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村、相關企事業單位:
現將《2024年瞻岐鎮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寧波市鄞州區瞻岐鎮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8日
2024年瞻岐鎮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
為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區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進一步夯實實體經濟發展根基、提升現代產業質效能級、鞏固穩中向好發展趨勢,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全鎮經濟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意見。
一、樹強扶優,打造企業培育梯隊
1、強化重點企業扶持。根據發展貢獻和社會貢獻評選優秀企業(企業家),給予最高20萬元的獎勵。對于在區級及以上經濟工作會議中獲得榮譽稱號的企業給予最高20萬元獎勵。
2、培育單項冠軍、專精特新等企業。對首次列入國家單項冠軍、市級單項冠軍重點培育、潛力型培育企業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首次列入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入選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市級推薦名單、列入市高端裝備制造業重點領域首臺(套)產品清單的,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獎勵。
3、鼓勵企業提升規模。工業企業計稅銷售首次達到10億、5億元、1億元,一次性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以年度“小升規”方式首次入規上限的工業企業和其他單位,分別給予3萬元和1萬元獎勵。
4、規下抽樣企業發展獎勵。規下工業及限下服務業抽樣企業營業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分別獎勵4萬元和1萬元。
5、設立企業發展優勝獎。對實繳稅收200萬元以上且稅收增幅在10%以上的企業,擇優給予最高3萬元的獎勵。
6、建強上市企業梯隊。企業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10萬元的獎勵。企業在寧波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的,按優選版、成長版、創新板不同板塊分別給予4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引導企業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對區上市重點培育企業股份制改造、以未分配利潤等形式轉增注冊資本、資產重組、收購區內廠房擴大生產的,給予特別支持。
二、強化科技創新,發展新質生產力
1、培育一批創新型企業。對首次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獎勵5萬元;對新入選的高新技術苗子企業,獎勵1萬元。對新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對新評為省創新型示范中小企業、列入市創新型示范中小企業培育梯隊的,分別給予5萬元、2萬元的獎勵。
2、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強化研發投入激勵,對研發投入大、占比高、增幅快的企業,給予3萬元的獎勵。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國家企業技術中心、省級和市級企業研究院,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和2萬元的獎勵;對新認定的省、市、區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重點實驗室,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和1萬元的獎勵。
3、鼓勵企業強化技術創新,對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進步獎的,給予區級獎勵金額10%的補助。鼓勵企業與高校院所、跨國公司聯合開展技術攻關,符合條件的給予區級獎勵金額10%的補助。
4、鼓勵企業實施發明創造。積極創建國家、省級知識產權(專利)示范企業,新認定的給予5萬元、2萬元的獎勵。
5、支持發展雙創平臺。鼓勵各種力量興辦各類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以下稱為雙創平臺),對落戶我鎮的雙創平臺,經上級部門審核驗收的,對運營單位根據企業引進培育情況和當年實際投入,給予最高10萬元的補助。
6、加大智能制造技術改造投入力度,支持企業實施“零土地”技術改造,增加有效投入,對符合產業導向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當年技改投入200萬以上,且單體在1萬元以上的設備、軟件、技術,按實際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最高15萬元補助。上述補助以鎮發展服務辦備案,財政審核為準。已享受區級以上相關政策的不再重復享受。
7、牢固樹立“以質取勝”意識,鼓勵企業提高管理水平,爭創政府質量獎,對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給予上級補助20%配套獎勵。大力推進“浙江制造”“浙江出口”等品牌培育和各類標準建設,支持企業(組織)創建商標品牌、占領標準高地、推動行業質量提升,符合條件的給予上級補助20%配套獎勵。
8、加快小微企業園改造建設,鼓勵龍頭企業、專業機構等市場主體新建或改擴建制造類小微企業園,對達到一定規模、綜合績效突出、星級評定優秀的小微企業園,給予適當獎勵。
9、大力推進閑置土地、低效用地再利用,鼓勵實施舊廠區、舊廠房改造,條件允許的鼓勵適當提高容積率,對改造后綜合效益提升明顯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
10、大力開展工業土地全域治理,對完成治理工作成效明顯的行政村實施給予適當獎勵。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持續推進落后產能淘汰。堅決整治淘汰“低散污”落后產能,以整治促規范、以存量引增量、以低效換高端,鼓勵各行政村、企業主動淘汰落后產能項目,實施節能節水改造,自愿推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對符合條件的節能節水改造資源綜合利用(包括循環經濟)項目和對獲得各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稱號的企業給予上級補助10%配套獎勵。對完成落后產能淘汰整治的行政村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三、提升商貿服務業水平,鼓勵對外開放
1、鼓勵商貿綜合體高端化、品牌化、差異化發展,對符合條件的大型商貿綜合體,按入駐企業地方貢獻增量總和,給予上級補助10%配套的獎勵。培育壯大商貿流通和服務業市場主體,按批發業、零售業、汽車銷售業、住宿業、餐飲業、服務業等不同類別,視企業當年銷售額(營業收入)或地方貢獻增長情況,擇優給予最高10萬元的獎勵。支持大宗商品現貨貿易,對當年交易額達到10億元以上企業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促進民生商貿發展,鼓勵引進便民類連鎖經營總部企業或品牌零售區域總部企業,按營業規模給予最高5萬元的獎勵。
2、實施外貿企業樹強扶優工程。對年自營出口2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企業且同比增幅達到20%以上的,給予最高2萬元的獎勵;對年自營出口5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企業且同比增幅達到15%以上的,給予最高4萬元的獎勵;對年自營出口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企業且同比增幅達到10%以上的,給予最高6萬元的獎勵(以上數據以海關出口數據且歸口在瞻岐鎮的為準)。
四、實施引才薦才獎勵,做強人才載體
1、鼓勵人才項目申報。鼓勵企業人才申報國家、省、市、區人才計劃,完成人才項目的申報程序,經發展服務辦認可,給予企業或機構5000元獎勵;入選人才項目經發展服務辦認可,在上級補助基礎上再分別給予企業或機構最高10萬元、8萬元、5萬元、2萬元的獎勵。
2、培養引進高端人才。企業每新引進或培養1名高層次人才,一次性給予5千元的獎勵(要求入選區級以上人才計劃)。對評選領軍和拔尖人才、鄞州金匠、鄞州銀匠、鄞州工匠分別給予2萬、1萬、5千、2千補助。
3、加強人才載體建設。對建立省級、市級院士專家工作站的企業事業單位,符合條件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的資助。對建立國家級、省級博士后工作站且有在站博士后的企業,符合條件的給予每年5萬元科研和培養經費資助。支持企業建立企業技術創新團隊、科技創新團隊、教授(專家)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室、大學生實訓基地、畢業生見習基地等各類載體,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2萬元的資助。
五、鼓勵發展旅游休閑業
1、鼓勵舉辦旅游節慶活動。對各行政村或企事業單位自行舉辦旅游節慶活動的,經鎮旅游辦審核、備案,并被寧波日報、省級及以上媒體報道或開展直播在線人數超過50萬的,或被區級及以上主要領導批示肯定的,給予適當補助,最高補助1萬。
2、鼓勵發展特色民宿(客棧)。對新增的規范民宿(具有民宿“四證一報告”,即營業執照、特種行業許可證民宿字樣、食品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憑民宿設計方案、工程合同、支付憑證及實景建設前后照片各3-5張、民宿相關內容介紹等,按照實際投入的5%給予補助,最高補助5萬元;在瞻岐鎮范圍內的民宿客棧,獲評為省白金宿級、金宿級、銀宿級(五葉級特色客棧)和省主題文化(非遺)民宿的,按區級獎勵標準的50%給予配套補助。在國內、省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品牌民宿落戶瞻岐的,給予適當獎勵。
3、鼓勵民宿吸引游客。我鎮民宿(注冊和經營場所均在瞻岐鎮)當年接待過夜游客300—500人的,獎勵0.5萬元;500—1000人的,獎勵1萬元;超過1000以上的獎勵2萬元。具體接待過夜游客人員數量以公安系統出具的登記人數證明為準。若發現民宿主弄虛作假,則取消當年此項政策補助。
4、鼓勵各行政村創建景區型村莊。我鎮所屬行政村有創建景區型村莊、旅游廁所成功的,按區補助金額的10%給予配套補助,最高補助5萬,且不超過實際投入金額。
5、鼓勵文旅體企業做大做強。對首次納入文創產業統計的企業和首次納入限上服務業統計的文旅體企業,按區補助金額50%給予獎勵。
6、鼓勵引進旅行社。對當年度新注冊在瞻岐鎮且年營業收入在500萬元、1000萬元以上的旅行社,分別給予鎮實際可得貢獻40%、6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鼓勵引進鄉村旅游運營團隊。對當年度新入駐的鄉村旅游運營團隊,注冊地在瞻岐且注冊資本在200萬元以上的,根據投資金額、實際營收、接待游客人次等實際運營成效,給予最高15萬元的補助。
六、其他
鎮發展服務辦對鎮內統計人員進行年終考核,并根據相應結果給予最高5000元補助。對在工業投入、節能減排、科技創新、品牌建設、開放型經濟、商貿工作、社會公益等方面有特別貢獻的單位,設立專門獎項進行獎勵,具體獎勵金額由鎮黨委、政府研究決定。
七、附則
1、未在我鎮注冊納稅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對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偷稅欺騙等重大事故和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大量空置土地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弄虛作假企業2年內不能享受政策。
2、鎮域內各企業必須在完成鎮政府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前提下,享受上述獎勵政策,若企業全年產值增幅明顯或對全鎮經濟增長貢獻較大,可酌情額外增加獎勵。對未完成鎮政府下達經濟指標的企業,可否享受獎勵政策由鎮黨委、政府另行研究決定。
3、對符合本政策的相關企業、行政村,需將獎勵項目自行上報鎮政府發展服務辦,逾期不上報的,視為自動放棄獎勵補助。
4、除另有約定外,本政策條款所涉補助、獎勵、資助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若區級當年未出相應獎勵政策,則參照市級獎勵執行。
5、本政策意見為年度經濟政策,實施期限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6月底前注冊經營的企業,按當年結算兌現;7月1日以后注冊經營的可以選擇從次年起兌現。本政策實施中如遇上級政策調整,按上級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