園企業給予三年房租補助,補助標準每月不超過15元/平方米,單家企業第一年獎勵限額20萬元,第二年限額15萬元,第三年限額10萬元。
(1)扶持對象: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內由鏈主型企業招引的產業鏈上下游入園企業。
(2)扶持標準:給予三年房租補助,補助標準每月不超過15元/平方米,單家企業第一年獎勵限額20萬元,第二年限額15萬元,第三年限額10萬元。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租賃協議復印件;③租賃發票;④營業執照復印件。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8.政策條款:企業入園后,首次實現“小升規”的,獎勵園區運營管理機構5萬元/家,最高限額50萬元/年。
(1)扶持對象:企業首次實現“小升規”的省級小微園的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企業入園后,首次實現“小升規”的,獎勵園區運營管理機構5萬元/家,最高限額50萬元/年。
(3)申請材料:無需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39.政策條款:每新認定一家省“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各獎勵園區運營管理機構10萬元。
(1)扶持對象:新認定一家省“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省級小微園的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每新認定一家省“隱形冠軍”企業、省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各獎勵園區運營管理機構1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40.政策條款: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認定之日起三年內區域效益全額返還屬地政府。
(1)扶持對象: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的屬地政府。
(2)扶持標準:鏈主型企業配套產業園認定之日起三年內區域效益全額返還屬地政府。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稅務部門提供的新增區域效益證明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41.政策條款:對運營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有效提供提供政務代辦、政策法律咨詢、創業輔導、項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覽展示等公共服務的,按第三方審計查證報告,補助當年實際支出額的30%,最高限額20萬元。
(1)扶持對象:省級小微企業園的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對運營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有效提供提供政務代辦、政策法律咨詢、創業輔導、項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覽展示等公共服務的,按第三方審計查證報告,補助當年實際支出額的30%,最高限額20萬元。
(3)申請材料:①激勵申請表;②第三方審計查證報告。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十三)鼓勵園區創先爭優。
42.政策條款:對新評為市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的,分別獎勵小微企業園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50萬元、100萬元,同一小微企業園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1)扶持對象:新評為市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的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對新評為市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的,分別獎勵小微企業園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50萬元、100萬元,同一小微企業園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43.政策條款:對評定為三星級至五星級的小微企業園,分別獎勵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20萬元/家、50萬元/家、80萬元/家,對后續年度星級評定提級的,按提升后的標準進行補差獎勵。
(1)扶持對象:評定為三星級至五星級的小微企業園的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
(2)扶持標準:對評定為三星級至五星級的小微企業園,分別獎勵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20萬元/家、50萬元/家、80萬元/家,對后續年度星級評定提級的,按提升后的標準進行補差獎勵。
(3)申請材料:無需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44.政策條款:對當年評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市級特色產業園區分別獎勵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100萬元、80萬元。
(1)扶持對象:當年評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省級小微企業園。
(2)扶持標準:對當年評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分別獎勵投資建設主體(運營管理機構)100萬元、8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資料。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負責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撥付通知。
四、培育一流梯隊、提升制造業主體競爭力
(十四)培育大企業大集團。
45.政策條款:開展“雄鷹行動”培育計劃,圍繞我區主導產業,遴選一批在產業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現代產業體系構建中具有重大支撐帶動作用的龍頭骨干企業,對認定為省“雄鷹行動”培育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0萬元,并采取個性化方式給予政策支持。
(1)扶持對象:在上虞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扶持標準:對省級“雄鷹行動”培育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省級主管部門相關培育文件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資助企業或單位名稱、資助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十五)打造“專精特新”企業。
46.政策條款:當年列入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和省級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產品)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列入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和省級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產品)的,分別獎勵100萬元、1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工信部或省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資助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47.政策條款:當年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當年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工信部或省級、市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資助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48.政策條款:當年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認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當年認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工信部或省級、市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資助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49.政策條款:認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1)扶持對象:在上虞行政區域內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
(2)扶持標準:認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省級主管部門的文件復印件對獎勵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資助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資助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80.政策條款: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綠色企業(工廠、產品、園區、供應鏈、綠色設計示范等)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1)扶持對象: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當年公布的綠色制造名單(綠色工廠、綠色設計產品、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獲得國家級、省級、市級認定的綠色企業(工廠、產品、園區、供應鏈)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3)申請材料:無需提供。
(4)審批程序:由經信局根據國家主管部門或省級主管部門公布的文件對資助項目進行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獎勵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獎勵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資金撥付通知。
81.政策條款: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1)扶持對象:當年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
(2)扶持標準: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元。
(3)申請材料:①資金申請表;②企業相關證照(營業執照、銀行基本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③能源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和第三方認證的資質證書復印件;④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4)審批程序:由所在鄉鎮(街道、杭州灣綜管辦)初審同意后報發改局審核,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項目核定意見和獎勵額建議意見并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獎勵企業或單位名稱、項目內容、獎勵金額等);公示無異議后,下達獎勵資金。
七、附則
(一)本操作細則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