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寧波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2023版)》,保障政策落地,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建立省、國家科技項目配套(補足)的操作細則
(一)政策條款:對牽頭承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相關科技計劃的項目,按國家支持經費給予1:1分類配套支持。
1.支持對象
寧波市內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牽頭單位。
2.支持標準
自2023年起,對通過項目牽頭單位新申請立項并獲得資助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聯合基金寧波指南立項項目除外),按實際到賬經費給予1:1配套獎補。
3.申請材料
經市科技局審批,項目牽頭單位制定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市級配套經費使用細則(主要包括項目牽頭單位基礎研究項目經費、基礎科研平臺建設、人才培養等);項目獎補申請清單及證明材料;項目(經費使用)年度預算及績效報告。
4.辦理流程
(1)申請。符合條件的各項目牽頭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2)審核。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對符合條件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就擬補助項目、補助單位、補助金額等內容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4)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5.有關要求與說明
(1)配套獎補財政資金需專項用于項目牽頭單位開展自主研究,其中入選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相關經費由人才自主支配使用;其它類型由項目牽頭單位按需統籌使用。已獲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不重復支持。
(2)對市政府布局建設的科研機構,除協議明確約定的,待項目建設期滿并通過評估驗收后,可享受該政策。
(二)政策條款:牽頭承擔省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項目、省軟科學計劃項目的,按省定標準給予分類補助。
1.支持對象
寧波市內的省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項目、省軟科學計劃項目牽頭單位。
2.支持標準
自2023年起,對通過項目牽頭單位新申請立項的省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項目、省軟科學計劃項目,省級財政經費不能撥付到賬的,按省定標準給予補助。
3.申請材料
項目補助申請清單及證明材料(省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項目、省軟科學計劃項目立項書及批復經費文件);項目(經費使用)績效報告。
4.辦理流程
(1)申請。符合條件的各項目牽頭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2)審核。市科技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3)公示。對符合條件的省基礎公益研究計劃項目、省軟科學計劃項目,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就擬補助項目、補助單位、補助金額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4)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5.有關要求與說明
補助的財政資金需專項用于項目牽頭單位開展自主研究使用,相關經費由項目牽頭單位按需統籌使用。已獲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不重復支持。
二、支持企業研發投入創新發展的操作細則
(一)政策條款:對于規上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過200萬元、增長超過10%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增量部分按10%的比例由市、區(縣、市)兩級共同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持。
1.支持對象
為寧波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用“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衡量)和研發活動的企業,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納入規上企業研發統計范圍,并填報企業研究開發項目情況表、企業研究開發活動及相關情況表;
(2)已建立研發費用明細輔助賬;
(3)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且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在市級財政專項資金審計、檢查過程中無重大違規行為,無在懲戒執行期內的科研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等情況。
2.支持標準
企業年度研發經費內部支出超過200萬元,較上年增長10%以上,且研發經費內部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給予不超過10%的補助,市縣兩級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其中,市級財政按照不超過應補金額的50%,最高150萬元的額度予以補助,剩余部分由屬地區(縣、市)、開發園區獎補。應補助金額低于5000元的,市級財政不予補助,區(縣、市)根據實際自主確定。
3.辦理流程
(1)申請。由市科技局明確相關要求、具體流程等,并發布年度申報通知。企業按申報通知通過寧波市科技大腦填報補助申請表,并上傳相關材料;
(2)審核。區(縣、市)科技局、開發園區科技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線上審核;
(3)復核。市科技局匯總企業的申報材料后,致函市級有關部門復核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市發改委復核企業是否列入失信名單;市應急管理局復核企業近三年是否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市生態環境局復核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是否符合條件;市市場監管局復核企業是否存在重大質量事故及是否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4)公示。市科技局會同相關部門核定擬補助企業名單及補助額度,并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5)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4.有關要求與說明
(1)企業研發經費內部支出=研究開發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當年形成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費用。其中,研究開發費用應扣減當年度企業通過市級科技計劃獲得的科技項目支持經費,包括科創甬江2035、市自然科學基金、市軟科學計劃、市公益計劃、國家和省自然科學基金配套(或補助資金)等。
(2)企業應嚴格區分正常的生產成本費用支出和研發費用支出,真實合法填報研發投入數據。獲補助企業要將后補助資金重點用于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等的研發活動,及與高校、科研院所聯合開展產學研合作項目研究,并做好研發經費支出的歸集統計工作,如實填報研發經費支出報表。
(3)因企業符合不同條件,出現研發后補助資金測算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予以補助。
(二)政策條款:加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支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規模以上企業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1.支持對象
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首次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不包括歷年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
年度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不包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上一年度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企業。
在我市依法注冊登記,入庫納統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以下簡稱規模以上企業)。
2.支持標準
(1)對入庫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首次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的,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萬元補助。
(2)對首次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對重新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不超過10萬元獎勵;
(4)對規模以上企業,首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5)對高新技術企業首次成為規模以上企業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
(6)對政策支持年度整體搬遷至我市并確認證書資格有效的高新技術企業,視同首次通過認定給予一次性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辦理流程
(1)復核。獎勵兌現實行“免申即享”政策,市科技局根據有關認定文件,負責對政策支持年度符合獎勵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及有關信息進行核實,確定補助企業名單及金額,并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2)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三、加快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轉化的操作細則
政策條款: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寧波市外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轉化的,以“基金+獎補”方式,按照實際投入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支持。
1.支持對象
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省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轉化的產業化項目(以下簡稱“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項目符合我省“31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工程要求和我市產業發展所需,不含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
2.支持標準
根據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實際投入,按“基金+獎補”方式分年度予以支持,支持期限為項目備案成功后3年轉化期(不含備案年),累計支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基金形式投入金額不超過1500萬元;轉化期結束,對于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可按轉化實際成效給予分檔獎補,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3年轉化期(不含備案年)內未完成轉化目標的,最多申請延長一年。
3.辦理流程
(1)申報。自本實施細則生效之日起,通過注冊企業或以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形式在我市落地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項目主體可根據市科技局每年定期統一發布的申報備案通知要求進行申報,需明確人員規模、固定資產、研發投入、營業收入和融資金額等績效目標內容,經市科技局組織專家論證審定通過后予以備案登記,并與項目主體簽訂任務書,確認績效目標。
(2)基金。對當年備案成功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符合寧波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投資條件的,可優先提出基金申請;
(3)審核。轉化期期滿,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對于績效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的,可提出獎補申請;
(4)公示。獎補申請審核通過后,市科技局按照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及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情況確定獎補金額,并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5)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四、支持概念驗證中心的操作細則
政策條款:對列入創建名單的建設項目,按相關規定給予最高1000萬元支持。對認定為市級重點培育的,以“基金+獎補”方式給予支持。
1.支持對象
列入創建(認定)名單的市級概念驗證中心建設依托單位(依法登記注冊在寧波市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概念驗證中心需具有技術可行性研究、原型制造、技術集成、性能測評、二次開發、小批量試制、商業咨詢、種子基金、創業孵化等服務功能。
2.支持標準
概念驗證中心項目采取“先創建,后認定”工作機制,列入創建名單后開展自主建設、自主管理,建設期最長不超過2年。建設完成并達到認定條件后,經專項評審通過后可認定為寧波市概念驗證中心,每年認定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家。認定為市概念驗證中心的,對于創建期內概念驗證中心實際投資額(限于貨幣出資)超過500萬元及以上且均投資于我市科技型企業或承諾落地我市的科技團隊的,按照不超過概念驗證中心創建期內實際投資金額(限于貨幣出資)的30%比例予以支持,補助金額最高1000萬元。認定為市級概念驗證中心后,市科技局擇優擬定寧波市重點培育概念驗證中心名單,并優先考慮基金支持。
3.辦理流程
概念驗證中心實行計劃管理,市科技局根據產業創新發展需求建立建設計劃,按年度發布申報通知,明確概念驗證中心創建和認定的相關要求、具體流程等。
(1)創建申報。概念驗證中心依托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創建相關申報材料。
(2)創建評審及公示。屬地科技管理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及專項評審,通過評審后,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公布當年度創建名單,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3)認定申請。納入創建名單的概念驗證中心開展自主建設、自主管理,建設完成并達到認定條件后,由依托單位根據通知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認定申報材料,創建期內產生項目投資的,可按照要求提供項目投資清單,申報認定補助(認定階段需進行專項審計)。
(4)認定評審及公示。屬地科技部門對材料進行初審。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考察及專項評審,通過評審后可認定為市級概念驗證中心。對提交補助申請的市級概念驗證中心,市科技局根據項目投資情況核定實際投資金額并明確補助資金,并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公布當年度認定名單和補助金額,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5)資金撥付。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發文下達資金。
(6)重點培育。認定為市級概念驗證中心兩年后,按《寧波市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工作指引》要求開展重點培育評選,市科技局擇優擬定寧波市重點培育概念驗證中心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4.有關要求與說明
(1)概念驗證中心創建條件、認定標準、重點培育評選要求、運行管理機制、監管檢查要求等參照《寧波市概念驗證中心建設工作指引》。
(2)概念驗證中心補助經費需作為專項資金用于概念驗證中心建設,自覺接受各級財政、審計和業務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五、探索產學研合作橫向項目列入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序列的操作細則
政策條款:支持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合作,對實際到賬金額300萬元以上的單個橫向項目,符合條件的可列入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序列。
1.支持對象
注冊地址在寧波市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等事業單位,并承擔市內外企業委托的技術開發項目。
2.支持標準
(1)產學研合作項目應圍繞解決企業或產業關鍵技術問題進行研究攻關,具有一定的技術難度和技術創新,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且同一研究內容未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和資金補助;
(2)項目承擔單位與企業委托方應簽訂技術開發合同,并按照規定完成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單個項目技術交易額實際到賬300萬元及以上;
(3)產學研合作項目應通過委托方驗收;
(4)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成員與委托方應不存在利害關系。
3.申請材料
(1)經項目承擔單位、委托方所在區(縣、市)、開發園區科技管理部門蓋章的項目申報書;
(2)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技術開發合同;
(3)項目實施績效總結、科技報告、經費到賬使用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4)委托方出具的驗收證明材料;
(5)市科技局要求的其它證明材料。
4.辦理流程
(1)申報。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規定時間內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申報通知填寫寧波市重點研發計劃暨“揭榜掛帥”項目申報書,并提供相關附件材料;
(2)審核。市科技局組織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審核或實地核查;
(3)公示。對符合條件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由市科技局在門戶網站進行不少于7個工作日的公示;
(4)認定。經公示無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將產學研合作項目列入次年度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清單,并單獨發文公布。
5.有關要求與說明
(1)實行事前承諾和事后監管制,項目負責人應簽署誠信承諾書,確保項目申報認定過程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真實準確;
(2)完善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內控管理和監督約束機制,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合作項目的管理服務,對申報認定為市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的項目審核把關;
(3)完善產學研合作績效跟蹤機制,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將項目取得的標志性成果、成果轉化成效、科技獎勵等情況,報送至市科技局。
六、附則
(一)《寧波市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加快創新型城市建設若干政策(2023版)》涉及的“科創甬江2035”重點研發計劃、高能級研發平臺建設、人才集聚政策等其他政策條款,參照我市相關政策執行。
(二)獲得政策支持單位應加強資金使用管理,加大研發投入力度。市科技局要加強事后監管,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審核把關,對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收回補助經費,并納入科研誠信體系進行誠信懲戒,依法追究責任。
(三)本細則涉及財政資金支持額度根據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研究確定。本政策實施過程中,如遇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符合相關要求的應通過“浙里辦”“甬易辦”等平臺進行申報和政策資金兌付。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等部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