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精神,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補齊科技創新短板,著力解決我省科技創新能力薄弱、科技創新體制不順和機制不靈活、科技創新人才缺乏、科技與產業結合不緊密,特別是科技創新的氛圍不濃厚、企業作為創新主體的作用尚未有效發揮等突出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海南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落實中央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的決策部署,立足省情,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著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壯大以現代服務業為主的 12 個重點產業,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為全面建設國際旅游島、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撐。
(二)總體目標。到“十三五”期末,全省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重達到 1.5%以上,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區域科技創新體系進一步完善,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明顯增強,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能力顯著提高,科技基礎條件明顯加強,科技創新資源和服務平臺共享機制基本形成,科技人才隊伍得到較快發展,全民科學素質明顯提升。在重點領域和重點產業的關鍵共性技術取得突破,自主創新能力顯著增強,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科技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更加顯著,基本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二、加強科技創新的統籌協調
(三)加強科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頂層設計。強化頂層設計,搭建公開統一的省科技計劃管理平臺,建立省科技計劃管理廳際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戰略咨詢與綜合評審委員會,優化形成符合我省實際、與國家五大科技計劃銜接的省級科技計劃體系。改革科技創新戰略規劃和資源配置體制機制,深化產學研合作,加強科技創新統籌協調,加快建立健全各主體、各方面、各環節有機互動、協同高效的科技創新體系。
(四)建立以產業創新為重點的科技創新新機制。著力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完善資金鏈,聚焦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整合和優化創新資源要素配置,形成科技創新合力。圍繞加快培育深海、航天、醫療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互聯網、熱帶特色高效農業和現代旅游等產業,組織實施一批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突破一批具有引領和帶動作用的核心關鍵技術,形成一批有競爭力的新產品、新企業、新業態,爭取在深海、航天和熱帶高效農業等領域成為領跑全國的創新高地。
三、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
(五)培育發展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科技型企業認定工作,重點支持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成長性的科技型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建立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培育期 3 年。每年根據入庫企業年度研發實際投入和培育期內企業規模的成長,給予不超過 50萬元的研發資金補貼,用于企業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和標準研制,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六)積極引進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一批符合我省產業需求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壯大我省高新技術企業隊伍,促進我省高新技術產業快速發展。對整體遷入我省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根據企業規模和企業所在行業等情況,給予不超過 500 萬元的一次性研發資金補貼,用于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活動。省外高新技術企業在我省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經所在園區或市縣科技部門推薦、省科技廳審核,直接納入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庫。
(七)鼓勵企業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鼓勵企業積極開展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攻關、專利化和產業化應用,被認定為海南省高新技術產品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研發資金補貼。鼓勵各市縣和科技園區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八)強化企業技術創新的制度保障。認真落實國家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股權激勵、技術入股、技術服務和轉讓等稅收優惠及分紅激勵政策。對按規定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的實際研發投入,企業所在市縣(區)政府要按一定比例給予補助。把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能力作為政府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前提條件。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牽頭開展重大科技研發活動。
(九)加快創新創業載體建設。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或管理運營創新創業載體,積極推動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建設和發展。經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 200 萬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省級眾創空間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行年度考核、動態管理。根據考核結果,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運營給予一定資金補貼。
四、加快科技創新成果轉化
(十)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支持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在我省建設技術轉移轉化中心、中試與轉化基地、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成果轉化平臺。符合規定的,省科技部門給予立項支持。鼓勵市縣政府、高新園區、開發區為新型研發機構提供長期免費或低租金的辦公、科研場所。經省科技部門認定為新型研發機構的,其專門科研用地可按程序以科教用地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經營性產業用地采取招標出讓的,出讓底價可以在參照工業用地基準地價及相應的土地用途修正系數進行價格評估后集體決策確定。
(十一)加強科技服務機構建設。加強科技評估、技術市場、標準服務、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普及等科技服務機構建設,積極探索以政府購買服務、“后補助”等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務發展,提升科技服務業對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的支撐能力。
(十二)強化知識產權創造和運用。通過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機構審核認證的貫標企業一次性支持 20 萬元;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核準予備案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一次性支持 30 萬元;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確認的國家級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優勢企業,分別一次性支持 50 萬元、30 萬元。加強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建設,經批準設立的知識產權運營公共服務平臺,一次性支持100 萬元;支持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鼓勵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評估擔保機構、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等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服務工作,每年根據年度考核,給予一定補助。
五、加強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十三)積極培育海南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現有國家農業科技園區為基礎,培育海南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集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創新創業人才和高新技術企業入駐園區,實現產業鏈的融合,引領海南現代農業發展。
(十四)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建設。從人才引進、住房優惠、科技創新獎勵、招商資源配備、重大招商項目審批等方面出臺專項優惠政策,積極支持海口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南生態軟件園、博鰲樂城國際醫療旅游先行區等產業園區建設。開展省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認定和管理工作。
(十五)加大力度引進科研機構。對國內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學在我省設立科研機構,給予大力支持。設立整建制科研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 2000 萬元的支持;設立分支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 500 萬元的支持。省財政、發展改革、科技等相關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決定支持額度,省財政安排經費,支持科研機構完善科研條件和引進、培養人才等。
(十六)加強海洋科技創新載體建設。對從事海洋等領域科學技術研究的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所需建設用地,保障岸線和用海需求。支持國家級深海等科研平臺建設,爭取海洋領域的國家重大科技專項落戶海南,打造海洋科技創新新高地。
(十七)加強科普載體建設。著眼于科普可持續發展,聚焦科普設施、科普活動、科普內容開發、科技傳播載體建設等,加快專業科技館、虛擬科技館等各類科普教育基地建設,提升科普公共服務能力。
六、鼓勵科技人才創新創業
(十八)實施創新創業人才培養計劃。加大推送本土人才進入國家高層次人才行列力度,制定入選國家級項目人才配套支持政策。依托重大科技項目、重點科研基地,培養科技創新創業領軍人才。加大力度推進創業英才培養計劃實施,完善支持政策,創新支持方式,對在我省重點發展的優勢產業和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創業型人才給予獎勵。
(十九)加強高層次人才和團隊的引進。圍繞 12 個產業、6類產業園區和海洋等領域,實施高層次人才和科技創新團隊引進計劃,按照有關政策,對引進帶項目、帶資金的科技型創新創業領軍人才,給予每人 100 萬元的項目啟動經費及其他相關補貼;對引進的院士、國家“千人計劃”等高層次人才,以及引進人才被認定為我省“百人專項”專家的,享受相關人才政策獎補待遇;對引進的科技創新團隊,給予 200—500 萬元創業啟動經費支持。對我省急需緊缺的特殊人才,開辟專門渠道,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特殊支持;允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創業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擔任兼職教授或創業導師。完善柔性引才政策,簡化手續,吸引國內外“候鳥”高端人才來瓊交流服務。
(二十)落實人才配套政策。放寬引進人才落戶限制,符合標準的高層次人才可在全省自由落戶。進一步開展人才服務管理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擴大試點范圍,解決人才在工作、生活、保險、住房、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等方面的困難。出臺引進高層次人才安居政策,通過提供免費人才公寓、公租房、共有產權房或發放住房補貼等方式多渠道解決人才居住需求,以居住成本優勢增強對省外人才的吸引力。
(二十一)鼓勵開展各類創新創業活動。鼓勵社會力量圍繞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組織開展各類活動,讓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在全社會蔚然成風。通過舉辦中國創新創業大賽(海南賽區)暨海南省創新創業大賽等賽事活動,鼓勵各行業、各市縣舉辦各類創新創業競賽活動,廣泛聚集創新人才、創新團隊在我省創新創業。
七、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
(二十二)創新財政科技投入方式與機制。繼續加大財政資金對科技創新的投入,積極構建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財政資金與社會資金、股權融資與債權融資、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有機結合的科技投融資體系。綜合運用無償資助、政府性基金引導、風險補償、貸款貼息以及后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參與科技創新。
(二十三)加大對科技創新的信貸支持。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先行先試,積極探索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模式、產品和服務創新。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形成政府、銀行、企業以及中介機構多元參與的信貸風險分擔機制。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開展投貸聯動,為科技型企業提供股權和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
(二十四)開展發放科技創新券試點。面向企業發放科技創新券,按一定比例支持企業向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服務機構購買技術成果、專利技術、測試檢測、科技咨詢等科技創新服務,創新服務履行完畢后由企業或服務機構持科技創新券向科技部門兌現。通過科技創新券的發放,降低企業創新成本,促進產學研合作,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活力。
(二十五)加大科技型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投入。支持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加大政策性資金投入力度,引導金融資本和民間資本支持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鼓勵各市縣設立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或與社會投資機構共同出資設立基金,優先投入高新技術領域中小微企業。支持各園區、眾創空間整合集聚創業者、創業導師、創投機構、民間組織等各類創新創業資源,圍繞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創新鏈資源整合,提供創業導師輔導、天使投資、創業投資等服務。
八、完善科技創新激勵機制
(二十六)完善科技創新資源配置。整合科技資源,優化配置,穩定支持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科學研究。加大各類科技計劃向公共科研平臺建設傾斜支持力度,提高公益性科研機構運行經費保障水平,支持科研機構軟、硬件建設,改善科研機構科技創新條件。
(二十七)推進科技成果處置權和收益權改革。賦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自主處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可自主決定科技成果的實施、轉讓、對外投資和實施許可等科技成果轉化事項,取得的科技成果 1 年內未實施轉化的,成果研發團隊或完成人擁有科技成果轉化的優先處置權,可自行實施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全部留歸單位自主分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用于人員激勵的支出部分,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量基數。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獲獎人可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轉讓其股權或獲得分紅時再繳納。
(二十八)完善科技人員職稱評審政策。突出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逐步分級分批下放職稱評審權。具備條件的省屬本科高校、科研院所實行自主評審,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將專利創造、標準制定及成果轉化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依據之一。
(二十九)改革完善科技獎勵制度。修訂科技進步獎勵辦法和科技成果轉化獎勵辦法,優化獎勵結構,制定激勵約束并重、突出價值導向、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價標準和方法。進一步完善科技獎勵評審方式,引進省外專家或實行異地評審,增強評審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十)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推進財政投入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種質資源、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以非營利方式向企業和社會開放共享。對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和科研基礎設施,建立統一的管理數據庫和科技報告制度。引導和鼓勵科研院所和高校的科研設施設備、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建立以開放服務績效為導向的科研平臺運行評價體系和資源共享激勵機制。
九、改進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機制
(三十一)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將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以及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和其他支出預算調劑權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確需要調劑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據實核準,驗收(結題)時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簡化預算編制科目,合并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科目,由科研人員結合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預算并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其中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
(三十二)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取消科研項目績效支出比例限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統籌安排間接費用時,要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從科研項目資金(含項目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在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中單列,不作為績效工資總量基數。
(三十三)勞務費開支不設比例限制。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均可開支勞務費。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據實編制。
(三十四)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十、強化科技創新保障
(三十五)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全局高度,把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做好各項工作的推進和協調服務,強化科技管理能力建設,充分發揮各類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形成推進科技創新的強大合力,統籌推進全省科技體制改革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各項工作。
(三十六)加強財政支持和政策銜接。各級政府要加大對科技創新的投入,優先保障科技經費投入,規范財政科技投入口徑,優化支出結構。省政府印發的《海南省鼓勵和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暫行)》(瓊府〔2011〕52號)、《海南省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瓊府〔2012〕9號)等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各有關部門要做好政策銜接工作。
(三十七)落實職責任務。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分類指導。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管理、財政、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金融等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配套辦法及細化措施,抓好各項政策的落實,并加強對相關政策的績效評估。科研院所、高校、企業、科技社團等有關單位,要主動承擔和落實好科技改革發展的有關任務。
(三十八)強化考核監督。加強對科技創新的目標責任考核,將科技創新發展評價指標納入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作為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的組成部分。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科技廳要加強對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的督查,確保各項決策部署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