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提升本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工作,我委制定了《松江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政策實施細則》,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科學技術委員會
2024年4月22日
松江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政策
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松江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發展若干政策》(松科委規〔2023〕6 號)的有關要求,推動松江區制造業信息化、智能化、數字化轉型,促進產業數字化發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原則)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發展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本區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聚焦高質量項目,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職責部門)
松江區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科委”)負責編制區科委負責的相關條款資金預算,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負責項目的驗收。
松江區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配合區科委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各鎮、街道、經開區負責項目的推薦,評估企業是否會遷移或調整,配合區科委做好項目的跟蹤管理和驗收工作。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政策適用于在本區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的企業,數字化診斷補貼對象可覆蓋本市市級服務商。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支持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開展數字化診斷服務,鼓勵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積極開展數字化轉型診斷和自評估,選擇優秀的數字化診斷服務商開展現場數字化診斷服務,并出具診斷報告和評級,按市級文件要求予以診斷服務商或企業相應的補貼。支持“工賦”創新應用,支持制造業企業融合應用5G、區塊鏈、邊緣計算、模擬仿真、數字孿生、人工智能、AR/VR等新興技術,推動工業軟件、工業云、工業互聯網安全系統等工業互聯網產品與智能制造關鍵技術在工廠的創新應用。
(二)支持企業開展數字化認證和上云上平臺。鼓勵企業開展兩化融合自評估和“兩化”融合貫標,對通過國家“兩化”貫標管理體系認證2.0并達到AA級別以上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支持企業開展DCMM(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評估)評估,對首次通過DCMM二級及以上評估認證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支持企業將高質量工業數據集在上海數據交易所掛牌交易,對成功掛牌的數據集給予一次性獎勵。遴選一批專業能力強、運營模式好、帶動作用大的云平臺服務商和云產品,推出專屬優惠服務內容,鼓勵本區中小企業應用低成本、快部署、易運維的數字化解決方案,加快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上云上平臺”。
(三)支持優化生態體系。支持企業打造行業性平臺和“工賦鏈主”企業,鼓勵平臺、服務商、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成立數字化轉型創新載體;加強對制造業企業數字化轉型金融服務,支持開展數字化轉型供需對接活動,支持園區打造數字化平臺實現資源高效協同。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采用按比例分批次資助、一次性獎勵等方式支持。
第七條(申報通知)
原則上區科委每年根據本區制造業數字化轉型產業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導向,編制發布年度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申報通知,明確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八條(申報條件和支持標準)
主要分為扶持類項目和獎勵類項目:
(一)扶持類項目
1.支持“工賦”創新應用
支持企業通過與第三方合作或自主研發創新,開展數字化、智能化轉型項目建設,重點支持制造業企業“工賦”創新應用。申報項目原則上須為在建項目,其中軟件類費用不低于核定項目總投入(硬件、軟件和開發類費用等)的60%,且建設周期不超過二年。支持比例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且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二)獎勵類項目
1.支持開展數字化診斷服務
對區內規模以上制造業企業組織開展現場數字化診斷服務,并出具診斷報告和評級的服務商,按市級文件要求予以相應的配套補貼。
2.支持企業開展數字化認證
對完成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二級(AA級)以上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通過DCMM二級及以上評估認證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對在上海數據交易所成功掛牌工業數據集的企業,根據其數據集質量、交易情況和維護情況,按每個數據集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3.支持工業互聯網平臺建設
對符合本區工業互聯網產業導向,獲評市級以上的標桿性工業互聯網平臺企業或“鏈主型”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4.支持培育創建數字化轉型示范園區
對獲評為市級以上的數字化轉型試點示范園區,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九條(申報材料)
申報材料分為扶持類項目和獎勵類項目:
(一)扶持類項目
1.《申報書》;
2.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4.項目投資建設方案及規劃;
5.與第三方平臺或服務商簽訂的項目合同;
6.項目自有資金證明材料(已投入符合項目條件的軟硬件的資金憑證、銀行對賬單、合同等);
7.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獎勵類項目
1.《申請書》;
2.營業執照(正本)復印件;
3.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財務報表;
4.符合獎勵條件的認定公示、成效等相關證明材料;
5.項目申報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項目申報流程)
專項資金的申報流程:
(一)申報:申請主體根據項目申報通知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評審:結合項目調研,區科委對項目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項目,區科委通過組織專家評審、委托第三方機構或社會組織評審等方式審核確定。經綜合平衡后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并會同區財政局編制專項擬給予支持的項目名單。
(三)公示:支持名單確定后,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區科委應按規定在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區科委組織調查核實,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項目協議)
扶持類項目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區科委應當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項目總投資、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資金用途、驗收考核指標、違約責任等內容。未經區科委書面同意,項目承擔單位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二條(資金撥付)
扶持類項目,項目立項后按當年度資金預算安排,分兩批或通過驗收后一次性撥付款項。
獎勵類項目,按照支持標準一次性撥付。
第十三條(扶持類項目管理及驗收)
項目在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實施項目,定期向區科委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區科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如發現資金混亂、項目進度未達標等情況,區科委可出具項目整改意見,項目承擔單位應予以配合,并在項目執行期到期前提出驗收申請。
(一)驗收申請
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合同約定的項目實施期內備齊驗收所需材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到期不能提請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需不晚于到期日前一個月向區科委提交書面的延期驗收申請,項目延期申請應由申報立項時的推薦單位蓋章同意后提交區科委,經區科委批準后,項目可延期驗收,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區科委在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分批次組織專家驗收小組對項目進行會議驗收或現場驗收。
(二)驗收材料
1.項目驗收申請表(項目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公章);
2.項目計劃任務書;
3.項目驗收總結報告;
4.專項審計報告;
5.技術性能指標、應用指標、經濟指標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或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專利申請/授權證明、銷售合同或合作推廣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明材料);
6.企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驗收流程
驗收采取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對包括項目建設內容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實施過程管理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情況等在內的整體執行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形成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驗收評估意見:
1.根據專家評審打分情況,總評分在80 分以上(含)的,視為驗收合格,原則上全額撥付;
2.根據專家評審打分情況,總評分在60分到79分(含)的,視為驗收基本合格,原則上按照立項金額的75%撥付;
3.經綜合評估,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視為驗收不合格,不予撥付尾款,并視情況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1)根據專家評審打分情況,總評分低于60分(不含);
(2)項目在執行期內未實施或建設內容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申請延期或調整的。
第十四條(扶持類項目變更、撤銷及終止)
專項資金扶持類項目的變更、撤銷及終止需按照以下流程:
(一)項目變更
1.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可能導致項目變更的情況發生10日內提交變更申請,經審核后予以備案:
(1)承擔單位名稱、法人代表、項目負責人、項目聯系人發生變更但不影響項目實施的;
(2)實施周期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
(3)建設內容進行微調不影響項目考核指標實現的;
(4)項目投資總額不變,明細支出中相關軟硬件費用調整不超過20%的。
2.實施過程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及時提交變更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變更:
(1)實施周期延長不超過6個月的;
(2)建設地點、主要建設內容、建設性質發生變化,主要考核指標需要調整;
(3)項目投資總額調減的,或者項目投資總額不變,明細支出中軟硬件費用調整超過20%(含)的;
(4)發生其他重要變更情況。
項目實施期結束后提出變更申請的,不予受理。
(二)項目撤銷
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難以完成建設、不符合驗收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結束前提交書面撤銷項目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撤銷該項目。
(三)項目終止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區科委可對項目進行終止,并可要求按項目實際進度全額或部分退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1.實施周期延長超過12個月的;
2.不符合驗收條件,且不主動申請撤銷的;
3.項目執行期內,項目承擔單位發生經營異常,遷出本區等情況;
4.項目變更未經審核同意的。
第十五條(責任追究)
項目發生以下情況的,項目承擔單位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請項目撤銷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退回已撥付專項資金的;
(二)所提供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行為;
(三)項目承擔單位在專項資金的使用過程中存在侵占、截留、挪用等嚴重問題。
第十六條(附則)
本文件自2024年5月22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由區科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