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經區政府同意,現將《南京市浦口區知識產權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浦口區知識產權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江蘇省知識產權強省建設綱要(2021-2035年)》、《江蘇省知識產權促進和保護條例》、《關于深入推進引領性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的若干政策意見》(寧委發〔2022〕1號)以及《南京市創建省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城市實施方案》(寧政辦函〔2021〕34號)的精神,貫徹執行《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通知》(國知發保字〔2021〕1號)、《關于核查整改知識產權資助政策文件的函》相關要求,強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管理、保護和服務能力,促進區域知識產權與經濟社會發展深度融合,結合浦口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使用管理,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在浦口區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以及服務于浦口區內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平臺)、銀行、自然人等。
第四條 馳名商標獎勵。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企事業單位給予每件最高30萬元獎勵。
第五條 專利獲獎獎勵。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獲得中國外觀設計金獎、銀獎和優秀獎的,每件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對獲得江蘇省專利獎金獎、銀獎、優秀獎或南京市專利獎的,分別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8萬元、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設立不超過300萬元的區級財政專項保障,支持以下項目:
(一)開展企業專利導航、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高價值專利、專利密集型企業、地理標志等培育工作。
(二)對承擔市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項目的企業,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配套支持。
(三)對當年首次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給予一次性最高15萬元的獎勵。對積極參加并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優勢(示范)企業復核的,最高給予5萬元的獎勵,對復核通過并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另行追加最高15萬元一次性獎勵。對獲得省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或優勢企業認定的,最高分別給予8萬元和5萬元獎勵;對培育合格并經認定為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的一次性最高獎勵3萬元。
第七條 提高企業知識產權建設水平。每年在企業中評選不超過10家知識產權工作先進單位,每家先進單位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鼓勵企業貫徹《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 29490-2013)(簡稱“貫標”)。對通過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貫標”備案且合格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獎勵3萬元。
第八條 鼓勵參加知識產權品牌活動。對參加市級以上知識產權品牌活動,且在活動中展示產品或發表演講等的,給予每場0.5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推進知識產權證券化。對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實現融資的單位,給予融資額3%且最高200萬元的獎勵;證券發行的第二年,補助金額按融資額2%且最高150萬元予以獎勵;一個年度兌現獎勵不超過一次,最多連續支持兩年。
第十條 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貸款。對向企業發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銀行,按實際放款額的3.5‰給予補助,每家銀行同一企業最高補助3萬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按照實際貸款撥款額度的5‰對貸款企業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補助金額最高4萬元。
第十一條 鼓勵知識產權維權。對獲得省、市知識產權維權援助資金的法人和個人,給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十二條 促進知識產權保護項目申報。對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培育市場并啟動培育工作的運營主體單位,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對獲省“正版正貨”示范項目的示范街區、示范行業的運營單位,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獲評省“正版正貨”承諾企業的,給予最高5萬元獎勵;對獲得省級商標品牌培育和保護(工業品牌)項目的單位,按照省級獎補資金的50%最高不超過15萬元,給予該項目配套支持。
第十三條 加快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展。在浦口區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專利代理機構的分支機構,可給予最高5萬元一次性啟動資金資助。積極組織知識產權活動(對高校、產業平臺、產業聯盟、街道等開展系列知識產權高端培訓、搭建高端知識產權活動平臺等),每家機構每個兌現年度給予最高20萬元經費支持。
第十四條 重視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培養。對當年獲得知識產權內審員、中級、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的個人,分別給予0.2萬元、0.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評定為省級以上知識產權領軍人才、骨干人才的,分別給予個人5萬元、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當年獲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資格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給予個人1萬元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 引導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示范基地建設。對經申報評審確定為國家、省級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學校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最高20萬元的建設引導經費支持。對中小學生個人獲得知識產權省級或國家級評比一、二、三等獎的,省級分別給予0.5萬元、0.3萬元、0.1萬元獎勵,國家級分別給予1萬元、0.5萬元、0.3萬元獎勵,對指導教師個人(團隊)給予雙倍金額獎勵。
第十六條 主導制定或修訂產業技術國際標準,每項標準最高給予50萬元的資助;主導制定或修訂產業技術國家標準的,每項標準最高給予30萬元的資助;對新獲準承擔ISO、IEC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最高給予50萬元資助;對新獲準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省市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最高給予30萬元資助;對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江蘇省標準創新貢獻獎的單位,最高給予50萬元配套獎勵。
第十七條 申請本辦法中的資助與獎勵時,有國家、省、市業務部門具體通知或批文的,應提供通知或批文作為依據,其他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通知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材料。同一項目獲得多級、多項獎勵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實施獎勵。本辦法所稱資助、獎勵或經費支持等,每年度受理一次,于次年兌現上年度項目,項目申報要求、受理日期等以具體通知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申報的獎勵與資助項目進行審核,區財政局對資金進行審核監督,審核通過并在浦口區政府網站公示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負責兌現。
第十九條 申報項目在申請和審核期間應處于有效法律狀態且無權利糾紛;申請人對提供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追回依據本辦法給予的資助與獎勵,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浦口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承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為三年。2021年8月1日至本辦法印發施行期間的專利、商標相關政策支持,參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施行期間,如遇上級文件修改或與其規定相違悖的,按照上級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