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
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原《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品)管理實施細則》(閩工信規〔2023〕2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4年1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制造業企業聚焦細分領域和產業鏈關鍵環節,深耕細作、創新發展,提升核心競爭力,帶動福建制造走向全國乃至全球,助力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快培育發展制造業優質企業的指導意見》《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以下簡稱單項冠軍)是指專注于制造業細分領域,科技含量高,生產技術或工藝水平國內先進、省內領先,單項產品或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位居全國前列的企業。
單項冠軍評選堅持企業自愿申報、好中選優原則,各地應當優先推薦符合條件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引領和帶動更多企業走專精特新的單項冠軍發展道路。
第三條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統籌協調全省單項冠軍培育、評選和發布管理工作,建立單項冠軍培育庫。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負責本地區單項冠軍的培育、初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單項冠軍重點支持以下領域: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單項冠軍認定重點領域、參與國家重大創新平臺建設、承擔國家重大科技項目、工業“六基”領域、在產業鏈關鍵領域實現“鍛長板”“補短板”“填空白”、省重點支持發展的特色行業。
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材料
第五條 申報單項冠軍主體應當是在福建省內生產經營的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截至上年末,企業從事相關業務領域時間達到5年及以上,屬于行業新產品的可放寬至2年及以上。
(二)企業主要經營業績指標保持穩健且持續向好,近3年營業收入均達到1億元及以上,屬于行業新產品的近2年營業收入均達到1億元及以上。申請產品或生產性服務市場占有率(以銷售收入為主計算)位居全國前5位且全省前3位。
(三)企業持續創新能力強,重視研發投入,積極進行技術和產品創新,擁有專利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積極參與制定相關領域標準。
(四)企業生產技術或制造工藝國內先進、省內領先,產品或生產性服務質量精良,關鍵性能指標處于同類產品領先水平,發展潛力大。
(五)企業管理理念先進,精益化程度高,重視實施品牌戰略。
(六)企業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保事故,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六條 申報企業應提交福建省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申報書(見附件)及以下材料:
(一)企業擁有的研發平臺、發明專利、標準制定、質量認證材料。
(二)企業擁有的科技獎項、獲得榮譽、實施品牌戰略材料。
(三)企業認為應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章 評選程序
第七條 省工信廳負責編制申報通知。申報企業按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向所在地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報送。
第八條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開展現場核驗,重點審查申報材料完整性、匹配性、真實性、合法性、企業社會信用情況等,集體研究、擇優排序,出具書面推薦意見,連同企業申報材料、現場核驗記錄報送省廳。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應當對初審結果和推薦意見負責。
第九條 省廳對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推薦的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專家評審,重點評審企業創新水平和產品先進性等,擇優提出遴選名單。
第十條 遴選名單在省廳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對有異議的,由省廳組織核查。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認定為單項冠軍。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省廳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單項冠軍進行抽查,企業不再符合遴選標準的,由省廳撤銷單項冠軍稱號;企業存在弄虛作假或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單項冠軍稱號或發生重大安全生產、環保事故的,由省廳撤銷單項冠軍稱號,企業自稱號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 單項冠軍應在每年5月31日前通過工信部單項冠軍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企業若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等與申報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個月內,將相關情況經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核實后報省廳。
第五章 培育服務
第十三條 省廳對新獲得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授予證書。對新獲得國家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省級財政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鼓勵各設區市對獲得單項冠軍稱號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省廳對單項冠軍申報省級技術改造、科技創新、市場開拓、節能降碳等項目予以優先支持,優先推薦單項冠軍申報國家單項冠軍。
第十五條 各設區市工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發局應組織本地區單項冠軍入駐工信部單項冠軍培育平臺,加強運行監測分析,建立單項冠軍常態化聯系制度,及時掌握企業訴求,指導用好惠企政策,協調解決土地、用工、用能等問題,結合本地區實際,出臺扶持政策,加快單項冠軍培育,推動單項冠軍創新發展。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