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質量強縣建設,促進知識產權戰略、品牌戰略、標準化戰略的有效實施,不斷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以質量為核心要素的競爭力,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質量建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推動和引導作用,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增強我縣經濟持續發展的后勁和競爭力。根據《麗水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的若干意見》(麗政發〔2012〕48號)、《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于推進質量強縣建設的若干意見》(景政發〔2011〕22號),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縣財政每年統籌安排資金,用于推進品牌創建與質量建設,激勵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品牌戰略、標準化戰略,著力提高我縣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環境質量,鼓勵企業加強標準化、計量、質量管理與創新、國際商標注冊、知識產權等基礎工作,加強社會檢驗檢測體系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第二條 當年新獲得省級、市級“推進質量強省(市)建設示范單位”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當年新評定市級“質量品牌示范鄉鎮(街道)”榮譽稱號的政府獎勵10萬元。
第三條 當年新獲得政府部門頒布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或專業商標品牌基地,分別獎勵20萬元、5萬元、1萬元;當年新獲得省級、市級“質量管理示范(先進)企業”的分別獎勵5萬元、1萬元。
第四條 當年新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含“中國出口名牌”)、“浙江名牌產品”(含“浙江區域名牌”、“浙江出口名牌”)、“麗水名牌產品”(含“麗水區域名牌”、“麗水出口名牌”)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2萬元;當年新獲得國家“出口免驗產品”的獎勵3萬元。當年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獎勵10萬元;新獲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標識使用并嚴格執行相關使用規定的企業,獎勵1萬元。
第五條 當年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不含司法認定)、“浙江省著名商標”、“麗水市著名商標”、“景寧畬族自治縣著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2萬元、1萬元,已是浙江省著名商標當年首次通過司法認定中國馳名商標的企業,獎勵10萬元;新獲得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的,獎勵10萬元;新獲得“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浙江省知名商號”等稱譽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2萬元;新獲得國家級“守合同重信用”企業、浙江省工商企業信用 AAA級、AA級、A級“守合同重信用單位”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六條 當年新獲得國家級、省級名牌農產品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3萬元;當年新獲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的獎勵5萬元;新申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并嚴格執行使用規定的,給予1萬元獎勵。
第七條 在本縣注冊的建筑企業當年新獲得浙江省“錢江杯”優質工程獎、麗水市“九龍杯”優質工程獎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在本縣注冊的建筑勘察設計企業當年新獲得省、市優秀勘察設計一等獎的,分別獎勵 8 萬、3 萬;在本縣注冊的監理企業當年新獲得浙江省“錢江杯”優質工程獎、麗水市“九龍杯”優質工程獎的,分別獎勵8萬元、3萬元。
第八條 鼓勵企業開展環保、安全生產、質量管理、用工制度等各種體系認證。企業首次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的,獎勵1萬元。企業通過 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GB/T23331能源管理體系、SA8000企業勞動用工審查體系、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ISO22000 系列食品安全管理體系、ISO10012測量管理體系、HACCP食品國際質量體系、TUV 歐盟安全認證、UL美國安全認證等各項非強制標準認證、特種設備制造生產許可證的,各獎勵人民幣3萬元,對通過醫藥行業GMP良好作業規范、中國強制認證(3C)等強制認證的企業,各獎勵2萬元。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獎勵1 萬元。對當年新通過浙江省質量措施(質量趕超)項目的,給予2萬元獎勵;參與QC小組活動,新獲得省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萬元的獎勵,新獲得麗水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給予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第九條 以發展綠色效益農業、生態農業為導向,著力發展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和清潔化生產。獲得首個有機食品、綠色食品認證的,分別給予獎勵3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申報系列產品的,每增加1個產品,獎勵0.5萬元;獲得首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獎勵1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申報系列產品的,每增加1個產品,獎勵0.2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或有關單位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制訂和標準化活動。對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全國專業標準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浙江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的企業或單位,分別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或8 萬元;企業新制定或將產品標準升格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省、市、縣級地方標準規范的,分別給予獎勵 20 萬元、10萬元、10 萬元、3 萬元、1 萬元。對主導制定聯盟標準并經實施取得成效的企業,獎勵5萬元。
第十一條 當年獲得國家、省、市、縣級農業標準化、工業標準化、服務業標準化示范項目立項并通過驗收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3萬元。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及時把核心專利技術、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為標準。
企業當年制訂的產品標準采標并獲確認的,獎勵5萬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組織生產的企業,獎勵0.5萬元;獲得國家級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獎勵 20 萬元、15萬元、10 萬元;獲省級、市級標準創新企業的分別獎勵 10 萬元、3萬元;當年首次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AAAA、AAA 、AA、A級確認的企業或單位,分別獎勵4萬元、3萬元、2萬元、1萬元。
第十三條 推動企業開展質量創新活動,對立項并通過驗收的省、市級質量(管理)創新項目,分別給予每個項目 15萬元、8萬元的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檢驗檢測平臺建設,對成立國家質檢中心、省級產品質量檢驗中心、省級重點實驗室并通過驗收的檢驗機構,分別一次性獎勵50萬、20萬元、10萬元。鼓勵為社會提供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檢測機構加強管理,對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向社會出具公正數據服務的檢驗機構,獎勵20萬元。對首次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實驗室,獎勵5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加強計量管理。新獲得二、三級計量保證體系確認的,分別一次性給予 2 萬元、1 萬元獎勵;新通過浙江省能源計量示范單位評選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當年新獲得省級、市級、縣級綠色企業(清潔生產先進企業)的分別獎勵5萬元、3萬元、1萬元。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市場主體運用商標權出資、商標質押和商標許可等方式,實現商標無形資產的資本化運作。
第十八條 本意見的第二條、第十一條(縣級標準化示范項目除外)、第十三條獎勵資金由市級財政承擔。本意見條款上級有獎勵的,不再重復獎勵。本意見條款與本縣其他獎勵政策有重復或不一致的,統一按本意見執行。
第十九條 享受本意見規定的企業、合作社、事業、協會,不得有重大的品牌與質量違法記錄。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獎勵資金只能作為工作經費使用,不得發放給個人。
第二十條 本意見由縣質監局會同縣財政局制定資金管理辦法給予落實。
本意見自2014年2月5日起執行。
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0日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武部,縣法院,縣檢察院。
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2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