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認真落實省、市高質量發展的戰略部署,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積極推動我鎮融入全市關于創建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戰略計劃,鼓勵支持企業、孵化平臺、創新團隊等創新主體的培育引進,著力獎勵重大科技創新成果,大力支持企業掌握行業關鍵核心技術,推動產業上下游集聚,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助力寮步高質量發展,根據《東莞市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十四五”規劃》、《東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全面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實施意見》、《東莞市科技計劃體系改革方案》、《東莞市關于支持企業上規發展做大做強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專項資金】鎮財政設立每年最高3000萬元產業高質量發展及科技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通過資金獎補等方式,按比例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研究機構、人才和項目進行扶持。
企業每年申請租金類資助項目,僅可申報一項且按最高資助金額給予補助。單個企業、研究機構、人才和項目每年可獲鎮財政獎補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在寮步鎮增資擴產,加大進出口、促進商貿流通、上規、上市的企業單位,以及自主創新活動和科技成果轉化、科技產業發展的企業單位、研究機構、人才和項目等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對象。其中,企業單位、研發機構要求為注冊地在東莞市寮步鎮的獨立法人主體。
第二章 企業高質量發展
第四條【企業增資擴產】鼓勵制造業企業增資擴產。對在我鎮租賃自用產業用房且增資擴產投資額超5000萬元(含)或超1000萬美元(含)的制造業企業(除新增產業用地的增資擴產企業外),給予每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補貼面積按企業實際租賃自用產業用房的面積計算,租金補貼總額不得超過企業當年新增的財政貢獻鎮級留成部分的50%,連續補貼3年。
獲得此款補貼的企業,不得轉租場地。
第五條【進出口企業發展】 鼓勵進出口企業發展。對在我鎮注冊成立的生產型企業,年度進出口額在1億美元(含)及以上(以市商務局反饋并納入寮步鎮統計為準),且保持同比增長的,按年度進出口額的增長值從高到低排名(不含負增長),對前五名進行一次性獎勵,具體為:增長1億美元(含)以上的,獎勵40萬元;增長8000萬美元(含)以上、1億美元(不含)以下的,獎勵30萬元;增長5000萬美元(含)以上、800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獎勵20萬元;增長3000萬美元(含)以上、5000萬美元(不含)以下的,獎勵10萬元。
第六條【商貿流通企業發展】 鼓勵商貿流通企業發展。
(一)納統獎勵。對首次納入限額以上統計名錄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行業企業、個體戶,一次性獎勵2萬元。
(二)首店引進獎勵。對零售業、餐飲業國際國內知名品牌授權商(代理商)或被授權商在東莞市寮步鎮開設的各類首店、品牌概念店,與招引企業(商業設施運營單位)簽訂2年以上入駐協議,單店投資300萬元或以上,連續營業6個月以上,同時并納入東莞市限額以上統計名錄的,對品牌企業予以支持,具體為:國際國內知名品牌授權商(代理商)或被授權商,開設中國(內地)首店的,給予15萬元獎勵;開設華南首店的,給予10萬元獎勵;開設東莞首店的,給予5萬元獎勵。在當年度申報門店數量超過10家的,根據相應的評價標準擇優予以獎勵。
第七條【企業參展】 支持企業參展。
(一)企業參加由市、鎮組織的展覽會或參加《粵貿全國東莞活動目錄》目錄內展覽會的企業,按照每個標準展位3000元的標準予以資助;對經鎮備案同意自行參加展覽會的企業,按每個標準展位500元的標準予以獎勵。每個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5萬元。
(二)企業自主參加境內外的展覽會,經申報備案,按實際發生特裝布展費(含展位費)的5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業同一展會最高支持不超過10萬元。
(三)每個企業每年展位費和特裝費總額補貼最高支持不超過20萬元。
第八條【企業上市融資】 鼓勵企業上市融資。對注冊地在寮步鎮且成功上市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被評為東莞市上市后備企業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九條【工業企業上規】鼓勵工業企業上規。對注冊地在寮步鎮且首次納入規上企業并按照要求在統計聯網直報平臺上完成數據填報的工業企業,一次性獎勵1萬元。
第十條【企業產銷分離、工貿分離】支持企業“產銷分離”、“工貿分離”。對首次納入限額以上統計名錄的“工貿分離”或“產銷分離”企業進行獎勵。具體為:
(一)對年度入庫的企業,一次性獎勵5萬;對月度入庫,且年度銷售超1億元的企業,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對已納入限額以上統計名錄,且年度銷售保持同比增長7%以上的企業,對超出7%以上的新增銷售額給予獎勵,企業銷售額每超出1000萬元獎勵1萬元,每家企業支持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三章 企業科技創新
第一節 科創企業培育
第十一條【扶持市創新型企業】獎勵扶持市創新型企業。對被評定為“百強創新型企業”的,一次性獎勵最高20萬元;對被評定為“瞪羚企業”的,一次性獎勵最高10萬元。
第十二條【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鼓勵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一)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且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受理的,給予申報獎勵,一次性獎勵2萬元;同時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疊加給予認定獎勵,其中:屬于首次認定的,獎勵3萬元;屬于重新認定的,獎勵1萬元。
(二)對在寮步鎮科技企業孵化器內出庫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在本鎮轄區內擴大生產,且在本鎮納稅一年以上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
第十三條【企業設立技術研發機構】 鼓勵企業設立技術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為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或重點實驗室的,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新認定為省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對新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發中心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規上企業新設立研發機構,且上年度R&D填報數不為0的,一次性獎勵5000元。
第二節 科創載體建設
第十四條【創新園區建設】打造創新園區建設。對園區內進駐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園區運營商給予扶持,具體為:
(一)對創新園區由本鎮轄區以外引進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以營業執照注冊地變更為寮步鎮為準)或引進企業入園后2年內獲得國家高新企業稱號的,按企業租賃實際面積計算,給予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補助,最高補助面積為1000平方米,最多補助1年。
本款政策與《寮步鎮招商引資暫行辦法》第三章關于低成本空間優惠租金補貼政策不疊加享受,按照就高原則予以補助。
(二)對三年內引進或培育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數累計3間的創新園區,每增加1間高新技術企業,對園區予以一次性獎勵5萬元,最高獎勵50萬元。
第十五條【企業孵化器建設】 鼓勵企業孵化器建設。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企業孵化器認定的,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第三節 科創人才聚集
第十六條【院士工作站培育】院士工作站培育扶持。對新認定的東莞市院士工作站,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額度1:0.2比例進行配套資助,最高資助50萬元。
第十七條【人才創新團隊培育】實施人才創新團隊獎勵。對引進獲得國家、省、市立項資助的創新科研團隊的獨立法人企業,驗收通過后,鎮財政按照市實際獎勵金額最高1:0.5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每家企業累計可獲該項獎勵最高100萬元。對獲得東莞市戰略科學家團隊立項的,以“一事一議”方式報鎮人民政府審定后,一次性獎勵團隊項目最高500萬元。
第十八條【創新人才發展】 創新人才發展獎勵。對獲得《東莞市扶持科技人才創業實施管理辦法(試行)》中“里程碑”發展獎勵的,鎮財政按照市實際獎勵金額最高1:0.2比例給予一次性配套獎勵,每家企業可獲該項獎勵最高50萬元。
第四節 創新成果扶持
第十九條【重大科技成果項目扶持】 重大科技成果項目扶持資助。對獲得國家、省和市級立項的科技項目,鎮財政按照市財政資助額度1:0.2比例配套資助。同一企業在同一年度獲得兩個或以上資助項目的,按單個項目最高資助金額進行資助。國家、省、市級項目配套資助總額分別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第二十條【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企業與院校科研機構簽訂產學研合作協議,產生項目合作費用,憑發票按照實際費用的20%進行補助,每家企業每年補助不高于5萬元。
第四章 申報評定
第二十一條【部門職責】 鎮經濟發展局統籌組織本鎮高質量發展及科技創新建設具體工作,負責提出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建議,組織制定項目申報指南(含申報通知及材料清單等),受理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材料審核,組織對有關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項目申報主體應按照鎮經濟發展局發布的項目申報指南整理并依時提交申請資料。
第二十二條【申報材料】符合獎勵申報條件的申請單位、申報人,應向鎮經濟發展局提交以下資料:
(一)《寮步鎮產業高質量發展及科技創新資金申請書》原件;
(二)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法人代表身份證等復印件;
(三)項目批準文件、下達文書或合同等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
(五)由申報單位出具的承諾函原件(承諾申報項目和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三條【受理審議】鎮經濟發展局受理企業申請資料后,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和項目,會同財政分局擬定具體補助和獎勵資金計劃,按程序報請鎮人民政府審定后,依時下達至相關企業。
第二十四條【就高獎勵原則】同一申報單位的同一個項目(指項目實施內容或支出內容相同),按符合獎勵條件的最高級別獎勵,不予重復獎補。
第二十五條【特殊情形】根據企業對本鎮綜合貢獻或實際需要,可由鎮經濟發展局提請鎮人民政府審議后,對企業所獲資助金額進行調整。
第二十六條【監督保障】專項資金經費的監管與績效評價按有關規定執行。項目申報單位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將按有關規定追回已發放的資金,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特殊情形】 對于本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市同類政策要求鎮級承擔部分可全額覆蓋企業申領鎮級補助金額的,不予疊加資助。
第二十八條【名詞解釋】 本辦法所指“限額以上統計單位”,是指批發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零售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500萬元及以上、住宿、餐飲業年主營業務收入達到200萬元及以上且納入國家統計聯網直報調查單位庫的統計單位(法人、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本辦法所指“規上工業企業”,是指年主營業務收入達2000萬元及以上的工業法人企業。
本辦法所指“產銷分離”,是指企業生產與銷售分開,生產企業只負責生產產品,通過成本核算直接把產品賣給銷售公司,銷售公司成為只負責銷售產品的獨立法人而不再歸屬生產廠;“工貿分離”,是指工貿分離是指將工業企業與商業企業分開經營。
本辦法所指“財政貢獻”,是指會計年度內企業在寮步鎮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的稅收總額,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免抵稅額等,不含關稅、出口退稅。
本辦法所指“增資擴產”,是指既有企業(注冊地在寮步鎮的企業)利用原有資產與資源,投資形成新的生產(服務)設施,擴大或完善原有生產(服務)系統的活動。
本辦法所指“產業用房”,是指城市物質生產部門的用房,包括工業、交通運輸業、建筑業等部門的廠房、車間、倉庫、及實驗室等。
第二十九條【解釋機關】本辦法由寮步鎮經濟發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日。我鎮此前出臺的有關政策和措施,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