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持續創新能力的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科技小巨人是指在研究、開發、生產、銷售和管理過程中,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取得核心競爭力,具有較高成長性或發展潛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第三條科技小巨人認定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企業自愿申報的原則;由工信安監局統一組織實施認定、管理、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條申報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包頭稀土高新區注冊并依法納稅的企業法人,企業注冊成立3年以上,產權明晰,管理規范;
(二)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產業方向符合稀土高新區政策,發展前景良好;
(三)企業主要技術水平處于國內同行業先進地位。擁有1項以上有效的發明專利或3項以上有效的實用新型專利(包括軟件著作權等)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擁有企業技術工藝標準,積極參與制定國家、行業標準;
(四)企業注重持續創新。建有技術研發機構,研發項目管理制度和科研人員激勵制度健全;上年度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2%;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的10%以上;
(五)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300萬元至4億元之間,軟件或科技服務類企業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在100萬元至1億元之間;且企業前三年主營業務收入或凈利潤的平均增長率在15%以上;
(六)企業有研發機構、人才培養(含引進)、創新激勵等管理制度,并且在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有突出的特點,經濟和社會成效顯著。
第五條工信安監局、財政局、稀土和高新技術產業局、園區建設管理局、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等部門組成高新區科技小巨人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負責高新區科技小巨人具體認定管理工作;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科技小巨人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自評認為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工信安監局提出認定申請。
1.《包頭稀土高新區科技小巨人申報書》。
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上年度資金負債表、利潤表以及能夠證明研發費用支出的報表。
4.專利或著作權等知識產權證書;技術標準文件。
5.企業(科技)發展規劃,有關技術創新的管理、激勵制度。
6.高新區級以上科技獎勵證書,承擔市級以上科技計劃項目證明,相關認證評級(評比)證書等其它相關材料。
(三)合規性審查
工信安監局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簽署初審意見,之后,由領導小組會同技術專家,對申報企業資料進行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認定意見。
(四)公示、認定
經領導小組認定的科技小巨人在包頭稀土高新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提交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五)
經管委會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科技小巨人,頒發統一印制的“包頭稀土高新區科技小巨人證書”。
第七條 科技小巨人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對提出復審申請的企業,由領導小組進行復審,復審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與發證。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資格到期自動失效。對參加復審的企業,其經營收入未達到規模以上限額的,復審不予通過。
通過復審的企業資格有效期仍為三年。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八條 科技小巨人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變更注冊地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工信安監局報備;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終止其科技小巨人資格。
第九條 已認定的科技小巨人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取消科技小巨人資格的企業,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條 經認定的科技小巨人企業,稀土高新區一次性 給予5萬元財政扶持。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申請各級政府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項目及稀土高新區出臺的其他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工信安監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