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品牌建設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實施意見》已經縣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品牌建設
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的實施意見
為促進淳安縣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水平,發揮標準化和品牌戰略的引領作用,激發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推動營商環境持續改善,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特制定如下意見:
一、支持知識產權創造
1.對新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馳名商標的,給予50萬元獎勵;對新入選杭州市重點商標保護名錄的,給予3萬元獎勵。
2.對新認定(注冊)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并有效使用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和10萬元獎勵;對新注冊普通證明商標、集體商標并有效使用的,給予5萬元獎勵。
3.對維持10年(含)、15年(含)以上的高價值發明專利(不含轉讓),分別給予每件3000元、5000元獎勵,同一對象當年最高獎勵5萬元。
4.對在浙江省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平臺進行登記且獲得證書的,每件給予2000元獎勵,同一對象當年最高獎勵3萬元。
5.對在浙江省版權保護與服務網進行登記且獲得證書的,每件給予1000元獎勵,同一對象當年最高獎勵2萬元。
6.對在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被認定為淳安縣專利試點企業的,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被認定為淳安縣專利示范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5萬元獎勵。
二、支持知識產權運用
7.對首次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
8.對首次獲得浙江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杭州市專利示范(試點)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分別給予4萬元、2萬元獎勵。
9.對完成專利產品備案并認定為專利密集型產品的,給予5萬元獎勵。
10.對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按年度貸款利息的30%予以貼息,同一對象當年最高資助10萬元。同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項目,貼息最長2年,同一對象歷年累計貼息金額最高資助30萬元。
11.對圍繞我縣重點產業開展專利導航,獲得省級專利導航項目的,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市級專利導航項目的,給予5萬元獎勵。
12.對首次獲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紅標)并有效使用的,給予5000元獎勵。
三、支持知識產權保護
13.對開展知識產權投保的,按實際支付保險費用的50%給予資助,同一對象當年最高資助5萬元。
14.對在知識產權案件中勝訴或者作為被侵權方在維權過程中調解、行政裁決成功的,按實際支付維權代理費的50%資助,同一對象當年最高資助10萬元。
15.對新認定浙江省品牌指導服務站的,給予10萬元獎勵;對上年度績效評價優秀的,給予5萬元獎勵。
16.對新獲批浙江省商業秘密保護示范區、站、點和杭州市商業秘密保護基地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6萬元和3萬元獎勵。
17.對新列入國家、省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的,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獎勵。
四、支持標準、品牌創新
18.對主導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浙江省地方標準(含“浙江制造”團體標準)、杭州市地方標準和淳安縣地方技術性規范(含縣級協會發布的團體標準)的,分別給予25萬元、15萬元、10萬元、5萬元和2萬元獎勵。縣內多家單位共同參與的,主導對象獎勵相應金額的70%,參與對象獎勵相應金額的30%。
19.對承擔國家、浙江省、杭州市和淳安縣標準化示范(試點)項目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6萬元和3萬元獎勵。
20.對首次通過《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管理體系要求》(GB/T29490–2023)認證的,給予3萬元獎勵;通過年審的,給予1萬元獎勵。
21.對首次通過ISO9001、ISO14001、ISO22000和HACCP標準體系認證的,每張證書給予5000元獎勵。
22.對新認定標準創新型企業(高級)、標準創新型企業(中級)、標準創新型企業(初級)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1萬元獎勵。
23.對首次認定浙江省放心農貿市場的,給予20萬元獎勵,通過復評的減半獎勵;對首次認定浙江省“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文明規范市場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和5萬元獎勵。
24.對新認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綠色直播間”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和3萬元獎勵;對新認定浙江省、杭州市、淳安縣“新秀電商主播”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1萬元獎勵。
25.對首次通過浙江省“品字標浙江制造”“品字標浙江農產”“品字標浙江服務”品牌認證的,分別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獲批浙江省質量基礎設施一站式服務平臺的,給予實施主體20萬元獎勵。
五、附則
26.本意見獎勵(資助)資金來源由縣本級財政及整合縣以上各級財政資金組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財政局制定配套的資金管理辦法。
27.本意見適用對象為在本縣(含在縣外設立的飛地企業)合法經營的各類市場經營主體、社會團體。
28.同一對象,同一事項,享受獎勵(資助)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29.本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具體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縣財政局組織實施。原《淳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實施意見》(淳政辦發〔2021〕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