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有關部門,區直及駐區有關單位:
《濂溪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3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濂溪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鼓勵知識產權創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推進知識產權強區建設,根據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區政府設立知識產權資助獎勵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納入區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區財政按預算數劃撥,結余結轉至下一年,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追加。在今后的實施過程中,隨著知識產權發展以及區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適當增長。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使用遵循“誠實申報、公開受理、定向使用、重點支持、科學管理”的原則。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受理、審核和發放工作,并接受區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與服務等工作。
第五條申報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的主體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注冊或登記在本區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
(二)具有本區戶籍的個人。
上述申報主體應無不良社會信用記錄或知識產權故意侵權行為。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
第六條 授權專利獎勵
對經九江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當年度新增高價值發明專利的,每件獎勵1萬元(同一發明專利不重復獎勵)。
2025年以后,發明專利授權資助轉為專利轉化運用資助。
第七條注冊商標獎勵
(一)本年度新增的“中國馳名商標”,屬于工業主導產業的獎勵20萬元,屬于工業非主導產業及農業等其他產業的獎勵10萬元。
(二)本年度新增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獎勵20萬元,本年度新增的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獎勵10萬元。
(三)注冊商標獎勵限額。同一市場主體年度獲得的注冊商標獎勵總數,不得超過20萬元。
(四)申獲江西名牌。對獲得“江西名牌產品”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按照《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議》,對首次獲得馬德里體系商標的,在5個及以上成員國成功注冊商標的企業,按成員國數給予每件商標1萬元的獎勵。同一市場主體本年度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
第八條 知識產權運用獎勵
(一)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單位,每件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15萬元、10萬元。
(二)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單位,每件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三)對獲得江西省級專利獎、轉化運用獎的單位,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5萬元。
(四)對獲得九江市級專利獎的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五)對獲得九江市優秀專利發明人獎的個人,按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
第九條 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獎勵
對新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和區級知識產權優勢培育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3萬、2萬和1萬元。對新認定為國家、省、市和區專利示范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3萬、2萬和1萬元。
第十條 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獎勵
對新確定為市級或區級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萬元。同年度同時被確定為市級、區級知識產權試點單位的,不再給予區級試點獎勵,只給予市級試點獎勵。
第十一條 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獎勵
對通過國家標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認證并獲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企業擁有一項授權發明專利或當年申請5項發明專利,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完成復審的,再給予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二條 專利轉移轉化獎勵
根據區知識產權發展需要和企業需求,組織企業引進購買濂溪區行政區域外發明專利(所有權),并經市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轉移成功后的,對購買后專利權人地址在本區的,給予企業每件發明專利一次性專利引進獎勵1萬元,同一企業年度獲得的專利引進獎勵總額不得超過6萬元。
對經本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或認定的企業專利轉移轉化數量獎勵(出讓、受讓、許可、被許可),累計在5件以下的,每件給予500元獎勵;累計在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800元獎勵;累計在1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1000元獎勵;累計在25件以上的,每件給予1200元獎勵。
第十三條 高價值專利組合培育獎勵
培育支撐產業發展的高價值專利項目,每個項目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信息運用引導獎勵
支持高校、科研機構及國家重點(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重大科研平臺圍繞主導產業開展專利導航、專利分析,鼓勵發明創造,提升發明專利產出水平。對專利導航、分析評議、預警應急項目經九江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認定后,按實際費用發生的50%給予一次性資助,金額每項不超過10萬元。
對搭建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數據平臺并經市級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的,給予1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被列為國家知識產權強國建設試點、示范園區的,分別給予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專利成果轉化獎勵
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編制年度專利成果轉化項目預算安排,對企業商品化生產的發明專利產品、實用新型專利產品,項目評審認定后,給予一次性產業化獎勵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六條 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助
對成功以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企業,發生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費的,按實際支出額5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2萬元;對成功以專利、商標進行質押融資的企業,每家企業按貸款總額利息的30%給予資助,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七條 加大專利技術轉移轉化扶持力度,擇優對專利轉移轉化取得突出成績的高校院所、中小企業、服務機構等給予5萬元的績效獎勵。
第十八條其它由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經費,經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研究審核并報區政府批準后,確定資助獎勵標準。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維權獎勵
對在國內開展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終審勝訴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
對在境外開展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終審勝訴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
同一企業年度知識產權維權獎勵不超過10萬元。
專利保險獎勵:對參加專利保險的企業及個人,按照實際繳納保費的40%給予資助,當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萬元。
第五章 知識產權交流培訓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對外交流資助
組織企業參加省內外商標品牌或專利產品展覽展會、宣傳推廣等活動,給予每個企業每次最高不超過2萬元的會展資助。
第六章 申報程序及材料
第二十一條受理時間
(一)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知識產權創造資助為定期申報,每年開展一次,集中資助獎勵上一自然年度所取得的知識產權。受理時間為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發申報通知后的2個月內,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知識產權創造資助應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提出申請。同一知識產權涉及多個權利人的,應當由第一權利人提出申請,且應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之規定。
(二)除第二章以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項目,應在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下發申報通知后的2個月內,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進行申報。逾期申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 一般需提供的材料
(一)知識產權資助獎勵申請表。
(二)知識產權有效授權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相關有效繳費憑證復印件。
(三)單位申請的需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經辦人需提交單位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專利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單位申請人需提交銀行賬戶信息表;個人申請需提交個人銀行賬戶信息表。
(六)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復印件均需同時提供原件核對查驗。涉外專利、商標還應提供相應的中文譯本。
第二十三條辦理程序
(一)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有關知識產權資助獎勵項目的申報通知。
(二)申請人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向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三)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登記受理、組織審核(評審)、進行公示、異議受理等程序辦理后,作出資助獎勵決定。
(四)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通知資助獎勵對象(申請人)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申報單位或個人應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凡采取弄虛作假騙取資助獎勵資金經查證屬實的,終止資助獎勵并有權追回已撥付財政資金,取消申報資格。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有與上級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級文件精神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