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各管委會,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辦法》已經2023年8月13日八屆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三亞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動公開)
三亞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加強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市稅務主管部門、崖州灣科技城管理部門共同負責全市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認定、管理、扶持和監督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牽頭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對象為高新技術企業,以及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后備軍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培育、管理和扶持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企業實質性運營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1號)及相關補充公告的要求在三亞市實質性運營。
(二)企業按照要求定期填報統計調查表,高新技術企業須在有效期內按要求填報火炬統計調查及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等。
(三)企業誠信經營,近三年無違法違紀行為及安全生產事故發生,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條 首次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重新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第六條 引進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內完成遷入并實質性運營的,根據以下規則進行獎勵:
(一)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在完成遷入年度當年到期的,暫不給予獎勵;重新被認定通過后,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未能重新被認定通過的,不給予獎勵。
(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在完成遷入年度后第二年到期的,先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重新被認定通過后,再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
(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有效期在完成遷入年度后第三年到期的,先給予一次性30萬元獎勵;重新被認定通過后,再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四)引進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重新通過認定的,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五)引進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應在遷入注冊后2年內申請首次獎勵,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條 經海南省科技管理部門認定,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進行管理的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培育、引進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其培育和引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數量,按5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剩余有效期須大于一年。引進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剩余有效期小于一年的,在重新被認定通過后,按5萬元/家的標準,給予孵化器和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 首次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企業注冊成立后第一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重新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曾經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滿再次申請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
引進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三亞市,且已被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繼續有效。
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首次被認定或重新被認定。
第十條 獎勵采取后補助方式,在當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結束后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市各類專項政策措施與本辦法措施按就高不重復的原則支持。
第十一條 加強指導我市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省級各類獎勵資金,做好省級政策與我市政策的銜接,促進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更快發展。統籌組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培訓,加大企業服務力度,鼓勵崖州灣科技城利用“城小二”服務隊伍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服務。
第十二條 獎勵程序按照發布通知、企業申報、審查審核、公示、發放資金等步驟實施:
(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三亞市人民政府網站等媒體發布獎勵申報通知,明確申報材料要求。
(二)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根據申報通知準備申報材料,按時將相關申報材料報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報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審查審核。
(四)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擬支持企業的獎勵資金,在三亞市人民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沒有異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按照相關程序撥付獎勵資金;公示期有異議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程序組織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獲得扶持的企業,須按規定及時參加相關統計及高新技術企業運行情況登記,并自覺接受科技、財政、審計、稅務和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獎勵資金的單位,將采取停止撥款、全額追回已取得獎勵資金、取消申請資格、納入誠信記錄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企業或單位,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職人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行為的,依紀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享受本辦法獎勵扶持的企業須書面承諾自獲得獎勵之日起5年內在三亞市實質性運營,否則需退還所獲得的獎勵資金。
第十六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主管部門、市稅務主管部門、崖州灣科技城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