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產品安全標志的申請人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并直接生產所申請的產品。
(二)有與生產礦用產品相適應的注冊資金、生產規模、生產經營場所和技術能力。
(三)具備所申辦產品一個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產能力,成品組裝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的其他生產設備。
(四)具有滿足生產過程控制和出廠檢驗的設備與條件。
(五)有滿足要求的生產工藝和產品安全性能保障體系。
(六)其他有關條件。
申請安全標志的產品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礦山安全有關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生產的新產品應保證安全性能,經過必要的安全評估、論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完整的技術文件。
(四)有供審核和檢驗所需的樣品。
申請產品屬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納入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管理目錄的產品。
(二)被最終裁定或判決屬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產品;被訴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已被法院、仲裁機構或者其他行政機關立案的產品。
(三)被暫停安全標志的產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產品。