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深圳市—汕尾市產業轉移合作園(深汕合作拓展區)招商引資若干措施(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對口幫扶協作汕尾指揮部
汕尾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4年3月19日
附件
深圳市—汕尾市產業轉移合作園(深汕合作拓展區)招商引資若干措施(試行)
為深入推進“百千萬工程”,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印發〈珠三角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對口幫扶協作實施方案(2023年-2025年)〉的通知》要求,緊抓“雙區”建設重大戰略機遇和新一輪深汕對口合作契機,加快推動產業有序轉移,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增強革命老區發展內生動力,推動對口幫扶合作園區加快發展,打造特區老區攜手發展互利共贏的先行示范基地。結合深圳市汕尾市共建產業轉移合作園區實際,制定本措施。本政策適用范圍為深圳市—汕尾市產業轉移合作園區(下簡稱“園區”)。
一、固定資產投資支持措施
(一)加快園區固定資產投資力度,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制造業企業,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不含土地),且落戶當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實際固定資產投資2000萬元以上的,按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最高500萬元一次性資助。(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二)對新能源汽車配套零部件、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現代農業產業等總投資5億元以上的制造業項目,按其規定時限內新增實際固定資產投資額1%的比例核算獎勵資金額度,一次性給予最高5000萬元獎勵。符合本條款的不再享受前款,獎勵就高不就低,不重復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二、搬遷支持措施
(三)對新引進從汕尾以外整體搬遷落戶的,且在12個月內搬遷價值1億元(原值)以上設備的,按設備評估值或固定投資折舊后的5%給予搬遷疊加補助,最高補助500萬元。搬遷支持政策在設備安裝完成后兌現50%,按合同約定投產后兌現50%。(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三、產值支持措施
(四)企業入園投產起2年內(含投產當年度),企業入園投產年產值達到3億元以上(含),5億元以下(不含,下同)的,達產年度給予100萬元獎勵;企業年產值達到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達產年度給予200萬元獎勵;企業年產值達到10億元以上的,達產年度給予500萬元獎勵。企業投產2年內只能申報一次產值獎勵,以企業首次申報為準。(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四、廠房支持措施
(五)企業在園區租賃廠房,每平方米每月租金均價約20元;半年裝修期免租金;達產獎勵:入駐企業年產值達到1億元以上,每年按年標準租金總額30%給予獎勵;入駐企業年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并已納入規模以上企業統計的,每年按年標準租金總額20%給予獎勵;每年申報一次,累計申報年限不超過3年。對新遷入的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市專精特新企業、落戶當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產值2億元以上的企業,租賃本園區物業2000平方米以上作為自用產業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的,按實際租金且不超過3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一年租金資助,單個企業最高資助3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六)企業購地新建生產廠房兩層及以上[含建設一層廠房層高(屋檐滴水高度)達到8米及以上,可享受扶持措施,按一層計算面積],符合規劃建設要求,且在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18個月內建成并投產的項目,按照廠房建筑面積給予廠房建設補助,獎勵標準為根據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分檔次給予60元至150元每平方米補助。以上工業廠房補助資金分期撥付,在項目廠房封頂后獎60%,在招商引資合同約定時間投產并達到固投數后獎補剩余40%。(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七)企業在園區摘地自建廠房、固定資產投資達到5億元(含)以上的,在項目摘地后,可由管委會平臺公司代建廠房。企業支付70%建設資金,剩余30%資金在企業投產后5年內付清;也可由管委會平臺公司全額代建廠房,建成后按一定租金租賃給企業使用,10年后再由企業回購,或10年經濟貢獻量達到一定數額的,該廠房產權劃歸企業所有,本款具體事項按“一事一議”方式提出優惠申請。對固定資產投資20億元(含)以上,或世界500強、中國500強、行業龍頭、央企總部直投、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省市專精特新企業的工業項目等,可以采取“一事一議”方式提出優惠申請(含政府補貼地價50%以上;由政府全額代建廠房,若干年后再回購等)。(責任單位:合作園區管委會)
五、企業資質支持措施
(八)對產品進入廣東省重大技術裝備首臺(套)、重點新材料首批次推廣應用指導目錄的企業,按省級資助金額的50%給予配套資助,單個企業年度最高資助300萬元。(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九)對首次遷入園區且已實際投產運營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首次遷入本園區且已實際投產運營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給予5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責任單位:市工信局)
(十)對在園區注冊的企事業單位在園區新設立并經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重點實驗室(或技術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分別一次性給予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獎勵。(責任單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十一)對首次遷入園區且已實際投產運營的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北交所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上市企業,給予3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首次遷入本園區且已實際投產運營的境內主板直接上市的上市企業,給予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責任單位:市金融局)
六、貼息支持措施
(十二)對符合產業引進的項目提供貼息支持。對新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包括購買設備,不包括用地出讓費用)達到5000萬元、2億元、5億元(以發票為準),根據企業投資建設需求,分別給予每年最高80萬元、100萬元、120萬元的銀行貸款貼息補助。貸款資金以實際發生為準,僅用于本園區項目使用,按最新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予補貼,一年一兌現,貼息時間不超過三年。單個項目貼息金額就高不就低,不重復補貼。(責任單位:市金融局)
七、人才支持措施
(十三)落戶本園區的企業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國家級領軍人才最高給予500 萬元專項工作研發經費、每年24萬元生活補貼;省級領軍人才最高給予250萬元專項工作研發經費、每年18萬元生活補貼。(責任部門:市委組織部、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八、用電支持措施
(十四)企業投產后年產值達到2000萬元以上,達產年度給予該企業用電總費用30%的補貼。年產值按照會計年度計算,單家企業每次最高獎勵不超過200萬元。(責任部門:市發改局、市供電局)
九、企業授信和代辦服務
(十五)在正式落戶園區的企業,由園區管委會戰略合作銀行給予每家企業授信固投30%貸款額度。(責任單位:合作園區管委會)
(十六)園區設立企業服務中心,建立一支企業服務員隊伍,為正式落戶的每家企業配備一名企業服務員開展“一對一”服務,企業從落戶開始,在汕尾市轄區內需要辦理的各項行政事務,由企業服務員全程代辦。(責任單位:合作園區管委會)
本措施由深圳對口幫扶協作汕尾指揮部予以資金支持。涉及固定資產、產值、稅收等數額或需審核認定的事項,以市發改、工信、財政、統計、金融、稅務等相關部門的審核為準。各責任單位要強化各項措施的細化工作,切實做好措施申報指引。各縣(市、區)可參照市級做法,自行出臺縣區產業轉移合作園區招商政策,加大對企業支持力度。對貢獻特別重大的企業和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另行決策。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行,試行期三年,由園區管委會負責解釋。如試行期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報市政府審定。本措施與法律法規或上級規定不一致時,以法律法規和上級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