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決策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代表的創新型企業集群,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持續技術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較強的高新技術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工作由市科技局及各區縣科技部門承擔,負責全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日常管理工作;將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企業納入培育計劃,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對培育單位進行培訓和輔導。
第三條 銅仁市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遵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和《中共銅仁市委、銅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科技創新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銅黨發〔2022〕24號)》精神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四條 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從參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但未通過的企業及科技型中小企業等科技型企業中遴選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入庫企業,按照“一企一檔、分級培育”原則進行專項輔導和政策培訓。對“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持續加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行力度。對培育庫企業實行動態調整,每季度末完成本轄區內培育庫企業動態調整工作。
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均可作為高新技術企業入庫培育對象。
(一)在我市轄區內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高新技術企業;
(二)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無影響惡劣的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重大質量事故或環境違法行為。
(四)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達到下列其中一項數量要求:Ⅰ類知識產權不少于 1 件;Ⅱ類知識產權不少于 4 件;
(五)企業近三年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滿足上述條件的企業將企業納入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后備企業培育庫,并推薦至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第五條 調整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吸引更多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和產業發展情況的專家入庫。
第三章 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申報
第六條 培育工作。市科技局負責統籌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和申報工作;市科技局會同統計、稅務、工信等相關部門,建立、完善全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對入庫企業進行培育和申報輔導;各縣區(高新區、開發區)科技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協助市科技局做好轄區內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和申報工作。
第七條 申報工作。企業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進行自我評價和準備資料,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錄,提出認定申請并提供真實的佐證材料。
第四章 資金補助
第八條 支持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成功獲得國家高新企業認定的企業或在資格有效期內將工商、稅務、統計關系整體遷入銅仁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憑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明資料,獲得一次性10萬元的科研經費補助;對連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優先給予市級科研項目或科技創新平臺支持。市級科研經費補助從市級科技計劃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九條 高新技術企業主導參與制定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及市級地方的,對標準發布實施 2 年以上,且起草單位排名第一位的企業,分別給予國際標準 50 萬元、國家標準 30 萬元、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 10萬元及市級地方標準 5 萬元的一次性資金支持,被國家、省級標準獎勵的不再重復支持。資金納入市財政專項經費預算,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獎勵。
第五章 監管
第十條 獲得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需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要求接受監督,需配合科技、財政、稅務、統計、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年報、復核等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一經發現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并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及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各區縣(高新區、開發區)可參考市級補助資金辦法給予一定的資金補助。
銅仁市科學技術局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