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長寧區促進質量提升、品牌發展、知識產權運用的實施辦法》已經2021年3月15日區市場監管局第11次黨組會討論通過,并報區政府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一
實施辦法
長寧區促進質量提升、品牌發展、知識產權運用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深入實施質量強區戰略,充分發揮質量管理、品牌、計量、標準、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等工作保障和推動作用,加強知識產權運用,提升城區能級和核心競爭力,實現長寧區加快建設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國際精品城區發展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上海市產品質量條例》《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上海市標準化條例》以及《上海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長寧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對象)
在長寧區依法設立、經營狀態正常、信用記錄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個人。
由區級預算保障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職責分工)
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編制支持資金需求預算,按照本辦法內容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長寧區財政局負責支持資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并根據需要,協同區市場監管局做好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支持方式)
支持資金采用分類支持的方式,根據不同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要求,給予財政資金支持。
第五條(資金來源)
本辦法涉及的支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預算安排,在區科委扶持資金專項中列支。
第六條(支持爭創各級政府榮譽和獎勵)
支持單位和個人加強全面質量管理,爭創各級政府榮譽和獎勵。
(一)一次性支持獲得“中國質量獎”的單位100萬元,獲獎的個人20萬元;一次性支持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10萬元,獲獎的個人2萬元。
(二)一次性支持獲得“上海市市長質量獎”的單位50萬元,獲獎的個人10萬元;一次性支持獲得“上海市質量金獎”的單位30萬元,獲獎的個人5萬元。
(三)對獲得“上海市重點產品質量攻關成果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標準項目獎”一、二、三等獎項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組織獎”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對獲評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單位,分別給予50萬、30萬和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評“上海市知識產權創新獎”(創造、保護、運用)的單位,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對獲得其他國家級、市級知識產權類獎項的單位,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
第七條(支持培育質量品牌優勢)
全力打響上海四大品牌,著力打造“上海標準”,推動執行國家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和開展各類自愿性認證。
(一)對于首次獲得“上海品牌”認證的單位,給予一次性支持50萬元,擴項或再認證每次給予10萬元的支持。
(二)對被確定為“上海標準”的標準項目單位給予3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一次性支持各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單位。國家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秀的30萬元、合格的20萬元;市級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驗收優秀的15萬元、合格的10萬元。
(四)對在節能、環保、質量安全等方面制定高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并具有示范效應和推廣價值的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單位給予2萬元的一次性支持。
(五)對通過綠色產品認證的單位,給予一次性支持10萬元,擴項或再認證每次給予5萬元的支持。
(六)對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單位,按首個認證周期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且不超過5萬元給予一次性支持。
(七)對獲得ISO9000、 14000、 18000、 22000、 HACCP、測量等管理體系認證或有機產品等自愿性產品認證的單位,每完成一個認證,給予一次性支持1萬元。
第八條(支持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
推動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深入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等項目,促進知識產權金融發展。
(一)支持知識產權創造。對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給予每件不超過3000元的支持;對獲得美國、歐洲(包括歐洲專利局或歐洲單國)、韓國和日本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2萬元的支持;經實審,獲得其它國家或地區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不超過5000元的支持。對經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單位、上海市版權示范單位,區級財政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對經認定的長寧區專利工作重點培育單位,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
(二)強化知識產權信息分析利用。重點支持承接國家、上海市及長寧區重大專項的單位圍繞項目需求開展專利風險預警、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等評議活動。對獲評“上海市知識產權評議試點項目”的單位,區級財政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對開展區級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的單位,經綜合評價,可給予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且不超過20萬元的支持。推進區域專利導航工作,對獲評“上海市專利導航項目”的單位,區級財政給予1:1的匹配資金支持。對獲評“長寧區專利導航項目”的單位,給予12萬元的資金支持。
(三)促進區域知識產權金融發展。對于購買專利、商標保險的單位,給予實際支付保費額50%的支持,同一單位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5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獲得銀行貸款100萬以內、100萬(含)-500萬、500萬(含)-1000萬、1000萬(含)以上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5萬元和1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九條(支持質量基礎設施能力建設)
加強質量基礎設施創新能力,提升質量基礎設施應用保障能力,加大質量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能力。
(一)一次性支持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上海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各類標準化組織承擔單位。承擔國際標準化組織的技術委員會(TC)的秘書處單位6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SC)的秘書處單位40萬元、工作組(WG)秘書處單位20萬元;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30萬元、分技術委員會的單位20萬元、工作組秘書處的單位10萬元;承擔地方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單位15萬元。
(二)一次性支持參與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各級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或認可的各類標準制定、修訂單位。
參與制定國際標準的牽頭單位80萬元、非牽頭單位30萬元;參與制定國家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20萬元(強制性國家標準30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2萬元;參與制定地方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 2萬元;參與制定被相關政府部門采信使用的團體標準的第一起草單位5萬元、非第一起草單位2萬元。參與等同、修改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制定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按對應制定標準支持金額的30%給予支持。
參與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和團體標準的單位,分別按對應制定標準支持金額的20%給予支持。
(三)支持檢驗檢測產業發展。對獲批“國家市場監管重點實驗室”“國家產品質檢中心”“國家產業計量測試中心”的單位,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于首次通過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實驗室認可、能力驗證提供者認可的檢驗檢測機構,給予一次性支持5萬元。
(四)一次性支持“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試點”,獲評國家級的給予100萬元,獲評上海市級的給予50萬元。
(五)對獲批“市級質量教育基地”的單位,給予一次性支持10萬元。
第十條(支持各類載體創建品牌和專利示范園區)
推動建設行業有特色、質量有創新、發展具潛力的質量品牌集聚區、專利工作和版權示范園區。
(一)對獲批“全國質量品牌示范區”的園區,給予一次性支持100萬元;對獲批“上海市質量品牌示范區”的園區,給予一次性支持50萬元。
(二)對經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示范園區、上海市版權示范園區(基地),區級財政給予1:1匹配資金支持。
(三)經市知識產權局認定的上海市專利工作試點和示范園區,驗收完成后,經考核,每年分別給予8萬元和10萬元的資金支持。
(四)對獲批“國家級公共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平臺示范區”的園區,給予一次性支持100萬元。
第十一條(支持人才隊伍建設)
鼓勵和支持建設與國際精品城區相匹配的高素質質量和知識產權人才隊伍。
(一)對獲得“首席質量官”任職資格且被單位聘任的個人給予3000元的一次性支持。
(二)鼓勵單位從事知識產權工作的在職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在取得知識產權工作者、專利管理工程師或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后,獲證當年度一次性支持所在單位1000-4000元/人。
第十二條(附則)
(一)本辦法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以上級政策為準。
(二)同一單位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政策。在享受本辦法相關政策期間,如同時可享受本區其他同類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三)對獲得中國質量獎、上海市政府質量獎等市級及以上各類政府質量獎的單位,按照最高獎勵額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不重復享受。同一單位獲得多個不同上海品牌認證項目,獎勵對象不超過2個。同一單位一年中有多個標準化項目符合資助條件的,資助項目不超過5個。
(四)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2021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