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若干政策》(錫府發〔2023〕33號)(以下簡稱《政策》)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科技創新資金管理,明確操作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將緊扣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的目標任務,從資金、載體、平臺等多個維度加大科技供給,形成全鏈條服務、全要素覆蓋的創新政策體系,為錫山加快建設高質量發展標桿區提供有力支撐。
第二條 資金安排
《政策》涉及的扶持資金由區級財政、開發區、商務區、鎮(街道)按現行財政體制及相關規定分別承擔。
第三條 職責分工
區科技局負責制訂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評審、扶持資金使用情況信息公開、處理質疑或投訴等事宜。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新型研發機構、創新聯合體、重大研發項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產學研合作、高新技術企業、雛鷹企業、瞪羚企業、準獨角獸企業、創業孵化載體等項目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項目聯合會審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扶持資金預算安排,并會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資金撥付。
各板塊負責轄區內申報項目的組織申報、推薦初審工作,處理質疑和投訴等事宜。
第四條 預算編制
區各相關職能部門按照部門預算編制有關要求,將扶持資金預算納入部門預算中編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并按規定程序報送至區財政局。區財政局根據各相關職能部門年度部門預算建議,綜合考慮年度工作計劃、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因素,提出扶持資金年度預算草案,并按規定程序報區人大批準。
支持對象和支持標準
第五條 支持對象
申報扶持資金的企業、組織(含各板塊)及個人應當符合當年申報指南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其中企業需在錫山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經營、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六條 申報條件
申請扶持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經營,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與核算體系;生產及經營狀況良好,具有較高的資信等級和相應的資金籌措能力;
(二)申報項目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發展導向,符合區產業政策支持的條件,發展目標明確,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三)項目程序合法、手續齊全完備。
申報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當年度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嚴重產品質量問題、嚴重失信行為、偷稅漏稅被稅務機關立案查處、被列入有關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等對社會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第七條 支持標準
(一)聚焦產業打造科創平臺
1.支持重點實驗室和技術創新中心建設。對新建的全國重點實驗室,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1億元獎勵;對獲批建設的省重點實驗室,分階段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獎勵;對經認定的市重點實驗室,根據績效評價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和500萬元獎勵;被國家實驗室吸納為聯合實驗室并本地化運營的,給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支持;被江蘇省產業技術研究院吸納為專業研究所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支持。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2.支持院地合作平臺建設。積極探索“一鎮一院一產業”合作模式,對各鎮(街道)與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新型研發機構、技術轉移中心(分中心)、聯合創新中心等,結合績效評估情況,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投入的50%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相關佐證材料為準。
3.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列入省級統計的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建成并已實質性運作的新型研發機構,獲市級以上年度績效考核評價為“優秀”的,按上級支持經費最高給予1:1配套支持。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省科技廳反饋的列統名單或認定文件為準。
4.支持創新聯合體建設。對創成省創新聯合體、省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牽頭單位,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獲得省評價“優秀”的,追加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獲得市級創新聯合體認定的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對經備案認可的市、區創新戰略聯盟的牽頭單位,根據工作績效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相關佐證材料為準。
(二)激勵企業開展研發活動
5.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引導規模以上工業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建立研發機構,對獲得國家、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認定的企業,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新建院士工作站的企業,通過省級認定的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通過市級認定的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按年度對企業各類研發機構及創新平臺開展績效評估并給予滾動支持,對獲得績效評估“優秀”等次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于企業建立海外創新孵化中心、研發機構的,經市科技部門認定后,根據項目成果轉化效果,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運營補助。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為準。
6.支持企業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對由企業牽頭或參與承擔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含軍隊科技重大專項)、國家重點研發計劃、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含國家實驗室委托實施項目)等重大科技項目,分別按照國家扶持經費最高100%、30%的比例予以配套,資助額度最高分別不超過1000萬元、200萬元;對獲省、市研發補助經費的科技項目,按照上級扶持經費最高20%的比例予以配套,單個項目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科技項目獲得的扶持經費以當年度實際下達資金為準,在此基礎上進行配套獎勵,且同一項目我區只配套獎補一次。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相關佐證材料為準。
7.支持企業加強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加強與高校院所合作,對與清華大學和境外高校院所合作的企業,按企業產學研合作項目實際支付的50%比例給予其獎勵,對與“雙一流”高校以及錫山區內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企業,按照產學研合作項目實際支付的30%比例給予其獎勵,對其他類型產學研項目按實際支付的20%比例給予企業獎勵。根據項目績效評價情況,對單個產學研合作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具體要求詳見項目申報指南。
8.支持企業進行重大科技創新。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獎勵;對獲得江蘇省科學技術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完成單位,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無錫市騰飛獎的單位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為準。
(三)激發激活技術市場活力
9.支持企業開展成果轉化和技術交易。完善科技成果捕捉、撮合工作機制,推動基礎研究“最先一公里”和成果轉化、市場應用“最后一公里”的有機銜接。對促成向區內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的轉移機構,經備案后,按年度登記認定合同成交額的2%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企業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年度成交額1000萬元及以上的企業,按成交額的最高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萬元。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年度成交額以江蘇省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服務平臺核定后的成交額為準。
10.支持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推動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大型科研儀器和實驗設施向社會開放,根據服務績效給予提供單位不高于年度服務收入20%的獎補,最高不超過30萬元。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或相關證明材料為準。
11.支持企業舉辦高水平峰會。支持我區相關企業、單位依規申辦符合“四新四強”產業發展導向的高水平學術會議、專業論壇、高端峰會等活動,給予舉辦單位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補。本類項目需在會議舉辦前至區科技局備案認可,次年集中兌現,以相關協議合同或證明材料為準。
(四)聚力引育優質科創企業
12.支持創新型企業培育。統籌推進“小升高”“規轉高”和“高培強”,建設以科技型中小企業為基礎、高新技術企業為骨干、創新龍頭企業為引領的創新企業梯隊。對當年度首次認定、重新認定(含曾經認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給予最高3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含市級獎勵)。對當年度遴選為市級以上(準)獨角獸企業、瞪羚企業、雛鷹企業的,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為準。
13.支持人才成果落地。對獲得科技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企業(或團隊)且在當年度落地我區的,分別給予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給予團隊最高不超過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相關佐證材料為準。
(五)支持科創載體建設運營
14.支持孵化平臺提檔升級。推動各類園區引建孵化載體,打造“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產業園”的全過程創新創業孵化鏈條。對當年度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含加速器),分別給予最高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當年度新備案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眾創空間,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當年度新備案的市級異地孵化器給予最高30萬元獎勵,獎勵主體為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營運單位、異地孵化器為出資建設單位。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15.支持科創載體提升運營能力。對參加市級及以上年度運營績效評估獲得“優秀”等次的載體平臺,另行給予最高50萬元的滾動支持,對獲得國家及省、市優秀(A 類)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其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對獲得國家及省、市優秀(A 類)的眾創空間,分別給予其3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結合科創載體發展績效情況,對國內離岸孵化器、海外“科創飛地”分別給予最高50萬元、100萬元獎勵,獎勵主體為出資建設單位。當年度新認定與績效評價獎勵同時獲得的,就高不疊加。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16.支持板塊建設企業孵化平臺。鼓勵各鎮(街道)投資建設科技孵化載體,對引育創新型企業和培育新興產業績效明顯且已通過市級以上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區級最高按照當年度實際投入運營經費的50%給予補助,最高額度500萬元,同一載體補助不超過三年(次)。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17.支持孵化載體社會化運營。對社會化運營的孵化載體中有項目入選市級以上創業團隊、省“雙創”創業人才、“太湖人才計劃”創業領軍人才的,最高按每個項目所獲扶持資金的10%給予運營機構最高30萬元獎勵;孵化機構在孵企業中當年度有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3家(含)以上的,給予運營機構最高1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上級下發文件為準。
18.支持農業和社會領域創新。加快無錫國家農業科技園區核心區建設,獲得國家級績效評估優秀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和市級星創天地,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獎勵。本類項目當年度審核,次年集中兌現,以認定文件為準。
執行流程和決策機制
第八條 申報指南
區科技局根據國家及省市區產業發展要求,發布年度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各板塊應加強政策宣傳,廣泛征集項目,共同做好項目申報等工作。
第九條 申報受理
項目申請單位按照當年度申報指南要求,及時申報并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交真實、完整、有效的申請材料,作為項目申報依據的票據在區內不得多頭申報或重復申報,項目申請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
各板塊按照申報要求組織轄區內單位做好項目申報材料,負責對申報項目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和有效性審查,初審后報區相關職能部門審核。
區科技局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報項目不予受理,對申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需補齊的申報資料。
第十條 項目審核
區科技局負責制定項目審核辦法,明確審核標準和程序,組織開展項目審核工作。必要時通過專家評審、現場考察或專項審計等方式進行,確保項目評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加強項目比對,防止多頭申報或重復支持,提高扶持項目的質量。
第十一條 項目確定
區科技局進行符合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提出扶持意見。區科技局對經審核符合條件資助的項目匯總后報送至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根據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錫山生態環境局、錫山區稅務局等部門提供的相關情況出具最終審核意見,并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二條 項目公示
對區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后的扶持項目,由區科技局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相關職能部門重審,重審認定異議內容屬實的,扶持資金不予支持。區科技局在認定異議屬實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反饋給申請單位。
第十三條 資金撥付
公示結束后由區科技局正式行文,下發資金兌現文件和撥付扶持資金。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信息公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事項外,區科技局依法公開本部門扶持資金分配、使用等相關情況。
第十五條 審計監督
扶持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監督,并接受區人大和社會監督,確保扶持資金規范、安全、有效運行。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
獲得扶持的企業或個人,應確保扶持資金專款專用。對于企業或個人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出現的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行為,由相關職能部門責令改正,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對責任人進行處理,依法追回專項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存在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或個人,相關職能部門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扶持申請。
受委托的評審專家或第三方機構在項目和經費評審、評估、審計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扶持資金申請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取消其項目和經費的評審、評估、審計和服務資格,列入不誠信中介機構名單。同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扶持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本細則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如政策或決策部署發生調整,本細則將予以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