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以國家創新型城市、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新時代“兩個健康”先行區為主載體,加快傳統制造業重塑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培育,促進我市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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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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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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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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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納入總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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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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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創新創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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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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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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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20萬元,其中規上高新技術企業獎勵30萬元;重新認定的減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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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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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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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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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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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企業做大做強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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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有效期內的規下高新技術企業,首次“小升規”的,在“小升規”扶持政策基礎上再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領軍企業、科技小巨人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50萬元、100萬元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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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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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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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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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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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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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普惠政策。對錄入統計聯網直報平臺的規模以上企業,上年度自行申報并允許在稅務部門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00萬元以上的,按存量部分3%和增量部分8%給予最高300萬元的補助。補助前,市區兩級抽取30%企業對其研發費用申報備案數據進行核實。國有企業當年研發支出可以在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在“畝均論英雄”評價中,加大研發投入權重,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原則上不列入“畝均效益”D類企業。對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中可提檔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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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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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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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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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搶抓數字經濟發展機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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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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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化融合榮譽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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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試點示范企業,國家級獎勵50萬元、省級獎勵30萬元;市級“兩化”融合示范試點企業獎勵15萬元;國家“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認定的企業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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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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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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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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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企業提質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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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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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產品認證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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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首次獲綠色產品全項認證證書的獎勵20萬元(第一年兌現10萬元,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別兌現5萬元),每增加一張綠色產品全項認證證書再獎勵2萬元,最高限額30萬元;首次獲綠色產品分項認證證書(不包括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中自我聲明類)的獎勵8萬元(第一年兌現4萬元,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第二年、第三年分別兌現2萬元)。全項認證獎勵和分項認證獎勵不得重復申報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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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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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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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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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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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精特新企業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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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認定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首次獲評省級“隱形冠軍”企業獎勵50萬元。首次獲評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獎勵10萬元。以上獎勵不重復享受、就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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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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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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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經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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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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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融合發展獎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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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企業承接部隊軍用技術轉移并實現項目產業化的,按照轉移軍用技術合同金額的20%給予不超過100萬元補助。新獲批、到期復審獲批軍工“三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證)的,每證補助20萬元(每家企業每證享受1次獎勵政策)。首獲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特色產業示范基地(園區)稱號的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首獲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示范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首獲國家級、省級軍民融合科技協同創新示范平臺稱號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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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核校、資格定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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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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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國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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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則
1.適用對象。本政策適用對象獎補時間從2023年1月1日開始計,適用范圍原則上為市區范圍,所指企業原則上為申報時依法登記在冊、依法納稅的市區企業或合伙企業,行政單位原則上不作為獎補對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規定除外。“畝均論英雄”綜合評價C類企業可享受本政策企業智能化技術改造、小微園企業技改、智能化改造診斷設計、首次“小升規”、高質量發展服務券相關條款。
2.資金安排。本政策獎補資金用于支持企業高質量發展,原則上適用統一的市區產業政策獎補資金兌現管理辦法,納入溫州市產業政策獎勵系統(惠企政策“直通車”)辦理,除條款中已經明確資金承擔方式外,其他均按現行財政體制分擔。
3.名詞解釋。總量控制是指注冊時間三年以上的企業同一年度所獲獎補資金總額(含市、區兩級)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度為限。地方綜合貢獻度是指企業實現的增加值、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規費除外)、人才貢獻、科技創新投入、就業貢獻等。“以上”均包含本數。
4.執行效力。本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體申報指南或實施細則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溫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商市發展改革委、市經信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金融辦、市國動辦等部門承擔。本政策施行前,已按相關程序確定支持(包括有連續年限、符合條件但未兌現完畢)的項目,按原政策兌現,除此之外新申請的獎補項目,按本政策執行。本政策發布后,其他已發布市級產業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有關規定和政策直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