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激勵我市產品、工程、服務業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龍巖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局牽頭修訂了《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請在2024年4月10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電子郵箱:512810528@qq.com;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金雞西路2號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1209室(郵編:364000),并在信封上注明“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聯系電話:2816906.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激勵我市產品、工程、服務業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組織)不斷追求卓越績效,提高市場競爭力,推進龍巖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質量強國建設綱要》《福建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龍巖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立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用于表彰在經濟領域實行卓越績效管理,經濟社會效益顯著,對促進龍巖高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具有顯著示范帶動作用的組織。
第三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由組織自愿申請,嚴格申報、評審和授獎程序,堅持評審標準,寧缺毋濫,好中選優,評定獎項。
第四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每屆的評審周期為二年。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每屆授獎總數不超過三家(申報組織少于六家時,授獎總數不超過兩家)。
第二章 評審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質評委)負責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質評委主任委員,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市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人任副主任委員,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分管負責人任委員。質評委負責研究、確定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審定擬獲獎組織名單。
第六條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質評委日常工作。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兼任市質評辦主任,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分管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任科室負責人任成員。市質評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辦法制訂(修訂)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
(二)制訂(修訂)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管理辦法。
(三)制訂(修訂)評審人員的管理規定,組建評審專家庫。
(四)組織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五)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條 市質評辦根據當屆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情況組建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人員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組成;監督組由相關行政部門人員和部分專家組成。評審組人員與被評審組織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評審專家庫引進納入福建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的評審專家,擇優吸收外地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
第三章 評審標準
第八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采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九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注重組織的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七個方面及遠見卓識的領導、戰略導向、顧客驅動、社會責任、以人為本、合作共贏、重視過程和關注結果、學習改進與創新、系統管理等九大基本理念的貫徹實施,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持續改進和創新驅動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條 申報組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符合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二)在龍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設立3年以上(含3年)的法人。
(三)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推行首席質量官制度,實行卓越績效管理成效顯著,堅持質量第一、綠色發展的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四)申報組織其主導的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不低于國家(行業)標準要求;依法接受國家法定監管部門的檢查,3年內其主導產品、工程或服務沒有因抽查不合格被立案處罰的記錄。
(五)申報組織的經濟效益指標和節能指標居市內同行業前列,生態環境指標正常。
(六)依法誠信經營,近3 年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 年無較大及以上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突發環境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
(八)依法納稅,近3 年無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或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標準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市質評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啟動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程序,向社會公開發布申報通知。
申報組織中途無故退出申報的五年后方可再次申報。已獲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五年后可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所在地的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征求當地生態環境、稅務、應急管理等部門的意見,并會同當地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并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市質評辦對各縣(市、區)上報的申報組織的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稅收、誠信和出口等情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書面征求相關市直部門意見,各相關市直部門應及時書面反饋明確意見。
市質評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的經濟指標情況,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退回申報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申報組織在申報和評審過程中,如自身發現或發生不符合申報條件情形的,應自發現或發生之日起五日內,主動向市質評辦書面報告。
第五章 評審和授予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數量超過12家的,由市質評辦成員會議(參加人數需為市質辦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以投票方式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申報組織數量在4到12家的,全部進入現場評審。申報組織數量不足4家的,不啟動評審程序。
第十五條 市質評辦組織現場評審組,按評審標準和要求對被評審組織的申報材料和現場符合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組由四名以上(含四名)專家組成。現場評審的分值按比例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十六條 市質評辦組織申報組織的負責人或最高管理者進行高層答辯,答辯分值按比例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十七條 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對經過現場評審的組織,由監督組進行監督抽查并向市質評辦提交監督抽查報告。
第十八條 市質評辦組織市質評委委員對組織的情況進行評議(參加人數需為市質評委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評議分值按比例計入評審最終得分。
第十九條 在現場評審過程中,由市質評辦派駐觀察員對評審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現場評審和高層領導答辯的得分情況,應當場通報被評審組織。
第二十條 市質評辦組織對現場評審、高層答辯、市質評委委員評議結果進行審查,對各階段分值按照下列比例:現場評審(65%)、高層答辯(20%)、市質評委委員評議(15%)計算評審最終得分。
第二十一條根據評審最終得分提出擬獲獎組織的候選建議名單,報市政府研究同意后進行公示。
第二十二條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獲獎組織建議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評辦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明。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本人姓名,注明聯系方式;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注明單位地址、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并加蓋單位公章。
市質評辦核實后,將異議和核實材料一并報送市政府提請召開市質評委會議再次評議。再次評議與原建議不一致的,撤銷其建議名單;再次評議結果與原建議一致的,同公示結束無異議的名單一并報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批準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最終獲獎名單。授予獲獎組織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和首次獲獎獎勵50萬元;向社會公布獲獎名單。
第二十四條 對我市首次獲得中國質量獎、福建省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按所獲獎項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50萬元,組織所屬縣(市、區)政府可酌情配套獎勵。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應貫徹新發展理念,結合實際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卓越質量經營模式。
第二十六條 獲獎組織使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開展形象宣傳時應當注明獲獎年份。不得將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用于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以及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或冒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標志,不得擅自制作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獎牌和證書。偽造或冒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的,將依法查處。
第二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等以不正當手段騙取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撤銷其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建議有權機關依法處理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獲得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在獲獎后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生產安全、環境事件和達到涉稅犯罪立案追訴標準違法行為或被列入重大違法失信名單的,撤銷其龍巖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
被撤銷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組織,自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稱號和標志。
第三十條 參與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在推薦、評審、監督和其他有關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評獎工作收取費用。
第七章 經驗分享與推廣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并以創新驅動為動力和以遠見卓識的領導力為引領,不斷創造更具特色的卓越質量經營管理的新方法、新經驗。
第三十三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要加大對獲獎組織的宣傳力度,深度挖掘、積極推廣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引導更多的組織采用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努力追求卓越績效,推動龍巖高質量發展。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的獎勵、評審、推廣和辦公等相關經費,從市財政專項經費中安排。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龍巖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龍政綜〔2020〕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