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大力培育引進創新型成長型企業梯隊實施辦法》已經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執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反映。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經濟發展局
2024年4月7日
第7/2024號執行委員會經濟發展局規范性文件
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大力培育引進創新型成長型企業梯隊實施辦法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有效實施《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大力培育引進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下列用詞的定義為:
(一)合格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相關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基金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二)澳資企業,是指投資人為澳門居民或者在澳門依法設立且從事經營不少于兩年的法人,且持股比例合計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澳門居民和澳門法人的持股方式包括直接持股和間接持股,但不含股權代持;
(三)澳門關聯公司,是指在澳門依法設立,依法繳納稅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得補充稅、營業稅)或依法免稅,由合作區企業直接持有(不含代持)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或者直接持有(不含代持)合作區企業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且與合作區企業從事相同或相近業務的公司;
(四)本辦法中所有金額幣值為人民幣;
(五)“以上”含本數。
第三條
適用主體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統計關系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以下簡稱合作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企業。
實質性運營,認定標準按照第2/2023號執行委會規范性文件《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企業實質性運營認定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及落戶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后通過首次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四十萬元獎勵,通過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一次性給予二十萬元獎勵。
認定(重新認定)時間以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載明的時間為準。
對新遷入合作區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注冊地遷入當年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且主營業務收入實現同比正增長的,一次性給予四十萬元獎勵。
企業申請獎勵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須在有效期內,且已完成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遷移登記手續。
第五條
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壯大獎勵
對已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企業首次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內首次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一次性給予二十萬元獎勵;次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二十萬元獎勵;第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長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性給予二十萬元獎勵。
本辦法實施前已納入合作區規模以上統計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次年和第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增速符合上一款規定的,可按照上一款申請獎勵。
企業申請本條獎勵時,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第六條
專精特新企業認定及落戶獎勵
對本辦法實施后通過認定(復核)或者新遷入的專精特新重點“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四百萬元、三百萬元、八十萬元獎勵。認定時間以證書載明的時間為準,企業申請獎勵時,相應證書須在有效期內。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同一級別資質認定僅獎勵一次;達到多個獎勵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獎勵。
第七條
獨角獸企業認定
對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企業,合作區經濟發展局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綜合考慮企業創新能力、發展潛力、商業模式、管理水平等情況進行擇優認定。商事登記不在合作區的企業可以參與認定,自認定成功之日起兩年內將注冊地遷至合作區可申請享受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獎勵。
(一)獨角獸企業:
1.成立時間不超過十年;
2.最新一輪融資投后估值十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
3.獲得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累計金額不低于一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
4.企業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境內外各類場外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二)潛力獨角獸企業:
1.成立時間不超過十年;
2.最新一輪融資投后估值一億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
3.獲得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累計金額不低于五千萬元;
4.企業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境內外各類場外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三)種子獨角獸企業:
1.成立時間不超過五年;
2.最新一輪融資投后估值一千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以上;
3.獲得合格機構投資者投資,累計金額不低于五百萬元;
4.企業尚未在境內外股票市場(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及境內外各類場外交易市場除外)上市。
第八條
獨角獸企業認定獎勵
對經認定的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兩千萬元獎勵。認定成功的合作區企業或者將注冊地遷入合作區的企業,一次性給予六百萬元獎勵;認定成功后,企業及其在合作區的全資子公司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合計(關聯收入除外)達到三億元,再一次性給予一千四百萬元獎勵。
認定成功或者將注冊地遷入合作區的潛力獨角獸企業、種子獨角獸企業分別一次性給予五百萬元、三百萬元獎勵。
第九條
獨角獸企業晉級獎勵
對已認定的種子獨角獸企業升級為潛力獨角獸企業,一次性給予兩百萬元晉級獎勵。
對已認定的潛力獨角獸企業晉級為獨角獸企業,給予最高一千五百萬元晉級獎勵。對晉級認定成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一百萬元獎勵;晉級認定成功后,企業及其在合作區的全資子公司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合計(關聯收入除外)達到三億元,再一次性給予一千五百萬元獎勵。
對已認定的種子獨角獸企業晉級為獨角獸企業的,給予最高一千七百萬元晉級獎勵。對晉級認定成功的企業,一次性給予三百萬元獎勵;晉級認定成功后,企業及其在合作區的全資子公司的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合計(關聯收入除外)達到三億元,再一次性給予一千四百萬元獎勵。
第十條
獨角獸企業研發費補貼
自認定年度起(遷入企業為落戶年度起)連續三年,對獨角獸企業、潛力獨角獸企業分別按年度研發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給予年度最高兩千萬元補貼。
年度研發費用總額以企業在稅務部門申請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者鑒證報告中所列示的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取較小金額予以確定。
已申請享受集成電路、生物醫藥大健康等專項產業政策中研發類補貼的企業,相關費用不得再申請企業研發費用補貼。
除以上情形外,企業研發費用補貼與橫琴國際創新創業大賽資助、產業核心和關鍵技術攻關項目資助、科技計劃項目配套資助等普惠政策,除另有規定外,可疊加享受。
第十一條
澳門關聯公司配套資助
合作區企業的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科技類資助的,按資助金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予合作區企業單個項目最高八百萬元配套資助。
澳門元兌人民幣的匯率按澳門特區政府資助下達當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受權公布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公告執行。
第十二條
澳門關聯公司認證資助
合作區企業的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潛力型科技企業、成長型企業、重點科技企業認證的,分別一次性給予合作區企業二十萬元、四十萬元、八十萬元資助。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對同一級別認證僅資助一次;達到多個資助檔次的,以補差額的方式按最高檔給予資助。
第十三條
專項扶持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按既定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享受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資助:
(一)屬于澳資企業;
(二)澳門關聯公司獲得澳門特區政府重點科技企業認證。
第十四條
適用原則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在享受本辦法扶持的同時不影響其申請國家、廣東省的其他政策扶持和優惠,但是由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除外。
本辦法與合作區出臺的其他政策以及上級單位要求合作區財政承擔或配套的政策有重復、交叉的,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主體可以采取“擇優不重復”原則擇一選擇適用。
第十五條
資金監督
申請主體應當保證其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并承擔所提交項目申請材料的相關法律責任。申請主體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扶持資金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情況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主體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給予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和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的,禁止其申請相關補貼。
申請主體自依據本辦法獲得最后一筆扶持資金起五年內,如遷出、注銷或者改變在合作區納稅、納統義務的,應當一次性退還所有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
第十六條
解釋權
本辦法由合作區經濟發展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涉及分期、連續獎補的項目,在本辦法有效期內已申請獎補資金的,本辦法有效期截止后可繼續按本辦法標準享受剩余期限的獎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