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口市關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已經2023年8月15日十七屆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口市關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市高新技術企業提質增量,優化發展環境,為海南自貿港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根據《海南省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等政策措施,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于在我市生產、經營、納稅,實質性運營的高新技術企業(申報獎勵時需在資格有效期內)。
第三條 本措施獎勵資金按當年獎勵上年的跨年獎勵原則實施。獎勵資金列入市科技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高新技術企業整體引進等方面。
第四條 加強科技型企業梯度培育。
對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后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對未被納入海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庫但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企業,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對首次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資質等級建筑業企業、限額以上批零住餐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追加10萬元獎勵。
對在我市再次(非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在我市連續兩次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在我市連續三次及以上通過認定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對首次認定為“種子企業”“瞪羚企業”“領軍企業”并獲得省級“精英行動”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分別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50萬元。
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已納入國家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統計的“四上”企業不高于100萬元,其他企業不高于50萬元。
對獲得省級研發經費增量獎勵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企業,按照省級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15萬元。
第五條 鼓勵省外高新技術企業整體遷入。
省外整體遷入我市的高新技術企業,自完成遷入注冊手續之日起12個月,營業收入達10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含)以下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營業收入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此項獎勵應在企業完成遷入后3年內申報,只可申報一次。企業申報時需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
第六條 首次通過認定或再次(非連續)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省外整體遷入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通過認定獎勵、遷入獎勵后的下一年度,可申請研發經費增量獎勵。
第七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承擔不實申報的相關責任。對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單位,一經查實,將采取追回獎勵資金、依法納入誠信記錄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我市本級其他支持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與本措施按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本措施由海口市科學技術工業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0年11月16日印發的《海口市關于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試行)》(海府規〔2020〕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